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区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牵头组织验收。
第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由责任工程师组织验收。
第三条 一次验收严重不合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条
安全总监参与以上验收活动,并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或见解,对需重新组织验收的项目要督促有关人员尽快整改。
第五条
脚手杆、扣件、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其它个人用品,必须有合格的试验单及出厂证明,由使用工地的项目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普通的脚手架、安全网,由工地的项目工程师牵头,组织安全员参加,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高大脚手架以及特殊架子由批准方案的技术
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安全总监等有关人员参加,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临时电气工程,由安全总监牵头,组织电气工程师、方案制定人、项目工程师参加,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必须验收合格挂牌后才能使用。
第十条
各种机械的使用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保”符合施工用电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各种手持电动工具(如切割机)的使用必须JGJ46—2005 的规范标准。
第十二条 所有验收,都必须办理书面签字手续,否则验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