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厂检验制度规定

 产品的检验程序 1、目的:

 对产品特征进行检验或验证,以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原材料、包装物、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或验证。

 3、职责:

 质检部长负责产品的检验或验证。

 4、工作程序:

 4.1 质检部长负责收集、编制各类检验规程,以明确检测点,检测频率、抽样方案、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判定依据、使用的检测设备等。

 4.2 进货验证:

 4.2.1 原材料、包装物购进后,仓库保管员核定送货单,确认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无损后置入待检区,通知质检员。

 4.2.2 质检员根据检验规程进行全数或抽样检验(验证),出具《检验(验证)报告》,合格(或让步接受)的通知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的按《不合格控制程序》有关规定处理。

 4.2.3 当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验证),在可追溯的前提下,由生产部长填写《紧急放行申请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a) 仓库保管员根据批准的《紧急放行申请书》,按规定数量留取同批样品送质检员检验,车间在其后生产的随工单上应注明“紧急放

 行”。

 b) 在放行的同时,检验员应继续完成该批产品的检验,不合格时质检部长对该批紧急放行产品进行跟踪处理。

 4.3 半成品的检验: 4.3.1 在生产过程中质检员应巡检每个工序的生产情况并按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填写《检验(验证)报告》,合格的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执行《不合格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4.3.2 半成品检验中,发现质量指标接近规定时,质检部长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生产部长组织人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预防措施,防止不合格发生。

 4.3.3 在《检验(验证)报告》收到前,不得将产品放行,如因生产急需而例外放行执行 4.2.3 的规定。

 4.4 成品的检验。

 4.4.1 检验员对加工完毕未包装的产品按检验规程每班进行检验,填写《检验(验证)报告》,合格的签发产品合格证,由包装工在包装箱上贴上《产品合格证》后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按《不合格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除非顾客批准,否则在检验完成之前不得放行产品,因顾客批准而放行的特例应执行 4.2.3 的规定,并考虑:

 a) 这类放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b) 这类特例不意味着可以不满足顾客的要求。

 4.4.3 检验员按检验规程的要求抽取样品,每年二次送法定质检

 机构进行星号试验。

 5、质量记录:检验(验证)报告;紧急放行申请书;产品合格证;纠正或预防措施处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