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20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国卫办职健函〔2020〕132 号)等规定,在加强疫情防控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就医需求,指导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5 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89 号)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204 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 号)
5.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国卫办职健函〔2020〕132 号)
二、监督检查要点 (一)放射诊疗机构 1.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热病人、疑似和确诊患者影像学检查的工作流程符合放射诊疗检查的感染防控要求。
2.工作中与患者发生直接或近距离接触的放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二级防护,戴双层手套;隔离病房放射作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二级防护,戴双层手套,加穿一次性隔离衣;为疑似或确诊重症患者进行放射检查需近距离搬动患者颈胸部等操作时,执行三级防护。
3.放射科专用机房、医院隔离病房等区域按照“三区两通道”即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患者通道、工作人员通道进行分区和布局,严格执行消毒措施;在机房和操作室的适当位置张贴个人、设备和场所感控及消毒的方法和流程。
4.机房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保持机房通风换气良好。
5.合理安排患者检查时间,减少患者在放射诊断检查场所的等待时间,尽可能减少患者之间在机房内和候诊区重叠交汇的时间。
6.个人放射防护用品和放射防护设施一人一消毒,发热病 人、疑似和确诊患者放射检查结束后,对机房和防护用品进行终
末消毒。
7.发热待查、疑似和确诊患者放射影像检查使用的所有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废弃物按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处置。
8.疫情防控期间停止发热病人自助打印取片,安排专人取送报告单或设置单独的发热患者领取报告处,指引标识明显,避免患者多次询问及走动,防止被检者之间出现交叉感染。
(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建立本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结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采样或检测工作人员进行感染控制培训,掌握个人防护和消毒技能。
2.做好工作场所及相关场所、专业车辆和检测设备等设施的清洁和消毒工作。收取剂量计后,对剂量计表面进行消毒后移送实验室进行测读分析,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
3.严格落实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出入管理措施,完善实验室通风设施设备,使用空调的,应当符合《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要求,确保通风安全。
4.加强员工健康管理,要求员工落实手卫生要求,对外出开展技术服务的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密切监测,配备医用隔离布及个人防护目镜及 75%乙醇喷雾剂或含醇的一次性消毒湿巾等。
5.建立疫情防控时期技术服务台账,在医疗机构根据放射诊
疗设备所在区域的防护级别,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手卫生要求,尽量避免在敏感区域长时间逗留。工作完成后,清点设备数量,进行消毒后装箱带出;使用过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当按相关要求在现场弃置;在非清洁区使用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在现场用塑料薄膜严密包裹,必要时,回到实验室后进行消毒。
6.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会议、培训等人员聚集活动,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如有人员聚集活动,应当提供并要求佩戴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三、法律责任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适用于对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