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减副”三问|内蒙古党委副秘长名单

  党委“减副”,意在提升执政的效率和品质。作为建立一个新的、完整的党委领导机制和运行机制的一个突破口,其改革效应值得期待。   一种新的机制,在运行中往往会面临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此次“减副”也不例外。角色如何转变,定位如何明确,关系如何理顺,包括今后将如何发展,都是当前理论研究者和实践者所密切关注的问题。
  今天,我们试图来回答。也许,答案本身还不够成熟、不够完善。因为改革还仅仅是开始;前方的路怎么走,需要更多的探索。
  
  一问:专职副书记的角色如何定位?
  本刊记者/周丽萍
  
  副职职数的变迁
  我国地方党委副书记一职的设置,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渐膨胀的发展过程;其职数的变化,也是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变动的一个缩影。
  新中国建国初期,很多党政机构都不设副职。1954年国家进入稳定时期后,一方面由于引进了苏联的党政一体的管理模式,各地方党委不仅设有书记处书记,而且书记亦有第一、第二之分。这种设置在改革开放初期亦存在,直至中共十二大党章规定,地方党委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党委书记处才寿终正寝,但副书记数量仍然众多。
  实际上,副职职数是一步步多起来的。由于副职的设置数量没有法律上的刚性规定,地方上经常以增加副职的方式解决某些人的待遇问题。“这里面情况复杂,客观上是一步步膨胀起来的。有时是为了安排的便利,还有的时候是为了照顾平衡。”记者在采访中,一位姓王的县委副书记说。
  与以往的“精官简政”经常遭遇梗阻的情况不同,这次“减副”具有来势猛、动作快、人心齐三大特点,体制内外一片叫好之声。究其原因,当然首推中央改革的决心和魄力,而副职过多在实际工作中的弊端也使改革具备了深厚的现实基础,其推进得到了多数干部的拥护和支持。
  “原来一项工作有三个‘婆婆’,副县长、常委、副书记,层次多,哪个都得请示到位,不利于工作效率。如果‘婆婆’意见不统一的话,我们就感到无所适从了!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对上沟通会更畅通一些,可以加快决策效率。”川中某县一局长很有感慨地说。
  “副书记太多,占常委一半,很多事情书记办公会就定了,不利于发挥其他常委的积极性,不利于集体领导。”成都市委党校教授刘益飞说。减副之后实行常委分工负责,使常委能够“授权充分、各负其责”,自然也受到常委们的普遍欢迎。
  一种新的运行机制也往往会带来新的问题。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作为“独一无二”的专职副书记,则面临着新的角色定位,如何摆正位置发挥职能作用,是一个新的课题。
  
  角色转换的困惑
  “分管”变成“专职”,前缀一变,内涵大相径庭。
  “老实说,我对我现在的工作职责很困惑。”湖南某地县委副书记章某对记者坦言。在这次党委换届之前,章某是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换届之后成了专职副书记。
  对专职副书记这个职位,章某感受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说起来是副书记,毕竟比常委高“半截”;但这个高是“虚高”,“悬空”没有着落。章某认为,在换届后新的运行机制下,“一把手”总揽全局,各个常委分工负责,专职副书记倒像是凭空多出来的一个位子。“纪委、组织、宣传、政法都有专门的常委管,没人管的只剩下群团部门了。”章显然觉得管群团是“闲职”。“市委组织部都说,专职副书记由常委中的优秀成员担任,既然是优秀成员,能力水平应该都不低吧,为何反而‘闲起来’?”
  关于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当地的意见是: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并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有规定,但不明确,实际上不好操作。”章某说。
  比如说协助书记处理县委日常事务,这在过去是常委兼县委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现在多个副书记来管,有必要吗?再比如说“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而这个工作安排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书记的个人意志,因人而异,随意性太大;并且这项工作如果是有分管常委的,专职副书记成了常委头上的又一次层次,会不会影响常委分工负责制的实施呢?
  “现在我们这里有种设想,由专职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现在检察院、法院一般都高配,与常委同级别;如果让副书记去领导、协调指导这些部门,应该说得过去。但这只是我们私下的想法,上面没有明确的话。”
  “书记不在家时,专职副书记肯定会忙一些,但代理主持工作好像也不对。担任副书记的政府首长到哪里去了?他的副书记排位在前,应当是他主持才对呀!总而言之,这是个尴尬的位子。”
  章某的困惑在专职副书记中具有代表性,广西某县专职副书记阳某也有同感。
  与章某不同,阳某所在市对专职副书记的职责明确为“(协助书记)主持县委日常工作,协调党建工作”。但具体分工出来,各县都不一样。阳某除了上述两项职责外,还分管经济;而该市另一个县的专职副书记分工去管工业,少了协调党建的职责。
  “老实说,这种操作没有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办。副书记分管具体工作,常委负责制的目的就没有达到。当然,一种新体制出来,大家都在探索当中。”阳某说。
  虽然有具体分管的工作,但阳某同样觉得尴尬。
  “关键是现在专职副书记同常委的关系和以前不一样了。在分管副书记时期,副书记和常委实质上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现在更多的是一种平行关系,没有从组织上明确规定常委一定要向副书记汇报,他就完全可以直接向书记汇报。这种情况下,副书记工作太主动,常委会认为是揽权;工作不主动,就被悬起来,无从了解,无从下手。专职副书记要做到到位不越位,现在感觉很难!”
  阳某建议,最好由专职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之后,纪委工作很有起色,现在刚干了一届又‘打回原形’,由这种起伏带来的失落感,甚至使人产生还不如从前的感觉。我认为,‘高配’纪委书记,与中央加强反腐败工作的精神是一致的。”
  
  改革还只是开始
  采访中,阳某和章某都流露出这样一种看法,“专职副书记”是这次改革留下的一个“尾巴”,建议中央考虑在下一次改革中一步到位,只设一正一副。这种看法不无现实基础。前不久,四川省巴中市在换届中就不设专职副书记职位,只保留行政首长一个副书记。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梁妍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领导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改革是一个长期并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设一个专职副书记也只是一种新的探索,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继续研究。下一步如何发展,还要拭目以待。”
  而四川省社科院政治学所副所长李羚却持不同意见。她认为,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应定位于党务工作,设置一个专职党务副书记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两副”中,一个专门负责行政,一个专门负责党务。专职副书记不再插手政府事务而专注于党的自身建设,加强了党务工作,体现了党委体制的回归。中国共产党这么大个党,需要花更大的精力和力气来加强自身建设,这是设置专职党务副书记的意义所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理顺党政关系,做到党政职能分开,使双方权力边界更清晰。
  李羚认为,专职副书记兼任实职并不是好的办法。对某些部门(如纪委和政法委)进行“高配”,表面上相应部门权力扩大,实际上削弱了独立性。这些部门实行常委分工负责,不再需要借助副书记这个身份来“压人”,规范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运行。
  针对现实中专职副书记职责定位不规范的问题,李羚认为,一个新的机制出台,与现行体制肯定有一个“磨合期”。当务之急是对书记、副书记、常委三者的职责进行进一步细化,对三者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总的看来,书记应该对专职副书记在党务方面进行一定的“放权”,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而专职副书记应该履行指导、协调具体党务部门的职责。
  目前,针对专职副书记的职能设置问题,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地进行研究探索。山东潍坊市委组织部就作过一个专题调研,报告中对专职副书记的职能定位,做了三种类型的设置:一是专职综合型。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二是专职党务型。负责党群工作、政治工作,与担任副书记的市长分管经济、行政工作相对应。三是兼职综合型。专职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同时完成书记交办的有关工作。不论哪种类型,调研报告指出: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定位,很难一下子规定到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王长江则说,改善决策体制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改革,“不单单是减少副书记职数”。几个书记决定与几个常委决定差别并不太大。单纯的减少副书记职数是不够的,它需要一个宏观、中观、微观多头并进的系统性考虑。
  
  二问:纪委书记“降格”,反腐会降温吗?
  文/任建明(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委“减副”,随之而来的是纪委书记“降格”。
  观察最近一段时间省级高层的新一轮人事调整,省级纪委书记成为重点调整对象之一。迄今,已有安徽、湖北、山东等23省(市、区)纪委书记履新到位。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除内蒙古外,这些新任纪委书记均是同级党委常委,而不再是党委副书记。而在全国市州县区一级的换届中,纪委书记也不再是党委副书记,而只是众多常委中的一个。
  一时间,纪委书记“降格”会不会削弱纪委的权威,进而影响到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成了一个热门话题。
  “降格”逻辑是人治思维
  在讨论纪委书记“降格”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其“升格”过程。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大部分时段内,纪委书记都是由党委常委担任。地方纪委书记“升格”为副书记,发生在十六大之前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阶段。根据可以找到的资料,2000年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后,已有8名省(市、区)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2001年5月,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做好今明两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换届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中央关于“逐步做到地方各级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的决定,省级纪委换届时,纪委书记要由省(区、市)党委副书记担任。随后,在地方党委集中换届期间,纪委书记就普遍地进行了“升格”。考察当时党中央和一些地方党委的正式文件以及媒体公开报道与评论,都一致地认为,“升格”是为了加强纪检工作,或者通过纪委书记“升格”推动反腐工作。按照这个逻辑,本次的“降格”当然就是削弱纪检工作,不利于反腐工作了。而这个逻辑又是否正确?
  应该说,在传统的“人治”思维下面,在党内民主实质推进之前,“升格”带来更多权威,更多权威有利于加强工作,显然是有一定道理的。换句话说,职位“升格”和权威增加、权威增加和工作重要性提高以及效果改进之间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纪检机关作为一个党的机关,权威是其完成工作的一个重要资源,权威越大,工作资源越多,工作效果可能越好。这个因果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成立的。关键的是要看职位和权威之间的因果关系命题。该因果关系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另一个因素的影响,即法治与民主的程度。随着法治和民主的进步,权威主要来源于民主和法规制度的授予,而不再主要依靠职位的“升格”。
  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50多年的演进历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以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和2002年11召开的党的十六大为分界点。第一个阶段自1949年11月纪委正式组建时起,到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之前。这个时期,党的纪委由党的各级委员会任命或选举产生,其权力来源是同级党委。而且在早期,纪委只是作为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像各级党的宣传部和组织部一样。第二个阶段以党的十二大召开和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为标志,重大的变化是纪委和党委一样,都是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说,纪委的权力来源不再是自上而下,由党委授予;而是自下而上,由党代会代表授予。这是党内民主和法治的一大发展。当然,由于党内选举制度的局限以及党章的其他规定,这时的党内民主和法治程度还不高。第三阶段的序幕是在党的十六大之后逐渐拉开的。十六大之后的几年里,党和国家的纪检监察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就是巡视制度的建立和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改革。这次改革是在大格局不变情况下的重要制度创新,对于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发挥了重大作用。当然,由于这项改革还不彻底,一些重要的微观机制还没有建立,因此,其效果并未充分显示出来。
  考察纪检监察体制的历史变迁,有两个重要的结论:一是,我们党选择的是一条党内民主和法治的路径;二是,党内民主和法治还有待于在未来进行更加实质性的发展。但不管怎么说,反腐机关的权威可以不依赖或主要不依赖于纪委书记职位规格的高低,而主要依赖于党内民主程序和党内法规的充分授权与否。按照民主与法治的逻辑,纪委书记是否是党委副书记并不特别重要。
  “降格”并不削弱反腐力度
  应该承认,以“升格”纪委书记来加强反腐工作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是有积极作用的。当时反腐败被界定为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主要策略是“打”,并且可以说是纪委单兵作战,力量薄弱。因此,当面对越来越严重的腐败现象、越来越复杂的反腐败局势,反腐力量严重不足,旧的反腐机制已经力不从心。那个时候,将纪委书记“升格”为党委副书记,作为整个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一个配套措施,短期内通过提升领导权威来提高机构的地位,对推动反腐败工作起到了一种“兴奋剂”、“催化剂”的作用。
  时移事异,现今的情势发生了很大改变。党的十四大以来,逐步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反腐败不再是纪委单打独斗的事,而成为全党共同参与的一项系统工程。特别是十六大提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将反腐败上升到了党建的高度。与之对应,中央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突出了制度反腐的治本作用。在这个背景下,再依靠纪委书记“升格”来加强反腐工作意义已不特别重大;反之,即使“降格”对整个反腐败体系的建设也不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毕竟从古今中外的监督实践来看,监督职能的发挥并不依赖于机构负责人的职级高低,而在于是否有独立的监督权力。《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赋予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责任,如果常委不能监督,副书记同样也不能监督。因此,关键是建立一个尽可能减少外界掣肘的、相对独立的监督体系。
  在某种程度上,纪委书记不担任党委副书记还更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因为纪委书记作为党委副书记,往往还要分管其他一些工作。如果是分管政法等关联度很高的工作,对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职能是很好的促进;但如果分管经济、招商等相去甚远的,导致精力分散、重心偏移,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反而有削减作用。比如笔者接触到的某纪委书记分管经济工作,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招商引资上,长时间在外跑,有时甚至连纪委常委会都参加不了。这样又如何能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在发展中加强反腐工作
  当下,如何从发展的视角加强反腐败工作,是更为重要的议题。
  第一,继续深化发展党内民主和法治建设,是加强纪检工作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路径。党内民主制度安排是一件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但仅就加强纪检和反腐败工作来看,其复杂程度则大大下降。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有多种选择,笔者在这里大胆提出一个设想,就是在中央层面着重构建党内权力制约的民主框架,而在中央以下,彻底实现纪检监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中央纪委仍继续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在党代表大会中设立若干的专门代表组,分别代表大会对党委和纪委各项工作进行实时、具体的监督;地方纪委主要领导由中央纪委和上级纪委委任,主要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也无需按照目前的模式和地方党委政府一一对应,而是可以按照工作任务需要,按大小区域来设置。实现这样的改革之后,目前的巡视和派驻可以被取代;派驻机关也无需和政府部门内的单位一一对应,而可以划片设立。这种制度安排,不仅权威提升,大大有利于工作效率,还可以精简机构和人员。当然,这样的改革需要对现行的党章做出重大的修改,特别是有关“双重领导”和党内选举制度方面的规定。
  第二,深化纪检监察工作的职业化建设步伐十分紧要。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反腐败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局面和越来越严峻的挑战。而从总体上看,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培训开发、考核晋升、内部监管等重要管理工作还主要依靠的是传统经验。和其他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内部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程度还比较低,不能满足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必要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以早日提升反腐败工作的专业化水准。
  
  三问:监督“一把手”更难了吗?
  文/黄苇町(《红旗》杂志副总编)
  
  2004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重视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两年后的今天,“减副”这一战略性构想已然跨越现实。
  在从2006年起到2007年上半年全国四级党委集中换届工作中,绝大多数党委的书记设置,都将由“一正多副”减少为“一正两副”。“两副”中包括一名行政首长,一名专职副书记,在常委中也要实行党政交叉任职。
  这次“减副”展示了中央在“精官简政”上足够的魄力和决心。副职领导职数过多过滥,是导致官员过多、机构臃肿的重要因素之一。“减副”措施大大减少了领导干部的数量,可以降低党政机关的运行成本,节省财政开支,使我们向“廉价政府”的目标又迈进了一步。并且这次“精官”从党委开始,显然能够起到一个很好的“上行下效”作用,也使我们对机构精简工作真正走出膨胀――精简――再膨胀怪圈充满期待。
  减副,增强执政能力
  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减副”主要是解决过去副书记职数过多带来的层级过多、分工不清、执政效率低下问题。
  有同志担心,减少副书记职数,容易造成权力更多地向书记集中,会不会弱化党内监督、不利于扩大党内民主。
  应该说,这种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在有的地方党委中,长期以来书记办公会起着实际的决策作用,常委会讨论通过只是履行程序;随着副书记的减少使得参与实际决策人数的减少,书记的权力似乎更大了。
  但是,这种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决策的做法,本身就是不符合党章的要求。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十六大党章也明确规定,有权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的只有全委会产生的常委会。因此,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正副书记只是起着全委会和常委会召集人和副召集人的作用。因为过去副职较多,正副书记往往就有五六个,无形中就把书记办公会这样一个议事机构变成了一个起决策作用的层级,而本来应当履行决策权的常委会反倒成了形式,真正是喧宾夺主。
  因此,减副是对党内领导决策机制的一次正本清源,这正是贯彻党章的需要。同时,我们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减少副书记,取消书记办公会”这个层面,而应该看到,减副后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将使常委会和全委会真正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减副仅仅只是建立一个新的、完整的运行机制的一个突破口,实行常委负责制是这个新机制的一个起点。而书记办公会的取消使得实际参与决策的从过去的以少数书记为主到全体常委、委员的平等参与,以更大范围的“分权”来取代以往较小范围内的“分权”,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了条件。
  减副,无关民主“筋骨”
  至于副书记职数减少是否会使“一把手”权力更加膨胀问题,我认为,这主要不是副职多少的问题,而是是否摆脱了旧的领导体制和制度的影响问题。
  长期以来,尽管我们一直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但在实际上,很多地方党委实行的一直是主要负责人即“第一把手”有全权负全责的事实制度。工作干得好是他的成绩;工作出了纰漏,板子也要打在他的身上。这些年来,我们在扩大党内民主、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方面有了重大的进步,包括强调集体领导,强调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一把手”也要少数服从多数。但一旦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受到追究的对象并没有变,还是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这就使“一把手”有坚持按自己意见办的冲动。
  还有,“一把手”尽管在表决时也只是一票,但他在做出决策时的优势地位却是不言而喻的。他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方案有定稿的权力;它可以通过会前的酝酿影响其他委员的态度;他还可以决定何时上会,可以视会上讨论的情况决定是付诸表决还是放一放再议。这些都是属于“一票”之外的权力。因此,“一把手”在决策中往往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尤其表现在干部任免上。干部提拔中的组织考察、常委会、书记碰头会等程序看似“关卡重重”,其实最终体现的多是书记的“个人意志”。去年换届期间,陕西省宜君县委书记熊晖贴出的一张“要官别找我”告示,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把手”在干部任用上集权的现实。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干部人事领域也是“一把手”最容易“出事”的领域。“一把手”不仅握有干部的“初始提名权”,在酝酿、表决等组织程序上也往往是一锤定音。如四川南充市高坪区原区委书记杨毓培在收受贿赂之后,在“定盘子”时就会推出“自己人”;在常委会讨论干部时,也会首先发表带倾向性个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虽有不同意见,但出于对“一把手”的尊重或有其他的顾虑,也会按“一把手”的意见形成集体决议。
  有一种说法是“八个副职不如一个正职”,这是有的担任副职的同志一种带有自我解嘲意味的说法。但有一个事实不容否认,就是在有些搞正职“一言堂”、“家长制”的地方,副职再多,也不能起到遏制主要领导人个人说了算现象的作用。不仅在有些主要领导干部的头脑中,有根深蒂固的“老大”意识,很多担任副职的同志,也习惯于一切听正职拍板。在个别风气不正的地方,甚至把党内正常的同志和同事关系,变成了人身依附关系、主仆关系,这也是权力失控和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
  从逻辑关系上来说,因为以前的多位副书记的存在并没有能有效阻止“一把手”集权甚至腐败,我们也就不能推导出减少副书记将必然导致“一把手”权力膨胀更容易腐败的结论。
  关键在于用制度保障民主
  从理论上和逻辑关系来看,减副与“一把手”权力膨胀并无必然的联系;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这次“减副”来势迅猛,一些地方对新老体制之间的衔接认识不够,对即将全面实行的常委分工负责制的思想准备、政策准备、工作准备还不足,特别是党内民主的根基还很薄弱,因此,短期内“一把手”大权独揽的现象仍然有可能出现。要解决这个难题,唯一的路径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我认为,能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与“一把手”个人的秉赋素质、风格个性很有关系,但更在于制度保障。
  扩大党内民主,根本的办法是进一步完善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党中央在如何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方面做了大量的制度建设工作,这才是防止个人专断的治本之策。当务之急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决策规则、决策程序、决策方法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常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凡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编制、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奖惩,都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要切实规范“一把手”权力使用过程,积极探索“票决制”等决策方式,使“家长制”、“一言堂”失去存在的依托。
  只要能真正做到在委员会内部决定任何重大问题,书记和其他委员是平等的,都只有一票权力,都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就可以说,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绝不会因为副职减少而使一级党委的党内民主受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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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副”后关于集权的忧虑
  
  在基层采访时,记者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少了副书记,谁还敢对书记说‘不’?”
  记者发现,基层持这种论调的人并不在少数,有的还是担任一定领导职位的同志。对于中央通过党委“减副”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良苦用心,这些人都很理解;但同时也不讳言自己的担忧:在现有的决策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下,“一把手”权力更加集中的趋势很难避免。
  观点一:取消书记办公会,减少了权力制衡力量
  王某曾经担任过多年的县委副书记,他对记者说:“现在媒体上说的都是书记办公会的弊端,说得它好像一无是处,我认为这也是一种以偏概全,书记办公会的作用不能完全抹杀。”
  王某认为,过去书记办公会作为一个议事机构,对常委会即将作出决定的事项发挥着事前充分酝酿、协调各方、化解矛盾、统一思想的作用,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对书记的个人权力进行约束和制衡,推动常委会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并最终形成正式决定。“书记办公会事实上是一个决策前各方意见和矛盾的缓冲地带。”
  而在取消书记办公会的情况下,如果对党委相应的议事、决策的配套改革不能及时跟进,那么则可能会因为减少权力制衡因素而加强书记一人说了算的局面。在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情况下,由于常委都各自为政,因此对一项事务而言,最具有发言权的就是书记和分管常委两个人。在常委直接面对书记的情况下,如果书记与分管常委发生意见分歧,以常委力量(无论是权威还是号召力)是无法与书记抗衡的,即便是常委票决的结果也往往会按书记的意见办。“我觉得,取消书记办公会,直接的影响是减少了权力制衡力量,很可能出现书记大权独揽的局面。”
  观点二:“减副”之后,副职对“一把手”依附性增大了
  记者在这次换届之后接触了不少的专职副书记,感觉在这一群体中普遍存在着迷茫感和悬空感,许多人对自己的职责定位不是很明了。甚至有人认为,在上级党委没有明确指导的情况下,副书记的职责权限主要取决于书记的意志,书记让干啥就干啥。比如说,据记者了解,目前各地专职副书记分管领域不同,职责也不尽相同。“这关键在于书记的安排。”一个副书记很有感触地说。在当前“一正两副”的现实运作中,如果书记有授权的话,专职副书记可以像过去一样管几个常委;但是如果不授权,常委可以直接向书记汇报工作,专职副书记就成了“虚位”。“在这种情况下,副职对于‘一把手’的依附性明显增强,监督力度相对就削弱了。”
  “减副”后的权力运行走向同样引起了一些专家的关注。中央党校教授梁妍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现有监督体制下,取消书记办公会,“一把手”在贯彻自己意图时,阻力可能更小了。以前要做通五六个副书记的工作,现在只要做通两个副职的工作就可以形成常委核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左右常委会决策。
  梁妍慧强调,防止“一把手”的集权倾向,重要的一步就是尽快建立新的监督体制。
  (本刊记者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