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的“智慧,”|中央抓的最大的官员

  1974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曾经提出一个“速度钱”的概念,大意是人们为了避免官僚主义的低效率,花钱去加快政府机构的文件传送和决议达成的速度,用腐败去加快繁琐的行政程序,使企业运转减少障碍。
  缪尔达尔敏锐地发现了“速度钱”的存在,使之成为分析发展中国家腐败现象的一个不错的工具,这不能不让人佩服其诺贝尔奖得主的智慧。但是,最近看到一个例子,却让我觉得,诺奖得主的智慧其实还不如中国贪官。
  媒体报道,在全国瞩目的重庆打黑风暴中,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胡燕瑜因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落马而被拖下水。知情人士透露,胡燕瑜系乌小青的情妇。“他们的关系在重庆是众所周知的,胡燕瑜的许多案源都是乌小青利用自己的关系和权力介绍的。”一名司法界人士举了个例子:“某银行在重庆高级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一个案件,标的数亿元。乌小青人为设置障碍,久拖不执行,目的是强迫银行更换律师。当胡燕瑜作为该执行案的代理律师后,乌小青便积极组织展开工作,在一个月内成功执行。”据称,仅此一案,胡燕瑜就得到律师代理费4000万元。
  在上述司法界人士所举的案例中,乌小青人为设置障碍,使某银行的案件久拖不能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银行向乌小青行贿,以推动执行的速度,那么这些行贿的钱就符合缪尔达尔的“速度钱”定义,在性质上可以定性为“速度钱”,该案也就属于典型的腐败,在乌小青被查处后可以作为其罪证之一。但是,乌小青很有“智慧”,他没有直接受贿,而是迫使银行更换律师,让情妇胡燕瑜成为该执行案的代理律师,于是胡燕瑜不费吹灰之力就赚了4000万元的“律师代理费”。
  现在的问题是,这4000万元到底是什么钱?是“速度钱”,还是律师费?如果说它是律师费,它实质上又是某银行推动执行的“速度钱”;如果说它是“速度钱”,现在又已经变成了合法的律师费。在这里,理论显示了它不能很好解释现实的苍白。这种苍白,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中国腐败官员逃脱法律制裁的无穷智慧,和法律制订的滞后和无奈。即便缪尔达尔复活也未必能够发明解释这4000万元钱的新概念。
  实际上,“速度钱”在中国古代不仅早已存在,而且早已突破了缪尔达尔的定义。
  在清代,官方有一个词叫“需索勒”,其意思是:“官吏办事,必当速快,有时因需索使费而故意迟延,迫人行贿,曰需索勒(勒,强迫也)。”由此可知,“需索勒”是官方早就知道并明文禁止的行为。
  晚清苏州有位富豪,其独生子犯了死罪,虽然多方打点,百计求脱,但证据确凿,实在没有办法通融,最后还是被判了个斩立决。这急坏了富豪,因为他的独生子还没有给他留下孙子。为了不使香火断绝,富豪买通当地官员,高价买了几个乡下姑娘,轮流到监狱里去陪睡,希望借腹生子,延续血脉。但这种事不保险,所以需要争取时间,使斩立决推迟执行。富豪在省内各衙门打通一切关系,但仍然无法可想。最后他去北京活动,终于有一个刑部书吏为他想了一个绝妙的办法:当处决富豪儿子的文书发出时,负责封订文书的书吏故意与另一封发往云南的文书调换,这样苏州官员收到的就是云南处决犯人的文书,只能退回刑部,而刑部又需等云南的文书退回再发往苏州,云南离北京最远,文书来来回回,前后耽搁一年多,富豪也就争取到了时间。在这个案例中,富豪花巨款买速度,但不是为了加快执行速度,而是为了推迟执行速度,富豪付给书吏的巨款当然也可以算是“速度钱”,但与缪尔达尔定义的“速度钱”内涵并不一致。
  无论是当代还是古代,熟悉法律的贪官污吏总能找到法律的空子,既谋到不当利益,又能逃避法律制裁。相对于贪官污吏们的智慧来说,法律显得苍白而无力。贪官污吏谋求不当利益的动力如此之大,心思又是如此的巧妙,以致诺奖得主的智慧在他们面前都显得暗然失色。以人类现有的智慧,要比较彻底地扼制腐败,除了“釜底抽薪”,从源头上限制权力,还没有发现更好的办法。
   (摘自《城市金融报》200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