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界别召集人制度 界别是人民政协发挥作用的重要渠道和有效载体。为突出界别特点,发挥界别优势和作用,提高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召集人的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政治责任感,热心政协事业,在政协履行职能活动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组织和协调本界别的委员认真履职,围绕县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第二条
召集人的产生 召集人应从界别委员中产生,每个界别设召集人 2 名(第一召集人、第二召集人),具体人选从该界别委员中推荐产生,报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确定。如召集人因故离职,则从该界别委员中重新推荐,报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条
召集人的职责 (一)界别实行召集人负责制。主要负责本界别组工作计划的制定、活动组织和委员管理,主动与本界别组委员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和反映本界别组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所联系的专委会反馈本界别工作情况。
(二)召集人牵头开展界别委员履职活动。
1.围绕县政协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配合所联系的专委
会做好相关履职活动,组织界别委员就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视察、调研; 2.以界别名义组织撰写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和界别的视察、调研和协商活动,积极反映本界别委员和相关阶层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安排界别委员列席县委、县政府有关重要会议; 3.组织本界别委员或联合其他界别的委员开展专题座谈、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 4.联合其他界别进行履职,可根据各界别委员人数的多少和工作性质相近的原则,单独或联合开展履职活动; 5、协助县政协相关专委会做好本界别委员考核评定工作,建立本界别委员参加界别活动台账,总结本界别工作情况,汇总、上报本界别委员开展活动情况等,并负责与政协内部刊物、县政协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对接,做好本界别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