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2日至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22日上午,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通过本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后,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李重庵、刘锡荣、洪虎分别作的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侵权责任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权益的内容,对建筑物倒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等。海岛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海岛开发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草案完善了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规定。社会保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总结一些地方的经验,增加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等。国防动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国防动员的建设目标,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和储备原则等。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的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基层代表的含义,规定了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明确了及时查处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等。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并作出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公布施行以来,对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实行村民自治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修订法律。受国务院委托,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向会议作了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李金章向会议作了关于提请审议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议案的说明、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还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12月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当天,会议对海岛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该法草案。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海岛开发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这一款中增加“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禁止在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开展旅游活动。有常委委员提出,对违规的应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环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在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工程设施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有些沿海地方政府依照森林法规定的确权程序,已将一些无居民海岛上的林地确认为集体所有,建议对此予以考虑。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在法律中对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作出明确规定,是必要和妥当的,对草案的上述规定以不作改动为宜。
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跟踪检查报告。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桑国卫副委员长主持。
受国务院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报告了近年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他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小企业受到严重冲击,亏损、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增多,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先后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采取积极措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大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等。
李毅中说,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中小企业发展条件和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发展质量和水平有较大提高,但仍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将继续加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力度,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
受国务院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向会议报告了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他说,去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在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也给我国就业带来巨大冲击。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把就业摆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形成了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一整套政策体系:结合扩大内需发展经济,更多拉动就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现有岗位;加大政策扶持,鼓励自主创业;针对重点群体,统筹安排就业;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通过有关部门和各地努力,就业形势逐季好转,就业局势保持了基本稳定: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稳步回升,进入常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三大群体就业基本稳定;政策措施层层落实,初见成效。
尹蔚民说,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尚未见底,加上就业的变化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变化,预计危机对就业的不利影响将进一步显现,并将持续较长时间。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初步考虑为: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下一步将在扩大就业、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及其他困难群体就业、强化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努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稳定大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2009年4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国务院报告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9月至12月全国人大农委开展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跟踪检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文盛向会议报告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跟踪检查的情况。他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加大了工作推进力度,在完善制度、落实资金、扩大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有了新的进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投入有了较大幅度增加,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加强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落实惠民便民措施等。
孙文盛说,从总体上看,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还较低,有的刚处在试点阶段,一些地方资金配套压力较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对滞后,农民工参保率不高,管理手段和能力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全国人大农委建议:适当调整新农保试点工作部署,加快进度;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机制;按照城乡统筹思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建设;加大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力度;加强部门合作和资源共享,切实把农村社会保障这项重大惠农政策落实好,把好事办好办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等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12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王兆国副委员长主持。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518件,大会主席团将这些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要求专门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审议结果。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已分别审议并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中伟作的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至此,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结果已全部报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们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7426件,涉及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促进地区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大会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将代表提出的建议统一交请173个单位研究办理。各有关单位认真办理,推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问题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办理效果。建议已全部办理答复代表,多数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晔晖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告了代表建议处理的情况;卫生部部长陈竺报告了卫生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何晔晖介绍,代表反映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促进地区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妥善解决大学生就业压力等。
何晔晖说,大会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召开交办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将代表提出的建议统一交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73家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各有关单位努力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创新办理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其中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审改签发答复件,有的还直接做大篇幅的修改完善,或提出具体意见,对建议办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何晔晖指出,各有关承办单位结合开展部门工作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推动解决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取得了较好的办理实效。
一是承办单位围绕2009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研究代表建议,积极出台政策措施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将姜健等74名代表提出的要求司法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11件建议确定为重点进行办理,先后出台13个司法解释和近50个指导性意见,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是承办单位立足科学发展和改善民生,按照总体工作部署充分考虑代表建议,落实各项惠农措施,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实惠。2009年陈国荣等4名代表提出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建议,民政部把办理建议与推进部门工作相结合,大幅度提高了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预计2009年累计支出五保供养资金85亿元,比2008年提高了10%,全国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三是承办单位结合部门职责积极采纳代表建议,加强社会管理,有些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维护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比如,姜鸿斌等7名代表提出关于整治垃圾短信的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会同公安部等单位,加快推进手机短信服务相关立法工作,深入开展垃圾短信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防治垃圾短信。
何晔晖认为,从办理结果来看,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计划逐步解决的有5523件,占代表建议总数的74.4%;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有1077件,占14.5%;还有826件工作中留作参考。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的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这三部法律案。
会议还听取了胡康生作的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他说,本次会议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一致认为,修正案草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按照党的十七大的精神,重点落实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同时统筹考虑选举法其他内容的必要修改,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原则,有利于扩大人民民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刘延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12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海岛保护法、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会议表决决定,免去孙政才的农业部部长职务,任命韩长赋为农业部部长。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了有关法律和任免。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王兆国副委员长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将代表常委会向大会作说明。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定于201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决定,决定加入这个补充议定书;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决定批准这个条约。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任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名单,任命储波、徐光春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张文岳、王鸿举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洛桑灵智多杰为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重要讲话。
吴邦国指出,修改选举法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这次会议对修改后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审,并决定提请2010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选举法的修改政治性强、代表关心、社会关注,会后常委会办公厅要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全国人大代表集中阅读讨论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做好充分准备。
吴邦国说,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对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强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会议通过的海岛保护法,对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将发挥重要作用。
吴邦国说,常委会一直把促进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推动解决民生问题的一个重点,做了大量工作。这次会议又专门安排听取审议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报告,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大家充分肯定近年来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强调就业是民生之本,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一要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再就业的带动作用,努力实现扩大就业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二要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三要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同时要加强择业观念教育,不断改善就业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审议中,大家对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开展的跟踪检查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普遍赞同跟踪检查报告。大家强调,要充分认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树立长期奋斗的思想,切实把这项造福当代、荫及子孙的惠民工程建设好,有效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一要在总结第一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步伐,尽快实现全国覆盖。二要增强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村社保,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保筹资机制。三要坚持统筹兼顾,不断完善农村社保体系,既要注重农村社保相关制度间的统筹衔接,又要注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间的统筹,为进一步改革发展留下空间。大家在审议中还积极评价了这一跟踪检查方式,认为常委会在听取审议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开展跟踪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就同一个问题持续进行监督,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这是加大人大监督工作力度、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的又一次有益尝试,不仅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也丰富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方式。希望认真总结这一实践经验,在今后的工作中灵活加以运用,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具活力、更有深度。
吴邦国说,这次会议还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大家在审议中指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针对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一要加紧制定完善支持、鼓励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大实施力度,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新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三要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鼓励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着力做好品牌与设计、物流与销售两篇大文章,掌握发展主动权,提高企业抗御风险的能力。
吴邦国强调,这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从现在到2010年3月大会召开,只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确保大会的顺利召开。二是认真做好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准备工作,确保有关法律草案和报告如期提请审议。三是统筹安排2010年的各项工作,为做好新一年的各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闭幕后,常委会举行了任命书颁发仪式,吴邦国向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颁发了任命书。
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负责人就新通过的这三部法律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在回答人民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海岛保护法对于无居民海岛作出了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特别是根据《宪法》确定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的确定,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为什么对无居民海岛管理措施比有居民海岛还要强化?倪岳峰说,这主要是考虑到无居民海岛很多是生态环境比较脆弱,远离大陆,有很多无居民海岛没有淡水,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原等等资源比较缺乏。确立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目的是把无居民海岛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通过一些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的实施,把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落到实处。倪岳峰说,在海岛保护法当中也设立了无居民海岛的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要设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的有关管理办法,这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将会起到促进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写这一章的时候,指导思想是三个: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这一章的规定,将有利于减缓医患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及时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
王胜明介绍说,根据诊疗活动的特点,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当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针对有的患者受到医疗器械的伤害,最后找医院的时候,有的医院告诉患者,“你别找我,你去找有关医疗器械的厂家”,王胜明表示,这种做法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所以也在这一章当中明确规定因为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产生的纠纷,患者可以找生产厂家,也可以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如果赔偿后损害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医疗机构赔偿相当于垫付,医疗机构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追偿。这个规定对患者合法权益给予了积极保护,而且这个规定也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王胜明表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王胜明说,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确实有相当多的争论。这次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含侵害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这些方面,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严重”怎么理解?王胜明说,我们认为像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什么叫做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后的司法解释还可以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别的案例来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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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省略)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1月31日。
(据2009年12月23-27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