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废物处置管理规定

 检验科 废物处置管理规定

  (1)医院垃圾分类 ①生活垃圾:包括废纸、一次性生活及办公用品,以及其他未被病人体液、试剂以及药物等污染的物品。用黑色垃圾袋装。

 ②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 5 类,用黄色垃圾袋装。

 其中:

 A.感染性废物:

 a)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签、纱布、一次性医疗用品与器械、废弃的被服等; b)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c)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d)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e)废弃的血液、血清; f)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与器械。

 B.病理性废物:

 a)废弃的人体组织和器官; b)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c)病理切片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切片。

 C.损伤性废物:

 a)医用针头、缝合针;

 b)各类医用锐器; c)载玻片、玻璃试管、安瓶等。

 D.药物性废物:

 a)废弃的一般性药品; b)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和遗传毒性药品; c)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E.化学性废物:

 a)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b)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c)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③放射性废物:用红色垃圾袋装。

 (2)检验科工作人员将产生的医疗垃圾按照上述标准分类放置,由总务科派专人收集并登记,专人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医疗废物贮存池贮存,并隔天交由本市危险废物处理站处置。

 (3)有效氯消毒剂:500mg/片,检验科常用消毒浓度为1500mg/L,应用 3 片配置 1L,并用检测试纸定期检测。

 (4)本科室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科内进行化学消毒或压力蒸汽灭菌,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5)全自动仪器下排液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6)废弃标本如尿、胸水、腹水、脑脊液、唾液、胃液、肠液、关节腔液等每 100 mL 加漂白粉 5g 或二氯异氰尿酸钠 2g,搅匀后作

 用 2h~4h 倒人厕所或粪池内;痰、脓、血、粪(包括动物粪便)及其他固形标本,焚烧或加 2 倍量漂白粉溶液或二氯异氰尿酸钠溶液,拌匀后作用 2h~4h;若为肝炎或结核病者则作用时间应延长至 6h 后倒入厕所或化粪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