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办法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交隧道局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委会是中交隧道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安委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接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与职责

 第四条

 安委会由公司领导及各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共同组成。总经理为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和生产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为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及团委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

 第五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制定职业健

 康安全环保方针目标和控制指标。

 (二)审议中交隧道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审定对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考核结果,决定奖罚事项。

 (四)审定中交隧道局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计划。

 (五)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分析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形势,研究部署、解决重大职业健康安全环保问题。

 (六)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涉及中交隧道局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提交公司党委常委会审定。

 (七)国家明确的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职责。

 第六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部。

 第 七 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政策及公司安委会的决定,组织安委会组成部门研究具体落实的措施和计划。

 (二)根据安委会的部署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综合督查,分析形势,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三)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年度考核,并向安委

 会提交考核意见。

 (四)负责具体实施安委会及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

 (五)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 三 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安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召开临时会议:

 (一)国家领导及行业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做出重要指示,需要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时。

 (二)遇有重大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突发事件时。

 第十 条

 安委会成员必须按照要求参加会议,因公不能参加的需向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 十 一 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 四 章

 附则 第 十二 条 本规定由中交隧道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十三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隧道局安质发〔2013〕305 号中的《中交隧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