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项目政府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工作,规范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项目实施程序,保障项目质量、提高实施效率,根据《AA 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及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湖区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范围的项目(下称“改造项目”)。
第三条 改造项目的建设标准及安全生产均须严格按国家、广东省及 AA 市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定规划等执行。位于其他区域景观提升工程范围内的改造项目,应与区域景观提升同步建设。
第二章
组织和分工 第四条 成立罗湖区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区经济促进局、市规土委罗湖管理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审计局、区环保水务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城管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区城市更新局、区物业办、区建筑工务局、区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区城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城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 区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项目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项目评审会,负责审定改造申请和实施方案,若有特殊、紧急的项目,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开临时会议。重点项目及时上报区重点项目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同时建立联络员制度。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城管局负责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负责统筹做好申报项目的方案审查工作,并对本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每月向领导小组汇报督查结果。
(二)区发改局负责做好项目的备案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并与各职能部门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四)区审计局负责监督改造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五)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办开展辖区住宅小区政策宣传,发动业主主动履行整治义务。对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并实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
(六)区城市更新局负责结合城市更新规划,协调改造项目与城市更新项目的配合,并协助对改造项目方案进行审查。
(七)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负责协助对改造项目方案进行审查,并负责对纳入改造项目范围的工程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区政府采购中心(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负责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要求的改造项目施工及配套的工程服务招投标提供交易场所并组织招标投标工作。
(九)市规土委罗湖管理局依法对涉及建筑物结构、功能、建筑面积改变或重大立面改变的非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进行规划审批。
(十)区建筑工务局负责项目预、结算的审核工作。
(十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改造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三章
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改造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粉刷改造、夜景照明提升、立体绿化、标识及户外广告整治。
第八条 改造项目的范围为罗湖区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改造的建筑物。原则上是针对辖区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与园区建筑物或区政府会议议定需要进行景观改造的建筑物,位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拆除用地范围的建筑物,原则上不得纳入本办法的改造项目范围;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自改造完成后 5 年内原则上不得纳入城市更新。
第九条 重点区域指深南东路、坭岗路、布心路、沿河路、文锦路、东门路、宝安路、罗沙路等重要景观大道沿线及“一河六圈三带”(布吉河,蔡屋围、湖贝、笋岗、
水贝、人民南、东门六大商圈,大梧桐新兴产业带、红岭创新金融产业带、口岸经济带)。
第四章
实施程序和资金来源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和企业参与改造项目。愿意实施改造项目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完成进行改造项目的设计工作后,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改造项目建设申请、建设方案、施工图、工程预算及同意接受监管承诺书。景观改造方案由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审定通过,由申请人负责组织建设,改造项目后续管理由申请人负责。
第十一条 纳入改造项目的住宅、工商业建筑物,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由区政府按建筑外立面改造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造价(每平方米综合造价上限为 450 元,以工程结算审核为准,低于上限价的按实计取)的 49%比例予以补贴,原则上区政府在每个项目的补助上限为 500 万元,其余建设资金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所有改造项目均须按照区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方案实施。辖区重要节点和片区的改造方案,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审查后实施。
第十三条 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按照项目评审会会议纪要与改造项目的建设主体签订政府补贴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建设规模、政府补贴、建设主体出资承诺,并明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以及后续管理责任等。
第十四条 经区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改造项目设计方案通过罗湖区电子政务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五条 建设主体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AA 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AA 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AA 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AA 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AA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AA 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广东省、AA市、罗湖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的招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并按规定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建设相关协议,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和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政府补贴建设的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要求进行前期设计
和施工建设。工程预、结算等造价咨询工作均需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实施。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内容、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区政府有关部门需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并监督建设主体在限期内按要求完成相应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主体会同改造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后,应根据政府补贴监管协议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并在审核报告中明确改造项目的总实施面积以及每平方米综合造价作为补贴依据。
第十八条 审核报告下达后,由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 政府补贴监管协议,按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的 49%或经领导小组议定的总投资概算的 49%(以二者中较低者为准,每平方米造价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安排补贴资金 ,超出部分由建设主体承担。
第十九条 补贴监管协议中应明确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全部由建设主体投入,补贴资金待项目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由建设主体向区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补贴经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待补贴经费通过审批且资金落实后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由政府按比例补贴的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由建筑物业主或其管理人实施日常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改造项目方案在报领导小组方案审查前,若有涉及消防改造的内容,则需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审查;涉及建筑物结构、功能、建筑面积改变或重大立面改变的非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需取得市规土委罗湖管理局的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补贴监管协议中应明确建设主体责任,若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工期延误、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等情况的,应要求建设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相关参建单位工作不力,导致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对建设主体和有关责任主体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事宜,若建设主体未遵照执行,则区政府有权不予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