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 安全 事故 等级 划分
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86 等法规标准,化验室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如下:
1. 按伤害部位划分事故等级
1 1.1 死亡事故
? 造成人员死亡的。
2 1.2 重伤事故
①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 ? 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 ?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 1.3 轻伤事故
经医师诊断伤害部位在重伤事故伤害部位以外的受伤部位。
4 1.4 轻微事故
经医师诊断只作简单的包扎处理,又不影响工作的受伤部位。如手指、脚趾等身体的其他部位只是造成肌肉或皮肤损伤。
2. 按损失工作日划分事故等级
1 2.1 轻微 事故<损失工作 1 日。
2 2.2 损失工作日 1 日≤ 轻伤 事故<损失工作日 105 日。
3 2.3 重伤 事故≥损失工作日 1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