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程序正义”是不够的|程序正义

  以程序造成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不和的事实,并非只在深圳出现。由于律师同其他人一样具有明显的趋利性,因此,穷人很难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   “程序正义”,意思是说不按程序就不合法,就是不正义。这个概念非常容易迷惑人。我们可以通过“民工律师”周立太替农民工打官司这件事情,来理解一下“程序正义”。
  
  “民工律师”打官司
  
  周立太因为从1996年开始在深圳为农民工打官司而出名,当时他没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到2001年,他才在重庆开县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周立太当时接了很多在广东打工的农民工的案子,对于他和当事人来说,位于重庆开县的律师事务所接手广东的案子,成本较高。为何不在深圳当地成立一个律师事务所?这就是“程序”问题。其实,在重庆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前,周立太就想在深圳成立一个事务所,但一直未能遂愿。为什么?周立太说:“由于我多年来代理一系列农民工案子,600多次将深圳各级政府告上法庭,当地政府干预司法局,不予批准我在这里成立律师事务所。”周立太还说:“我每走一个地方,政府都不欢迎,它认为我的出现严重影响了经济环境。当地政府认为,保住老板就保住了财政,也就保住了饭碗。”这就是“程序”的作用,它总能找到理由拖延或拒绝。直到2005年,周立太才以重庆所的名义,在深圳设立了一个“分所”。
  周立太早期替农民工打的官司,主要是那些在深圳的企业里受工伤致残的农民工官司。法律允许权益受到伤害的农民工打官司,从制定法律的本意上说,是正常合理的,也是应该的。但是,周立太当初在深圳打一个伤残农民工的赔偿官司有多难?周立太说:
  “一个工伤赔偿从工伤认定到行政复议,到诉讼、行政诉讼、到一裁两审执行,我们算了一下,要1074天。”这是什么概念?差不多3年时间,当事人合法地、合乎程序地得不到赔偿。除非当事人自己有钱熬过这段时间,否则,官司拖到当事人受不了,责任方便可私了。比方说,根据伤残的状况,当事人要求赔偿20万,拖了一两年,官司还没打完,责任方说,给你5万、8万,别打了吧。
  对于律师也同样。由于周立太当初采用“风险代理”(现已不允许),也就是说,官司打赢了才有提成作为收入,因此,官司没有结果,在法定程序的3年时间里,他也没有收入。如果没钱维持生活和必要的开支,谁还能把“正义”坚持下去?所以周立太说:“我们现在面临的情况是什么?案子越受理多,越穷。”这就是“程序”的作用。晚清时期,中国有很多劳工赴美,替美国修铁路。后来,美国在种族歧视的思想指导下,发生严重的排华事件,很多在美华工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清朝政府为此向美国提出交涉。美国政府说:我们法院的大门是敞开的,受到伤害的华工如果有证据,可以去法院打官司,美国政府不能干涉法院的司法独立。说得多么好听,一切都是“先进文明”的规则和词语,然而,在美华工的利益损害明明白白地发生着,并没有被制止,也没有得到赔偿,因为,美国法院的所谓“程序”明摆着对华工“不正义”。
  
  农民工耗不起的“程序”
  
  以程序造成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不利的事实,并非只在深圳出现。由于律师同其他人一样具有明显的趋利性,因此,穷人很难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国家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方式,即没钱也可以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前几年,北京有一个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例。某外地农民工在北京因工作原因而身亡,他的兄弟从外地来到北京,替死去的兄弟要求赔偿。由于他没钱,得到了免费的法律援助。但是,在法律程序上,有“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同样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该外地农民替兄弟索赔的金额大约是20万,按照法律程序,一步步地提交证明、提交检验报告;对方不承认或质疑,再提供新的证明、新的报告。时间一拖就是几年。这位频繁往返北京与家乡的农民,各种各样的车票、费用收据装了一麻袋,费用总额加起来超过10万了,在北京的时候,他常常睡在露天。这位农民说:我替我兄弟打官司,是想拿到钱,给他的老婆和孩子。但是,现在就算官司打赢了,扣掉我花去的成本,他们还能拿多少钱?真不如不打官司。
  在上面这个案子中,虽然那位农民得到了免费的“法律援助”,但是,“程序”依然对他不利。对于责任方来说,之所以要把官司拖得很久,有两个原因。一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拖得久了,当事人在经济上无法承受,可能会放弃或接受私了,从而避免责任方被法律判决的“前科”或“污点”。二是,对于本单位的其他员工或者其他打工者,当他们看到有一个被程序折磨得死去活来、得不偿失的先例,以后如果再发生类似的事情,是否还要打官司,就需要好好掂量一下。这种状况在美国经常发生,它拼的就是经济实力。美国有一个案子,小律师事务所代理污染受害的民众向大公司提出赔偿。官司合法地打了几年,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花光了所有的钱,甚至把个人房产都抵押了进去,最终在程序面前还是熬不过大公司,不得不接受私了。大公司则保住了名誉。这种拼钱的程序,只能代表钱多的“正义”。
  
  法律“程序”有天然的正义吗?
  
  法律“程序”从来不具有天然的“正义性”,谁制定的法律,谁制定的法律程序,就只对谁有利,“正义”就偏向谁。这就好比国际乒联的规则,当中国乒乓球技术领先世界的时候,国际乒联多次修改规则、修改程序,试图削弱中国乒乓球的优势。之所以说“程序正义”的说法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关键就在于,谁都希望实现正义,但是,“程序正义”的说法,把法律制定者、执行者有偏向的“正义”,夸大为全部的、真正的正义。在金钱至上的社会,在资本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社会,法律的“程序正义”对富人有利。
  从周立太到当今中国其他地方为农民工打官司的艰难程度就可以看出,所谓“程序正义”往往成为富人逃避法律公正制裁的保护伞,而对于广大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来说,“程序正义”的正义性很难得到真正体现。“程序正义”往往需要金钱的比拼,那么,钱多就能代表正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