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专项督查方案(2018—2020 年)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专项督查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闽卫医政〔2018〕1 号),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8—2020 年,通过持续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专项督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全过程管理,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做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全覆盖。
二、督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重点督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
三、督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重点督查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
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交接的方法和程序;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及登记情况;未经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输液袋的处置情况。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重点督查《三明市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包括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定期转送情况,以及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及掌握情况。
(三)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行为:重点督查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及时收集、运送、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落实情况。
(四)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制。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辖区内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应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违法范围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四、阶段工作安排 (一)全面拉网式检查阶段(2018 年)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保部门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辖区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对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开展全面拉网式检查并建立台账。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
(二)检查“回头看”阶段(2019 年)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要针对 2018 年的检查结果,梳理出“回头看”重点项目和重点单位,至少抽取辖区内(重点“回头看”单位除外)30%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回头看”监督检查单位,对整改落实情况不到位的单位,应坚决依法依规处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 年)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保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应针对2018年—2019年专项督查中发现的医疗废物处置薄弱环节以及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及整改落实,巩固 2018 年—2019 年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工作成效,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水平和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项督查工作 医疗废物属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危险废品,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保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角度出发,增强责任感和急迫感,高度重视医疗废物处置专项督查工作,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督查工作方案,并将医疗废物处
置管理工作与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环保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紧密结合,持续深入推进,有力提升我市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加强协作,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加强分工协作,切实做好本辖区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其中,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负有主要监管职责,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做好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日常监管并依法处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全面提升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法,强化日常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考核标准》(见附件 1)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医疗废物专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反馈至各医院,督促落实整改。要举一反三,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每年有重点开展执法检查,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流失风险。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医疗废物专项监督检查案件查处
年度汇总表(见附件 2)。
(四)社会参与,及时处置举报事件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确保社会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接到举报线索后,要认真分析和梳理投诉举报信息,快速响应,及时组织监督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附件:1.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考核标准
2.医疗废物专项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处年度汇总表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考核标准 医疗机构名称:
考核内容 分值 存在问题 扣分 (一)
规章制度 6 分
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
2.应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1
3.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规章制度;
1
4.针对相关人员(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有记录,签名;
2
5.制定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
(二)
医疗废物管理 21 分
1.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4
2.锐器废物应放入防刺.防渗漏容器中;
2
3.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4
4.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3
5.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3
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2
7.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三)
医疗废物运转 1.运送人员每天将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3
13 分
2.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工具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3
3.运送时,应防止流失.泄漏.扩散和直接接触身体; 3
4.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运送工具应在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4
(四)
医疗废物贮存 35 分
1.设置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3
2.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3
3.暂存处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2
4.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天。(*近 1 月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共运送_____次) ; 4
5.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4
6.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3
7.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有记录; 3
8.医疗废物存放点应建立监控系统; 3
9.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地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3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3 年; 4
11.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废物应交给持有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3
(五)
“小箱进大箱” 工作落实情况 1.乡镇(街道)应设立中转站,与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协议书; 3
2.“小箱进大箱”工作符合规范。
7
10 分
(六)
知识考核 5 分
考核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知识 提问医疗废物收集人员.护士.运送工作人员(各 1 名)
5
(七)
卫生行政部门 开展监督.管理 10 分 1.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人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2
2.定期开展系统的医疗废物监督检查; 2
3.督促落实整改问题清单; 2
4.督促落实“小箱进大箱”集中处置工作; 2
5.及时转发和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
2
医疗废物专项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处年度汇总表
卫生计生局
辖区医疗 机构数 检查机构数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 立案数 行政处分 人员数 行政处罚单位数 警告 罚款 罚款 (万元)
其他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其他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医疗机构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