郑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 根据《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6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郑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的资产和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执纪执法单位(不包括市法院、市检察院)的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具体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
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六条 资产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落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智慧化资产管理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定期向资产管理中心报送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一)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二)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五)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
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三)更新置换的资产。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配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四)罚没及涉案物品。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执纪执法单位(不包括市法院、市检察院)的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
(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
(六)经批准,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等。
(七)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
(八)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郑州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资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末,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 3 月 31 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 1 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三)更新置换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配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交公物仓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1 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四)罚没及涉案物品。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执纪执法单位(不包括市法院、市检察院)应在案件终结后 1 个月内将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缴入公物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 1 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六)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可以在办理上缴手续后,暂由单位保管。
(七)其他。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中心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资产移交清单。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调剂和出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资产使用手续。
(一)调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配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经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出借。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出借;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市财政追加预算,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购置,使用单位或承办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使用单位或承办单位丢失借用资产的,应进行赔偿;不予赔偿的,财政部门从使用单位或承办单位预算经费中扣除。
第十三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出租、捐赠、报废等。
(一)资产出售、转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售、转让资产进行鉴定和价值评估,具有面值的有价证券不再进行评估。报市财政局批准,可通过公开拍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二)房屋建筑物出租,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招租房屋租金进行评估。报市财政局批准,可通过公开招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进行。
(三)资产捐赠,根据市财政局资产捐赠通知,捐赠支持公益事业或贫困地区。
(四)资产报废,按资产报废规定程序进行。
(五)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移交单位进行现场查验,报经市财政局批准,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产生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余额上缴市级国库。
第十五条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 427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令第 729 号)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