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竞争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不能把它与重复建设、地方保护主义、招商引资恶性竞争或无序竞争等概念等同起来。 重复建设也并非是竞争的伴生物 其一,区域竞争与重复建设。所谓重复建设,是指由于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数量过多,造成全国总体生产能力出现过大,生产设备出现闲置的现象。它是现实经济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不可避免会出现一定程度的重复建设现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即使不存在区域竞争,但由于决策的失误和体制性弊端,也容易出现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例如,在“大跃进”时期,由于中央决策的失误,导致全国各地“五小”工业盲目上马、遍地开花,资源浪费十分严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重复建设也并非完全是区域竞争或地方政府竞争的伴生物。由于市场需求的波动、信息的不完善、市场退出的困难以及市场竞争的需要等,也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生产能力过剩和重复建设现象。这种重复建设既是市场竞争的前提,又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产业结构趋同与区域分工深化可以并存
其二,区域竞争与产业结构趋同。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地区间产业分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即由传统的部门间分工逐步发展为部门内的产品间分工,进而又开始向产业链分工方向发展。很多产品生产过程包含的不同工序和区段,被拆散分布到不同国家或区域进行,形成以工序、区段、环节为对象的产业链分工体系。在这种新型分工格局下,一方面是出现产业结构趋同的趋势,另一方面区域产业分工和专业化却在不断深化。以浙江省服装工业为例。浙江省纺织服装工业的85%集中在绍兴、宁波、杭州、嘉兴、温州、湖州等地。虽然这些地方都在发展服装工业,但其产品差异较大,部门内产品间分工和专业化在进一步深化。如宁波侧重于男装,是我国大规模、大品牌的西装、衬衫生产与销售基地;温州侧重于男装和休闲服,杭州侧重于女装,湖州主要是童装。因此,产业结构趋同并非一定意味着区域产业分工的弱化。恰恰相反,产业结构趋同与区域分工深化可以并存。
必须承认和保护正当的地方利益
其三,区域竞争与地方保护主义。区域竞争是市场竞争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而地方政府竞争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权化改革的结果。这里所指的分权就是中央政府赋予地方一定的责权利,就是承认地方利益的存在。对地方政府来说,应该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大前提下,追求合理和正当的地方利益,实现区域利益的最大化。只要地方政府在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运用其拥有的各种手段和工具,
追求自身和辖区的正当利益,这种利益就是合理的。因此,优化区域竞争既要尊重区域利益,又必须承认和保护正当的地方利益,而不能对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追求正当合法的利益进行指责,更不能把这种行为指责为地方保护主义。
招商引资恶性竞争出现并非是区域竞争的必然结果
其四,区域竞争与招商引资恶性竞争。招商引资恶性竞争或无序竞争是在缺乏合理规制和有效监管条件下区域竞争的负面效应之一。比如,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突破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实行“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造成国家利益的流失,或者引进一些高消耗、高排放的污染企业,造成环境污染。这种情况的出现并非是区域竞争的必然结果,而主要是缺乏合理规制、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以及地方政府越权的结果。这种招商引资的恶性或无序竞争,是应该制止的不合理区域竞争。而对于符合市场规则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良性区域竞争,则应该鼓励和提倡。
规制是优化区域竞争的核心
区域竞争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的一种普遍经济现象,它的积极意义和提高资源配置效果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结构趋同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是体制转轨和制度不完善的产物,而并非是区域竞争的必然结果。从发展的眼光看,要优化区域竞争,关键在于由中央政府出面,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强化区域竞争的规制,规范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这种规制应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区际商品、要素流动和市场一体化方面的规制,要禁止各级政府采用各种手段阻止和限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要素流动;二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责权利,防止地方政府越位、空位和错位行为的发生;三是鼓励建立区域之间的协调机制。一些跨区域性的问题既可以由中央政府出面来进行协调,也可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组成相应的组织机构来协调,还可以由地方政府共同建立区域合作和协调组织来协商解决;四是加强对国家有关政策在各地区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于不落实国家政策或采取阳奉阴违行为的地方政府,应该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当然,中央政府也应不断调整和完善宏观政策,提高政策的科学性;五是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政绩的考核指标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树立科学的政绩观。(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魏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