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的地域歧视 [地域歧视中的言论自由]

  如果郝蕾只是抽象地批评、否定甚至谩骂“河南人”群体,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侵权,她的言论不构成对任何一个具体“河南”籍人士的人格侮辱,倒是那些因此而谩骂郝蕾的人构成了对郝蕾的人格侮辱。任何人、组织也无权要求郝蕾向自己或者所谓“河南人”道歉。
  
  10月27日凌晨,电影明星郝蕾在其新浪微博中发表了31条微博,其中多条语涉对河南人的地域歧视性攻击。此事引起广泛争议,河南报纸《东方今报》发表署名评论文章《你!必须向河南人道歉》,要求郝蕾道歉。
  此事件激发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地域歧视性言论到底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在涉及地域歧视言论时如何理性对话。
  人出生、生活于不同地域,产生厚此薄彼的本位心态,这是普通、正常的人性。在此基础上产生观念以及外在的言论上的地域推崇或地域歧视,也是寻常之事。如果它仅仅停留在私人空间,人们很难改变它,一旦进入公共空间,它就变得需要进行公共辨析、讨论。
  微博是一个半私密半公共的言论空间,有许多影迷的郝蕾,她的微博比普通人更具公共性,也因此比普通微博更有义务检点自己的言论。地域歧视性言论不妥,谩骂尤不应该。但郝蕾既非达官巨贾,亦非舆论领袖,只是个电影明星,无权无财无势,不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不可能在任何公共意义上损害具体河南人(例如就业)。
  与人数可变的群体“河南人”相比,郝蕾是弱者,她在微博上递增强化的激愤言论是典型的弱者自我维护之声:当一个人遭到多人围攻时,若不肯服输,必定是以更“强悍”的姿态示人,若无适当表现方式,“强悍”常常会异变为耍横。因此,网上对郝蕾的批评甚至痛骂,包括《东方今报》的评论对郝蕾的痛斥,脱离了具体语境,一味地单方面指责郝蕾,却回避她所可能遭到的谩骂。这是不公正的。
  郝蕾针对“shyd”率先说出“中国人分很好多种,不愧你是河南中国人,中国人里最讨厌的中国人”。后续对“河南人”的歧视性言论就更多是非具体针对性的,虽然有些是受具体博友的言论刺激而发。
  这一过程表明,郝蕾最初不满于博友“shyd”的言论是整个事件的开端(但此前发生过什么外界并不知晓),郝蕾因“shyd”河南籍身份,以及骂战过程中其他博友的刺激,引发了她接下来一系列鄙视“河南人”的言论,因此存在对“shyd”个人的人格损害,但由于“shyd”非实名,这种人格损害的程度被减弱。
  由于微博已被删除,网上的截屏图片只能看到微博主文而无法见到评论,无从全面了解1:14到4:50这三个半小时的骂战全貌。但在其语言使用方式从最初的鄙视到后来的愤激脏话的演变过程中,每个使用微博的新浪用户都可以凭着自己的经验推断,郝蕾微博中可能出现过多少抗议、批评以及谩骂对她的刺激。在这样的骂战氛围中,要让任何一个人始终保持有风度的言论姿态,本身就苛刻了。郝蕾从“最初”对“shyd”的言辞冒犯,演变为许多人对她的骂战。
  公民是个体概念,不是集体概念,公民之间交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特定人对特定人的。通常,群体不存在人格性权利,也就是说“河南人”这样的集合概念没有人格权。如果郝蕾只是抽象地批评、否定甚至谩骂“河南人”群体,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侵权,她的言论不构成对任何一个具体“河南”籍人士的人格侮辱,倒是那些因此而谩骂郝蕾的人构成了对郝蕾的人格侮辱。任何人、组织也无权要求郝蕾向自己或者所谓“河南人”道歉,不是因为全体“河南人”并未选举他们作为代表与郝蕾交涉,而是因为“河南人”这样的集合概念不享有群体人格权利,人格权从来都是个体而非集体的。
  那些并未被郝蕾直接歧视的人如果认为郝蕾的言论伤害了自己的地域感情,就错解了言论损害的救济规则:唯有具体的直接被侵害人才有权向具体侵害者提出权利救济主张,例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损害的人格权利。法律上不存在抽象侵权关系,没有具体受害人的言论,言论者不但没有道歉的义务,甚至有继续发表的权利。
  郝蕾此次言论,部分是针对“shyd”或其他具体博友的,部分是无具体对象的抽象性地域歧视言论,前者属于需要承担责任的侵权言论,后者依然属于言论自由范畴。言论自由从来就包括发表错误言论的自由,如果只有正确的言论可以发表,那就不存在言论自由。你我都不是上帝,没有对错的终审权,可以给郝蕾建议、与她辩论,但没有谩骂、剥夺她发表言论的自由。
  郝蕾与博友(如“shyd”)互骂过程中因出现具体针对性的侵权言论,双方可以自行相互道歉――但这不涉及公众。郝蕾也没有义务向不享有人格权的集合概念“河南人”道歉,更没有人有权要求她向“河南人”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