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律类专业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与反思


  【摘 要】本文围绕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应用型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以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案例教学为例,探索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中的应用。
  【关键词】高职法律类专业 案例教学法 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2C-0137-03
  案例教学法是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中重要且行之有效的教学手段,实施之初,课堂气氛生动活跃,学生积极踊跃参与,师生互动激烈。但是,近年来案例教学法在法律类专业中应用出现了各种问题,它对教师而言变成了“被动”案例教学,对于学生则是“被动”参与,其效用大大减弱。当前,改革高职法律类专业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不能一味照搬本科法律类专业案例教学法,应以高职教育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及教学原则等为出发点,探讨高职法律类专业案例教学法的行进路径。本文以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为例,探索高职法律类专业案例教学法的改革思路。
  一、高等職业教育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定位
  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层次,其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专科教育都是大专的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适应社会所需为主旨确定人才培养方案。不同于理工科类高职教育培养目标是技术型服务人才,高职教育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方向是应用型法律人才。
  近年来,不断有学者提出法学教育应向“精英化”方向发展,提高法学教育层次和资格门槛。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司法考试改革体现了这个发展方向。但除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法律职业外,实际上在我国司法工作中也需要大量的辅助型法律人才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他们的培养任务基本上由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完成和人才输出。基于社会的需求,契合我国高职教育目标和宗旨,高职法律类专业在人才培养上的框架设计具体表现为:
  (一)学生熟练法律技能,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三年的法律理论与实训学习,高职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应能熟练掌握法律的基本技能。法律技能主要是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各种法律关系的能力和技巧,即高职法律类专业毕业生应基本能明辨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熟悉解决其中纠纷的各种方法,能协调各方关系,制作和完成各种法律文书,法律思维基本形成,法律语言表达流畅和专业化,等等。例如,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课程刑事诉讼法学课程需具备的法律技能主要是熟悉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和阶段,并能协助办案人员完成各种辅助性法律工作,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和笔录等。
  学生除了熟悉法律技能,还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熟练运用法律技能和培养法律思维的理论基础,法律的理论知识体系庞大,内容丰富而繁杂,不但有法律的释义,也集合各大学派的学说于一体。但对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学生而言,一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即可,无需过多关注高深的理论和晦涩的学说,这部分的知识留待学生在更深一层次的继续进修和上学时掌握。毕竟,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毕业生更多地面向基层法律服务和提供辅助性法律服务,我们应因材施教,培养与社会需求契合的复合型应用人才。在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刑事诉讼的诉讼模式、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理论性较强的只是通常成为法学本科、研究生教学中的重点内容,但并不是高职法律类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内容,高职法律类专业的学生主要掌握刑事案件诉讼的各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中的各种基本法律制度,比如回避制度、管辖制度、证据制度,等等。
  (二)高职法律类专业毕业生的输出方向应与社会的需求保持基本一致。民主与法制的社会需要“精英化”的法律人才,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当然也必不可少。“精英化”的法律人才主要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律顾问、法学教师等高标准要求的职业,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的职业类型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街道居委会法律类办事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执法协管人员、法律书记员、司法警察、律师助理等。我国地广人多,各类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地域性特征明显,司法实践工作量数据庞大,细小烦琐,很多工作都需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或辅助型法律人员配合协作完成。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专门开设了法律事务、司法警务、行政执行、基层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社区矫正等基础法律服务专业,集中培养与社会需求对口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辅助型法律服务人员,特别是面向法律资源相较而言紧张的广西、云南、贵州等少数民族、边疆的基层法律机构。
  (三)“应用型”法律人才是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法学教育的特点主要集中体现在应用性、实务性和操作性,高职法律类专业应比法学本科、研究生教育更为突出法学教育的特点,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核心,一切的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都应紧紧围绕着该目标开展进行。
  (四)制定与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人才培养定位配套的教学原则。如上所述,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人才培养是以“应用型”人才为核心,要求毕业生熟悉运用法律基本技能,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为社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地基层法律机构输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辅助型法律人才。据此确立的匹配教学原则则要做到:一是在教学内容比例分配上应以理论知识教学为基础,实践教学内容为重点。让学生善于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而不仅仅是纸上谈兵。二是在教学过程中更侧重于法律技能的训练,兼顾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让学生在熟练运用法律技能处理各类细琐法律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法律思维。三是在教学形式上课内教学应与课外教学并重,课外教学所占份额应是重点部分。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的院校积极与相关合作单位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联系和沟通,建设学生课外实训教学基地,学生能走出教室,在授课教师的指导下真正进入法律服务单位,事先熟悉工作的各种环境和工作内容、流程,使抽象的知识体系具体化、实体化。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在涉及刑事立案程序教学时,可以让学生基层公安机关进行短时间实习,由授课教师和值班民警在旁指导,通过对接警、审查材料、受理登记等实地观摩和学习,学生对立案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成效远远大于在课内的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