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的中国工人(包括1.5亿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功臣,尊重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执政根基所在,也是国家实现科学发展的基本保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贫困人口显著减少,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贯彻落实中央的这―重大决策。就必须深化改革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笔者认为,提高劳动报酬恰恰是我国收入初次分配改革的重点。
劳动者干得多挣得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年均9.8%的速度获得了长期快速增长,然而,劳动报酬所占比重不仅没有随着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反而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1978年至2008年的30年中,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接近15%,而职工年均实际工资增长率仅为717%,特别是2000年以后,我国财政收入每年都大幅度增长,而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则增长缓慢。
同时,在居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偏低。2000年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35%左右,非工资收入大约占65%,以工资收入为主的普通劳动者的收入状况堪忧。
此外,劳动报酬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增长。不少企业近年来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提高了几倍甚至十几倍,但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并没有随之同步上升,一线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
工资增长率远低于利润增长率,表明我国企业内部分配向非劳动要素倾斜,而劳动要素报酬比较低。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收入分配改革的最大问题是劳动报酬低。在一些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农民工收入增长速度更是十分缓慢。而一个很明显的现象是,在企业内部职工分配中,经营管理者所得过高而普通员工所得过低。在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者年收入一般是普通职工工资的10到15倍。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利益分配不合理,存在着利润侵蚀工资、劳动者干得多挣得少的问题,这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难以提高的症结所在。
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极端事件,比如“通钢事件”以及部分地区“出租车停运事件”,导致这些劳动关系矛盾的因素多且复杂,但很重要的一点,是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低、福利待遇差。据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广大的中国工人(包括1.5亿的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功臣,尊重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执政根基所在,也是国家实现科学发展的基本保证。
不公平的收入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中是否存在公平问题,是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有人认为,初次分配讲的是效率,再分配才讲公平。但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实际上,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存在公平问题,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并不意味着不讲公平。
目前,人们对分配不公的抱怨,多半是指初次分配的不公平。与以前的计划体制相比,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初次分配不仅分配的总量扩大了,而且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也多元化和复杂化了,既存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存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企业内部的资本所有者、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动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可以说,初次分配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能否正常运行。
当然,对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与否要作具体分析。比如,在私营企业中,业主是否按等价交换的原则支付了劳动者的工资,是衡量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则。根据马克思的分析,收入分配取决于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分配的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在雇佣劳动下,工资是劳动者凭借自己拥有的劳动力所有权所得到的劳动力价值。劳动力价值具体表现为三个部分:一是劳动者本身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二是劳动者家庭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三是―定的教育训练费用。除此之外,劳动力价值中还包含一定的社会道德因素。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和物价水平的上升,劳动力价值的价格表现也必然有一个上升的趋势。
但是,就目前中国的劳动力供求状况来看,往往是雇主通过压低劳动工资增加利润,尤其是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只能通过长期压低普通职工工资,来保持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比较优势”,从而获取企业利润。
在这些企业中,职工劳动报酬低主要表现在劳动时间长和工作条件差。一些企业超时加班已成为普遍现象.特别是有些外贸订单类企业,在生产旺季,普通职工一天要工作10~12个小时,每月加班超过法定时间的现象也比较多;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者以“灵活”用工制度的名义,千方百计延长工作时间,尽量压缩劳动力成本。国家统计局前不久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工人得到的劳动报酬远远低于劳动力价值,从而很难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不得不在城市的边缘地带以维持最低的生计。这些在资本主义早期出现的靠延长劳动时间榨取绝对剩余价值的现象,难道不正是我国当前私营企业中广泛存在的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现象吗?
在公有制企业中,也同样存在着收入分配的不公平问题。判断公有企业中的劳动报酬是否公平,首先是劳动者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得到了同等的劳动就业机会;其次是同样的劳动是否得到了同样的报酬;再次是劳动报酬与经营管理者收入的比较差距是否悬殊。就目前来看,劳动者并没有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尤其是农民工就业难还相当突出;同样的劳动在不同的行业中的报酬相差很大,收入高的垄断行业劳动报酬是其他行业的几倍乃至十几倍,特别是农民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劳动报酬与经营者的收入相距甚远,老总的收入是普通职工收入的几十倍乃至上百倍。因此,无论从哪种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劳动报酬偏低的主要原因都在于初次分配上的不公平。
收入分配改革重点:提高农民工报酬
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工人的劳动报酬,从绝对量来看,应当使劳动者及其家庭维持在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最低生活水平以上;从相对量来看,应 当使劳动报酬增长与GDP增长大体同步,其表现形式是指数化工资,即每年参照GDP的增长率制定工资的增长率。根据这样的要求,显然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亟需提高的。
提高劳动报酬有多种办法,我认为当务之急,一是建立劳动报酬的增长机制,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劳动报酬偏低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政府对初次分配关系的调控。
依法建立企业内部的劳动报酬协商机制,为提高劳动报酬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保证。劳动报酬协商机制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已成为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企业决策的主要途径,成为工人争取自身权益的合法方式。在私有经济中,雇主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必然极力压低工资,使得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好处尽量为资本所得,从而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报酬占比必然越来越低,劳资矛盾必然不断激化。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只有通过集体协商,普通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才有话语权,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也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劳动力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更加明显,要使工人工资增长跟上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劳动者的话语权只能通过工会这一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团体来集体行使,行使的方式就是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集体协商。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自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2008年和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都明确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所以,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使工人的劳动报酬随着企业生产发展和利润增长而得到不断提高,是经西方国家实践证明了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
把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作为初次分配关系改革的重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人阶级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乡镇企业演变为民营企业,随着国有企业数量不断减少,随着我国用工制度的不断变化,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他们也是工作条件最差、劳动时间最长、劳动报酬最低、生存压力最大的劳动者群体。因此,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是我国当前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首先要帮助农民工维权,严格检查落实法定劳动时间和《劳动合同法》等保障劳动者利益的措施,甚至可以学习当年英国政府向企业派出工厂视察员,对于侵犯职工利益的行为直接进行起诉的制度和做法,强制企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是社会的主人,这一点应该比西方国家做得更好。其次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为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奠定基础。
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强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深化改革和宏观调节,规范初次分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