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模式的研究
【摘要】我国作为农业灾害较为严重的农业大国之一,应当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选择并不断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于农业保险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农业保险 农业风险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公共财政
一、农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农业保险的概念界定
经济学上的“保险”是指通过集中建立起保险基金,用于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约定保险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农业保险是保险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灾害事故所致损失给予保障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二)农业风险的特征
农业保险是针对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通过农户投保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并对农民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农业保险具有保险的一般性质,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商业保险和财产保险,它有一些独特的特点:不确定性:农业受自然力的控制又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系统性:农业风险更多表现为系统性风险;相关性:农业风险的系统性特征决定了其高度相关性的特点,一次风险事件将造成为数众多的农业风险单位相同或相似的经济损失。区域性: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差异明显,总体上,我国的南方容易遭受水灾,北方通常干早少雨,常常为早灾所困,沿海地区则往往遭受台风和暴雨的袭击。
二、农业保险传统经营模式分析
(一)商业化(准商业化)经营模式分析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农业保险试验中,人保一直是主力军,其经营模式一直是商业化(准商业化)的经营模式。但在20世纪年代初,公司内外越来越强调其商业性质,注重利润考核指标,并把经济效益同职工工资、奖金和福利挂钩。人保着眼于内部核算体制的改革,提出了内部实行“切块经营”的设想,将险支公司内的大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捆绑成一“块”,以便通过险种盈亏互补和获得较多的税收政策的优惠。但是这种改革和探索,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保公司的商业性质和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经营农业保險的经济效益仍然无法与人身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的效益相比,这就使人保仍然从根本上缺乏举办农业保险的内在动力。另外因为地方政府不可以给予人保财政上的更多支持,就不可能解决农业保险基金的广泛征集和积累问题。目前人保还在进一步压缩农业保险,调整现有的业务,努力按商业保险的要求打造新的农业保险。
(二)相互和合作保险模式分析
河南的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实际上也是人保寻求农业保险出路的改革措施,它是河南分公司设计和推广的,通过互助会发展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很多优越性的组织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农民乐意接受,地方政府也支持。从人保来说,由于通过收取代办费和接受30%的分保,其利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又避免了直接经营的亏损风险。但是,互助会范围太小,准备金积累能力差,积累速度慢,难以应付较大的灾害。当时河南人保为互助会虽然也提供了再保险业务,但成数在保险和30%的分保比例使互助会的风险仍然很大,遇到广泛发生的较大灾害损失时,没有财政的强大有力支持,仅靠这微不足道的准备金和再保险,根本就不能给投保农民充分的补偿。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互助会带有浓厚的长官意志和不合法的行政强制色彩,互助会的兴衰往往和地方行政长官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兴趣有关,地方行政领导班子的变动足以决定互助会的命运,加之基金管理的漏洞,即使农民对农业保险有很高的热情,其可持续性也令人怀疑。这大概就是河南的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失败的主要原因。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
虽然民政部分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没有坚持下去,但以国营农场为背景的新班兵团保险公司取得了成功,人保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农委联手经营的农业保险也取得了成功。从表面或从体制来看,这两种经营模式是不相同的,但它们都比较符合政策性保险的一般操作方式和经营机制,这是共同的特点。比如,政府提供资本金和初始准备金,免征各种税赋,补助保费使价格能够为农民或农场职工所接受,也使准备金积累有较好的基础。实行统保(先不管其合法性)有效防止逆选择,政府也好,公司也好,都刁刘僧望从农业保险的经营中谋求利润。政策性农业保险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外,还允许经营一些财产和人身保险,是风险可以在不同险种之间分散,责任准备金可以在其间进行调剂使用,市分公司和地、县支公司之间,兵团公司和兵团、场分支机构之间合理的利益机制,即解决了展业和理赔的困难,有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三、我国农业保险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我认为我国目前农业保险总体运行模式是商业化自主经营模式,他有如下几个问题:政府在经营模式中的缺位,政策性保险得不到体现;农村投保人无任何支持,使得农业保险参与率低,显性的有效需求不足;保险人主体单一,险种严重不足,创新和发展泛力;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缺乏界定,使得参与率低,无法达到保险所要求的大数法则;再保险安排不合理,使得原保险人承担太大的风险,阻碍了原保险人的积极性。
四、对我国农业保险经营面临主要问题的其建议
为了实现在中央政府支持,地方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它保险机构代营或经营的保险模式得了实现,结合的前面的分析,我认为必须实施如下政策:加强立法,为农业保险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在政府引导下,在利益诱导下,尽快加强中介组织的建设;多方筹集农业保险基金;动员各种力量,确保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供应;动员各种力量,确保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供应;加快涉农机构改革,科学厘定各相关机构的职能,尽快制定部门组织法,用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重新分配和鉴定各种涉农补贴的使用方向和方法;改革我国农业政策的形成机制,尊重各方利益人的合法利益;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尽快促进农业和农村第二次飞跃的到来;加大农业保险理论性和实务性工作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