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机关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管理规范》等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区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要求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资料并及时报账。
三、所有必要的支出,应事前征求局长同意方可进行。
四、各项费用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实行一支笔制度,由当事人或经办人签字,经分管领导和主管会计审核,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提前做出计划,提报局长同意后集中购买。办公设备实行政府公开议价,办公家具、办公耗材等实行协议供货,按照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咨询至少 2 家以上供应商,报价低的为定点采购单位。
六、因公出差人员,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应住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宾馆、饭店。住宿标准、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青黄财字〔2016〕206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出差人员要详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分管领导签字,主管会计审核,报局长签批后,方可报销。差旅费应于当月内办理结算,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跨月清算。
出差人员报销单据中不应有礼品出现,领取伙食补助的也不应再报销餐费。
七、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且不收取食宿费用的,参会人员不得报销和发给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期间的公杂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和发放。会议主办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人员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和发给。
对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一般性学习及培训要坚决制止,严禁参加带有旅游性质、经营性质的学习和培训;对跨区、跨部门组团外出学习、培训要严格控制。单位组织内部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必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八、招待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事前须报经局长同意,事后报财务登记备案。
九、子女入托管理费、代办费的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探亲休假、婚假、丧假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每月初,财务人员要及时将上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向局长汇报,年初,要向局长汇报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十二、工作人员因公借现金,须填写借款单,经借款人、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经局长审批。借款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任何人不得借故长期拖欠,未能按期结算借款的,必须写出书面说明,并经局长签字认可后交财务备查。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结账,则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十三、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转移资金。禁止白条入帐,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四、财务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领导做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等财经法规,严格按照会计工作准则要求自己,做到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切实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防止财务收支中的跑冒滴漏。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