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活动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书的规定,本院将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及应遵循的规则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和解请求、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6、经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原告对自己的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被告对自己的反驳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义务;
3、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遵守的规则
1、应当遵循民主、平等、自愿、完整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2、在庭审中当事人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3、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适用法律建议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可打断发言;对自己的陈述发现有遗漏的可以申请补充陈述。辩论发言,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4、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应承担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5、开庭时,原告不按时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缺席审理。被告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作缺席审理; 四、其他告知事项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耿继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2、法院可依规定将案件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如当事人要求不在网上公布的,应当书面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审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