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研究新版

 学习研究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体会

 日期:2014-10-21

 学习研究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体会 ——兼谈新版规范与老版规范的区别 贵州三维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谈若明

  2001 年 5 月开始实施的 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老《规范》),至今已 13 年之久。为适应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监理业务的不断拓展,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已于去年年中出台,并于今年 3月正式实施。

 1

 新《规范》的主导思想

  建设工程监理是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项制度。新《规范》继续强调其重要性,以配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内投融资管理体制等改革的需要。

 1.1

 拓宽了监理业务

  新《规范》增加了相关技术服务的内容(即勘察、设计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新《规范》虽然没有提到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等的项目决策阶段的服务,其实既然是服务工作,实际操作时可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自身的能力,有所拓展。相关技术服务,英译为 Relatedtechnologyservices,在相关服务中强调技术非常重要,这也是建设监理形成产品化的必要性。

 1. 2

 提供了进行国际交流的初步信息平台

  新《规范》增加了英译“术语”。观察译文,对于国际接轨(本来“监理”就是外来产物)很有好处。如“建设工程监理”译为“Constrctionprojectmanagement”就很好。这种译法将“监理”看成是“建设项目管理”,也可将其看成是偏重于结构的施工项目管理。这对于研究建设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各自的内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都是有启发和帮助的。

 1.3

 增加了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中的作用

  取消了总监代表的职责内容,重新优化组合了监理机构,间接强调了组织机构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重要性。

  总体上看,新《规范》还是高屋建瓴,从拓宽业务,调整组织结构,进行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出发,在扩大建设监理的社会影响力,提高监理行业的社会地位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可以肯定,随着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形势将会对监理行业有利,建设监理行业不仅不会削弱,而且还必将加强。

 2

 新规范出台的特点和背景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 2013 年11 月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 16 个部分 60 个问题中,就国企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地位,房地产、教育、科研、民用融资等行业,做出了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习近平同志在《关于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就市场资源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理论创新为先导,市场资源配置的决

 定性作用这一理论创新对实践创新具有重大先导作用。可以预计,随着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型所有制经济的出现。以及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种投融资渠道的增多,国家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增大,建设监理一定会大有用武之地。新《规范》正好配合了这一重大的历史转变。

  (2)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十几年来,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为主导的各级业务和研究机构对诸如监理的定位(例如安全责任定位)等做了长时期的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笔者认为,在工地现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及其安全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监理人从来就无法有效控制。2009 年-2010 年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刘廷彦主任曾带队前往贵州省考察,并先后在全国各地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为此倾注了大量心血。新《规范》正是在这些背景之下产生的。新《规范》吸收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等主、参编单位及研究人员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将建设监理的安全责任首先定位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其主次责任地位一目了然。在第五章第五节中没有谈到工地现场的安全生产需项目监理机构随时监控的具体问题,而是重点谈到在监理规范和细则中要有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要审查施工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人员资格证,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等等。

  上例可以看出,新《规范》符合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定位比较到位,可操作性强,这是它的又一特点和背景。

 3

 新《规范》与老《规范》相比,有哪些重要改变,为什么要作这些改变

  (1)新《规范》增加了不少高等院校为参编单位,而且排名靠前,理论研究的基础和先导作用非常明显。例如北方交大(985 工程)、华北电力大学(985 工程)、哈尔滨工业大学 (985 工程)、同济大学(985 工程)、深圳大学、北京建筑学院都参与了编写。其中,湖南大学邓铁军教授作为高等院校教材《土木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编、中国监理协会的顾问,其研究成果也进入了新《规范》(参见新《规范》5.2.12 款)。

  (2)新《规范》强化了总监对于工地现场的组织领导作用,降低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入门条件,弱化了总监代表的职责。

  新《规范》3.2 监理人员职责中,总监的职责由 2000 规范的 13 项次增至 15项次。其中出现“组织”字样的地方不少于 9 次。而 2000 规范出现最多的是总监“主持”、“审核、审查”等字样,而出现“组织”字样的仅一次。贵州省项目监理机构只有几个人员或者十几个人员的比较多。据笔者所知,在全国范围内,大型的、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有几十个人员甚至上百人的不少,学历、职称层次相对也高,有不少监理人员还具有工程或管理硕士学位,非贵州等相对落后的省及地区所能相比。这样,强化总监的组织领导权,很有实际意义。同时,总监的职责不只是“主持、审查、审核权”,有利于总监负责制的进一步到位和落实。

  新《规范》省略了老《规范》中总监代表的职责,在 3.2.2 条款中将总监不得委托给总监代表的工作由原来的 5 条增至 8 条。基本上,总监代表只能处理诸如组织召开工地例会,组织现场检查等常规事务性工作。

  新《规范》降低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入门条件,也降低和改变了监理员的入门条件和部分工作,却增大了包括总监代表在内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形成了两头小、中间大的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格局。可以预计,随着时间的推移,总监代表将会被取消,并同时加大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力度。

  (3)新《规范》将现场监理的所谓“四控制”理性回归到“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将安全控制定义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并将其工作内容单列为操作性很强的 6 项条款(已如前述)。

  (4)在新《规范》中监理机构发布开工令的条件有重大变化。监理机构发布开工令已取消了建设方应事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取消这一条件,可能着眼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手续比较多,为了尽快开工,缩短建设周期

 之考虑。这种处理方法也有弊病,施工许可证暂不办理.即所谓“黑工程”,当地政府行政主管及职能部门不介入,或者介入都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监理人的责任就加重了。同时,也不利于建设项目的审计、结算及施工中工程发生重大变更的处理。在实际工作中,还要避免项目完工了,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都尚未办理完毕的极端情况出现。

  (5)新《规范》不再硬性要求中型及以上项目监理细则的编制,将其改为“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6)新《规范》简化了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的要求和审核。新《规范》只提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安保体系等字样均未出现。

  (7)新《规范》在“工程暂停及复工”、“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相关表格”等章节,改变的内容也不少。

  例如,“工程暂停及复工”章节,将老《规范》中“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改为“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必须停工”;将“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改为“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必须停工”。这样暂停施工的界限就更明确了。

  另外,新《规范》在“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一章中,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改为“监理通知单”,即“通知单”应代表项目监理机构,而不只是代表“工程师”。将“监理日记”改为“监理日志”,并在“条文说明”中解释该日志,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撰写等等。

 4

 新《规范》可以商榷的一些问题

  宇宙一切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即优点、缺点并存。笔者管见,新《规范》有以下问题与编者商榷。

  (1)项目监理机构总监负责制与工程监理单位法人责任制是什么关系?新《规范》没有内容。可以这样理解,新《规范》只是针对具体项目监理的,不需要提及工程监理单位。但是:①工地现场的“总监负责制”往往会被不少参建单位认为是“总监责任制”,不会去分析“总监负责制”应该是“法人责任制”的产物(这里面的理论问题有点深);②新《规范》不少表格和文件要通过监理单位审核并加盖法人章,也说明总监负责制不是一件单独的事物。

  (2)新《规范》“工程质量控制”中提出了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监理处理办法。但众所周知,结构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节能防水等各种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包括重大质量事故)的内容太复杂,而且大部分内容都没有比较明确的定义,这样监理人执行起来就犯难了。新《规范》要么列表大致说明一下,或者至少要加一句话:“有关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的内容和界限,参见相关资料”。这样,条款可能更完整一些。

  (3)新《规范》“总则”1.0.6 款——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其中的“工程建设标准”是否涵盖了住建部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设计勘察和施工规范。行政规章(相关服务涉及设计和勘察,自然会以相关规范的依据),如若不然,监理人又犯难了。高等院校的教材中,以上内容作为建设监理的主要监理依据,仅列法律、法规后排名第三位。

  (4)监理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公正、科学”。近年来,很多资料都删节而不再提了,高等院校的教材也没有了。新《规范》“总则”1.0.9 又重提起来,只不过将“守法、公正”四字删去,改为“公平、独立”。笔者管见,“守法”可去掉,因为监理工作本来就有依法之含义,“依法”而不“守法”,何法何依? “独立”字样也可删去,因为建设监理公司本身是独立的法人责任主体,有相当的技术与管理水平,不会对建设单位等唯命是从的。另外,“公平”二字没有“公正”二字全面,“公平”二字“有一碗水端平”,“甲、乙方两家摆平”之含义,原则性不强。“公正”二字有正义、正直的含义,也不失“公平”的意思,原则性较强。

 既然在“总则”中写进去最好措辞讲究些,就如老师会对学生说, “法律是公正的”,不会说“法律是公平的”一样。

 5

 结

 语

  新《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框架内,是我们监理人必须去照章办理的重要的行政规章或规范。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它作为监理工作的指南,为我国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