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11):情理之间:村庄秩序的调节与维系

  对村庄秩序的调解与维系也是双村村政的重要职能,人民公社解体以后,这一职能的发挥相应地少了许多全能主义的国家化色彩。地方性传统的重现,现代性理念的继续深入以及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向,这一切又都使村庄公共权威组织在发挥对村庄秩序的调节与维系功能时显现出一种新的时代特征。对于这种特征,我用“情理之间”来概括,所谓情所表征的,是双村的地方性特殊主义在这一过程中所发挥的潜在影响,所谓理所强调的,则是国家普遍主义的制度、技术安排和理念对这一过程的显在作用。双村村政正是在这样一种由地方性特殊主义的“情”和国家普遍主义的“理”所共同架叠出的秩序化空间中施展并发挥其相应的权力与职能的。

  

  一、双村秩序的基本结构

  

  在双村这样一个具有浓厚家族底蕴的行政村庄,建构村庄秩序的基本结构性要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经由历史上的家族秩序所承传下来的亲缘秩序,二是由国家的规划性变迁所置入的现代行政秩序,两者的交叠架构出村庄秩序的基本形式。

  亲缘秩序内生于双村聚族而居的历史,其持续性的动力则来自于以村庄为地域的家庭的“再生产”,而拜寄制度的延续也为这一再生产过程提供了有力的补充,所以,当大集体解体,家庭再一次成为构建村庄社会的基本单元时,亲缘秩序也相应地凸显为公社以后时期连接单个小农家庭之间的一种结构化因素。

  从历史上看,家庭的聚族而居曾经是宗族秩序发生的重要基础,但是,在经历了20世纪上半叶宗族权威的实利化变异,尤其是经历了20世纪中期强制性的社会改造对宗族制度与宗族文化摧枯拉朽的大扫荡之后,宗族秩序在双村人心目中的最后一点儿克里斯玛特质显然也已经基本丧失。所以,改革开放以后,尽管亲缘关联成为重构社区互动网络的最为方便的资源,地方性传统的重现也勾起部分老年人的宗族情愫,但是,从整体上看,无论是作为一种制度的宗族秩序——它的载体是宗族组织,还是作为一种仪式文本的宗族文化-—它的载体是重建祠堂和续修族谱,在双村都没有再现,以至于我在村里追寻族谱和宗族的历史时,甚至怀疑自己是不是在做宗族“复兴”的“启蒙”。

  然而,家族化村庄的现实和社区互动对亲缘关联的普遍依赖却使亲缘秩序成为已经消逝的宗族秩序的承接物,它虽然不象宗族秩序那样以显在的制度化权威和仪式化文本形成一种调适村庄秩序的正式机制,但却以潜在的方式规范着村庄秩序。

  首先,亲缘秩序使村民之间的交往结构蒙上了一层亲情的面纱。在双村,只要能攀扯上一定的亲戚关系,无论亲疏,人们相互之间总是以彼此在亲缘中的辈属相称,尤其是晚辈对长辈的称呼就更有讲究。五服以内的亲戚,可以直接称大姑、大嫂、二爸、三叔、大老爷、二老爷,如果关系超出五服,则以辈份相称。例如,本字辈称兴字辈的,一律在姓名的最后一个字后面加上辈份,如称刘兴路为“路爸爸”,再长一辈,如称刘继洪,则称“洪公公”,而绍字辈者,则称其为“洪祖祖”,只有外姓人,又不沾亲者,才会直呼其名。这种亲情称谓的无所不在是家族化村庄的普遍特征,在历史上,辈份和称谓本身就起着调节村庄秩序的作用,在今天,它虽然已经失去了昔日那种宗族政治的权威化含义,但形式化的亲缘称谓仍然给村民的交往与互动注入了一种特殊的亲情氛围,这种亲情氛围使人们在事本主义的交往中不能不注意到以情为先,为情所忌。因此,可以认为双村的村庄秩序是构置于无所不在的亲情场域中的,亲情加上乡情,便决定着双村人对事理的特殊看法。

  其次,亲缘关联是编织村庄成员社会关系网络的基本因素,亲缘秩序帮助村民形成行为和心理互动的圈层结构。双村村民从小到老,与他人交往的频率一般同彼此之间居住地距离的远近成正比,相邻愈近,交往愈频繁,相距愈远,交往愈少。而这种交往频率与居住地的正相关关系也多半是亲缘关联的亲与疏在地理分布上的体现。以4组的聚住群落为例,居住在枣谷山上的一支均为刘氏先祖中长房所传,居住在刘家河边的一支则为幺房所传,彼此的亲疏在地理分布上结构清楚。同支同房,又是近邻、自小望门而居,关系亲密,往来也自然很多。所以,这种地缘和亲缘的重合往往使村民将邻居视为至亲和自家人。我访谈过枣谷山上的一些年轻人,这些人大多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皆有外出务工的经历,也就是说,从交往结构上看,除了亲缘关系,他们都有可能发展出更为广泛的学缘、业缘和谊缘关系,但是,只要回到村里,这种由地缘和亲缘所共同构成的互动结构却仍然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他们的心理与行为认同。他们告诉我:“一个院子的,由同一个先祖传下来,大家都是一家人,亲近感自然要浓一些。”相反,对于居住于刘家河边的刘姓村民,他们虽然也将其视为同宗,并且以严格的亲缘辈属相称,但无论在日常交往还是心理认同上,显然都疏远了一层,彼此之间的心理认同也由“自家人”认同转换为同族认同。

  第三,亲缘秩序的泛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填补大集体解体以后村落集体共同体意识的缺乏,使村民不至因经济上的独立性而产生社区的孤立感。因此,尽管大集体时期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同志似关系已经消失,但村民在某种意义上仍然生活在一个群体性的社会之中,在这个群体性社会中,连接个体小农的不再是强制性的经济组合,而是永远割不断的天然的亲缘关联链条。因此,当农户面对着来自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互动需求时,他们一般都能够从这种亲缘秩序中得到回应。我曾经对春耕农忙季节双村家户之间的劳动互助做过详细的观察,我注意到,这种互助多发生在至亲,例如父子、兄弟和姊妹家庭之间。在《村庄的再造》一章中,我也曾描述和讨论过民间互助与亲缘互助的交叠甚至是同一性。所以,我认为亲缘关联无疑是双村村民在构建与他者和社区的关系时最易获取的资源。

  事实上,亲缘秩序不仅在村庄社会生活的领域发生作用,它在村庄政治中也同样打上了自身的烙印。在《村政的重建与村治的接续》一章中,我就提到,在1998年冬季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5组的李姓村民曾经在选举活动的过程中表现出同姓集团在选举行动上的团体一致性,而深入的调查还提醒我,类似的团体一致性甚至在税费上缴与拖欠的博弈游戏中也有所表现。的确,在村政格局中缺少其他的组织化参与或压力机制的情况下,有的时候亲缘网络就成为无须刻意寻找的组织化资源。

  亲缘秩序是双村村域内普遍存在的一张秩序之网,它的功能在于为村庄秩序注入亲情(也包括长期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域而产生的乡梓之情)这一特殊主义的资源。大凡村落中人,当他们在村庄场域中同他者发生交往时,无论这种交往属于民事的范畴,还是公事的领域,都无法完全回避这一情的网络给社区交往本身所带来的各种利益和积弊。

  然而,尽管亲缘秩序无所不在,但行政秩序在20世纪最后20年的双村社区生活中却仍然更具有公共性、正式性和权威性。行政秩序是由外部置入的,但它却是自国家产生以后在与各种民间非正式规则的博弈过程中渐具主导地位的一方,尤其在经历了20世纪整整一个世纪现代化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结构性改造和乡村基层行政建设的努力以后, 行政秩序无疑已经成为双村社会的主导性因素。这不仅体现在国家不断地从地理区划上重新编织乡村,使原发性的,以亲缘关联为连接纽带的自然村落成为国家汲取资源,实施治理的行政化村庄,而且国家还通过授予行政化村庄的治权地位,赋予其治下的自然型村民以正式的村庄“成员”资格以及他们在享有这些资格时所应承担的种种责任。

  这实质上已经使村民从天然的血缘秩序进入政治化的行政秩序,形成了与村政,并通过村政与现代国家更为频繁和紧密的联系。这一联系首先发生在村庄社会的公的领域,即村民与村庄、农民与国家关系的领域,但从更大的范围看,村庄秩序行政化的结果,已经使在传统时代主要属于民间社会的私的领域,例如村民的教育、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都已经深深地打上了行政化的治权印迹。在双村家户一册的村民自治章程中,我看到行政化治权对村民生活的强大影响,诸如“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合睦的家庭,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严肃处理,对有女无子户,允许男到女家落户”;

“严禁弃婴,溺婴、检养子女,违者报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等村规民约,与其说它们反映的是村民生活的自然需要,不如说它们体现了国家改造村庄的努力。因此,我以为赵旭东先生关于目前的村规民约实质上都是经过政府改造的村规民约的说法是极有道理的, 它们从本质上都体现了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治理原则。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政府直接输入村庄的各种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则,还是以“村规民约”形式出现的各种具有地方性知识外貌的非正式规则,都成了政府架构和规范村庄秩序的工具。

  因此,村民们实质上生活在一张无所不在的行政化秩序的网络之中。相对于非正式和弥散的亲缘秩序,行政秩序对每一个村民的安身立命具有更为直接、正式和普遍化的意义。无论村民们对他们自身与村庄和政府的关系会作出何种的评价,也不论村民自认为自己与村庄和政府的互动是频繁的还是稀疏的,他们实质上都无时无刻不在这张行政网络之中。所以,在涉及到更为正式的社区互动的事宜上(这些事宜包括从自我身份的确证,权利的实现,利益和资源的分配到社会救助与矛盾纠纷的解决等),村民们首先要诉求的还是村庄权威这一公共资源,而亲缘关联在这个时候或者可以淡出场域,或者只是一种补充。事实上,学者们用来衡量国家与农民关系距离的一些标尺,例如村民对村庄权威的依赖和认同,或者村民对村庄权威的疏远与抱怨,都只不过是在从正负两个方面诉说着行政秩序的普遍化这一事实与它的后果。也正因为如此,在这个亲缘关联泛化的村庄,行政秩序才不仅仅是双村的主导性秩序,而且也是各种由外部置入的理念、规范与技术所要依托的一个载体。相应地,村庄权威组织也不仅仅是村庄正式秩序的主要供给者,它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居于了各种社区性矛盾的中心。

  

  二、调解与仲裁的理路

  

  调解者,通过劝说消除矛盾与纠纷,仲裁者,调解中的公断。调解与仲裁是维系村庄秩序的基本方式,这一方式既显示出村庄亲缘性社会礼治与无讼的历史传统, 其日益官治化的趋势又展示了行政权威对于村庄秩序的主导。

  调解与仲裁所受理的是非法律所规约的事务,按照政策性语言,即所谓人民内部矛盾。在双村,人民内部矛盾不过就是发生在家庭、亲戚、邻里之间的纠葛,这些纠葛大都因为当事人之间关系和利益过于紧密而起,自然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而难以做事非分明的一次性了断,这就决定了调解与仲裁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化解矛盾,消弥纠纷。要做到这一点,担任调解与仲裁角色的中人必须善于运用和解和摆平的武器,以求得纠纷的解决。和解所讲求的是以情为重,以和为贵。彼此乡里乡亲,又都沾亲带故,一辈子打交道,既使争出一个此是彼非,如果当事者心不平,气不顺,也不能算达到了和解的目的;
摆平则意味着纠纷双方各自让步,顾及到对方的情面。仲裁中的明辩是非固然重要,但这却并不是仲裁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和,即通过仲裁恢复纠纷双方的正常关系才算仲裁的成功。所以,在半个世纪之前的费孝通的眼里,“教化”就是优于“折狱”的, 而在今天双村的调解与仲裁者那里,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以及冤家宜解不宜结则是他们所追求的一种化境。

  

  案例1:2组村民肖××的母亲去世,肖家请人打石头围坟,4组一个姓刘的女孩放牛路过,不幸被滚下的石头砸死。结果,一桩丧事又引出另外一桩丧事,肖家又不得不张罗着为死去的女孩办夜。出殡之日的清晨,肖家人抬着刘姓女孩准备下葬,此时又来了几个未赶上坐夜的刘姓亲戚,他们要求将死者抬回去再见一面,这样的要求显然违背了葬俗,按规矩,已经“上路”的亡人是不可能再往回抬的,刘姓人不是不知道这一点,而是心中有气,想找岔子,于是,双方出现了僵持。这时,村党支部书记罗继昌和由乡法庭退休回家的村党支部委员肖培枢出面了,他们了解情况之后,让肖、刘两家各出几位代表,临时开了一个协商会。在会上,肖培枢提出一个解决办法,他告诉刘家的代表,将亡人抬回去是不可能的,这犯了葬俗的大忌,如果你们坚持要开棺,就让肖家就地搭棚,满足你们的要求,至于刘家亲戚中没有赶上坐夜的,由肖家人出几十元钱,作为补偿。大家一核计,觉得肖培枢的主意有道理,既不违反葬俗,(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又照顾到刘家的情绪。至于肖××家,既然摊上了这件事,也希望能够平平顺顺地解决,多出几十元钱不在话下,于是,双方立字为据,一场争斗避免了。

  

  这是一桩熟练地运用和解与摆平这一调解和仲裁技术的案例,在这一案例中,肖培枢的调解方案有两点值得分析的地方:(1)调解方案的实质就是在尊重葬俗传统不可违背的前提下尽量给足刘家亲戚的面子,满足他们的要求。应该说,如果仅仅从肖刘两家形成僵持的具体原因看,刘家亲戚给人的感觉是有些不讲道理的(这里的道理即被乡里人所公认的秩序化原则),至少也是在强人所难,同为村庄中人,他们不会不懂得葬俗规矩对于乡下人的神圣意义。但是,若从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分析,刘家人平白无故地遭遇飞来横祸,丢了一条性命,心中不平,想找岔子出气,也属于情理之中的事情。所以,在这个时候,如果拘泥于事情本身的事非曲直,缺乏变通,在拒绝刘家的要求和违反葬俗之间作非此即彼的解决,恐怕不仅不利于僵局的缓和,反而会乱上添乱。所以,重要的并不在于通过明辩事情本身的原委,满足矛盾中一方的要求,而在于通过适时的变通,既照顾到传统的神圣性,又尽可能满足刘家的要求,以求得事情的化解。(2)刘家虽属无辜遭难,但毕竟事出意外,而且,作为肇事方的肖家同样也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更何况逝者已去,人死不可能复生,而活着的人自然还得继续见面。因此,肖培枢通情达理的解决方案就使得本想得理不饶人的刘家亲戚遭遇到将心比心和以情还情的情境逼迫。面对这样一种情境逼迫,刘家亲戚有两种可以选择的方案,一是不依不饶,使局面更不好收拾,二是以情还情,顺势作罢。显然,第一种方案并不可取,因为这意味着自己会在村里人眼里显得蛮不讲理,一旦被人觉得蛮不讲理,作为受害者所获得的理解与同情就会失去,于是,面对现实接受和解的橄榄枝,就成了同样明白事理的刘家亲戚面临的现实选择。一场随时可能会引发意外变故的僵持在村干部所施展的和解与摆平的调解技术下消除了。

  毫无疑问,以情为重、以和为贵、摆平关系是村庄社会调解与仲裁技术的一个特点,而双村调解与仲裁的另一个特点是,随着村政成为村庄社会中唯一的公共资源,昔日由村官、族老和长者所共同承担的调解–仲裁职能现在已经由村官独享。这倒未必一定是村政本身的权威增益所致,而是因为国家行政建设的宏观努力已经使宗族、长者和村官对村庄的多头治理转变为更具现代科层化精神的一元化村政治理,宗族和长者政治淡出了村庄,村政独占了村庄公共性舞台。因此,即使作为宗族秩序替代物的亲缘秩序无处不在,但却只能潜在地发挥影响,而不能作为秩序调适的正式资源。在这种背景下,虽然村政自身的公共性权力能量较人民公社时期已经大大的减弱,但它却在调解和仲裁社区事务中发挥着独占性的作用。反之,虽然村民们对村政存在着很不相同的评价,但是,一旦当遇到依靠家庭自身力量所无法调适的矛盾时,他们所首先想到的还是求助于村庄公共权威。这便是现代双村村民在与社区权威互动中所存在着的一个悖论,即一方面是疏远,另一方面却又无法离开。这种不即不离的关系倒给村干部们提供了一个改善干群关系,提高自身权威形象的机会,所以,双村的干部们十分乐意周旋于各种民事调解与仲裁之中,因为这既能体现他们自身在民间社会中的价值,又能借此弥补因行政效能不足所造成的干群疏离。

  

  案例2:4组村民刘兴路,原大队干部,后因病双目失明。刘治家有方,虽因眼疾丧失劳动能力,但家中事情悉听其安排。几个儿子在外打工,挣的钱寄回家也由他代为保管。但是,在涉及到拆房建房、分家析产这一类关系儿子们切身利益的大事上,明理的刘兴路认为再由自己居中作主就不太合适了。1998年11月,刘兴路的一个儿子建房,施工方是邻村的工匠,为确保建房质量,刘家要求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将双方在建房过程中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要求一一写明。为确保合同的权威性,刘兴路特意请村党支部书记肖心芝和村主任刘本义到场,肖、刘二人十分热心,不仅亲自动手拟定了合同的内容,同时还作为鉴证者在合同上签了名。无疑,这使事主双方都很满意,他们认为,村干部的介入有利于提高合同的有效度。

  

  在对调解与仲裁的分析中,还不能不提到另一种类型的调解与仲裁,即村庄内部的干群矛盾及其解决,因为随着村政独占公共性资源格局的形成,干群关系及其调适本身就不可避免地会成为影响村庄秩序状况的重要因素。在人民公社时期,这种因果关系实际上已经存在,只不过由于当时干群之间在资源占有上严重的非均衡,问题就往往不是以干群的博弈,而是以国家对干部整肃的方式解决(政治运动就是这样一种常见的整肃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村民经济地位的独立及村政所能控制的公共资源锐减这一力量对比的双向变化,极大地改变了干群双方的力量对比,从而使矛盾在村庄范围内充分展开并形成影响秩序运作的博弈成为可能,所以,干群矛盾、公私纠纷本身就日益成为调解与仲裁的重要内容。在这一类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村组干部本身成为当事的一方,居中担任仲裁角色的往往是乡干部,于是,形成了以乡干部为中人,以村民和村组干部为当事者的新的纠纷调解格局。

  

  案例3:肖培润与小组的土地纠纷

  肖培润,双村2组村民,妻潘本碧。两人结婚时,潘不到法定婚龄,未能办理户口迁移证,也未分到责任田,以后,两人有了小孩,三个人耕种一个人的土地。肖多次向组里提出分地的要求,也参加了等待分地的排队,但组里的土地只有等到某家有人死亡或人口迁出时才会退出,而一般这些退地者又都将较差的土地退出,结果,一方面,排队等地的队伍越来越长,另一方面,空出的土地却不一定有人愿意接,此桩土地纠纷也因此而起。

  几年前,一刘姓村民退出一块地,应由排在肖培润之前的肖仕明接种,但未过多久,肖仕明嫌土地不好,又退了出来。按理,该接不接,原来排队的名次就作废了,肖培润家的排名上升到了第一位。不久,村民肖心书家母亲去世,应该退地,小组决定由潘本碧去接种,但肖心书家里本来就有一个超生的子女没有地,他当然不愿退地,所以,在组长安排两家交接土地时,肖心书家没有人到场。肖心书家不退地,肖培润家就不好强行接种,没有等到土地的肖培润把气撒向了小组,他不缴提留了。

  1997年4月,为了清收农户拖欠的提留,乡干部来到肖培润家,肖将拖欠提留的原因作了陈述,乡干部旋即表态,只要缴清提留,就让潘本碧排在接地的第一位,但当时组里并没有轮空的土地,这话无法兑现,肖培润也仍然没有缴提留。

  1997年9月,肖和林家退出一块地,肖培润以为这次该由他接地了,但事情偏偏又没有这么简单,以前曾经排在他家前面的肖仕明又提出了接地的要求,且抢占了肖和林退出土地中的一块,肖培润也不示弱,抢得另一部分,于是,争端骤起。

  为了回避矛盾,组长肖心洲将球踢到了村里。他说:“只要你们让村里出具一个证明,我这里就认账。”但在内心里,肖心洲却产生了要将肖培润的接地与小组里一桩久拖不决的纠纷联系起来解决的想法。于是,肖培润在接地问题上就碰上了下面这个连环套:

  民政局在村里实施绿色工程时,2组集中了三块土地一共约20多亩,发展果园,在小组承包招标时,一般农户因对果树种植的技术不熟悉,对效益的预期不明,没有人出面承包,后经当时的组长肖万奎等人动员,才由当时身为民兵连长和团支部书记的肖心维等三户农家出面承包,并于1993年11月10日与小组签订了承包合同。其中肖心维与小组签订的合同规定:烟地湾耕地5亩,柑子树242根,从1993年11月10日起交由肖心维承包,承包期10年,到2003年11月10日止。在承包期的前5年,由组里每年补助承包者20元,5年共计100元,后5年以每棵柑子树每年交现金0.5元计算,由承包者向组里交纳605元。合同还约定,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如果其中一方毁约,由其按每年赔偿损失费100元计算,10年共计向对方赔偿损失费1000元。

  从此,肖心维开始经营组里的绿色工程,由于人手不够,他又将其中一部分果园转包给连襟肖培润,双方约定,肖培润承包的果园所收果实归肖培润所有,应向组里交的钱也由他负责,10年承包期满后,肖培润将果园归还肖心维,再由肖心维交还给组里。

  三年以后,果树开始结果,二肖初步尝到承包果园的甜头,而其他村民这时也意识到了承包果树的效益,他们纷纷向组里提出承包的要求,并形成了一种呼声。这时,组长也意识到当年所规定的承包费太低了,从此,作为承包人的肖心维与作为发包方的小组的矛盾出现了。

  矛盾的爆发缘起于1995年小组长变动以后。这一年,肖和平接替肖万奎担任2组组长,肖和平上任以后,在1996年10月,顺应一些村民的要求,召开小组全体组民会议,经过讨论,作出了改变原承包价格的决定。决定要求承包者从1996年起每块地每年必须向小组缴纳承包费100元,其中面积较大的一块缴纳200元,否则,由小组收回承包地另行招标。由于其他原因,在1993年小组发包的三块果园中,除了肖心维这一块外,其他两块已易主人,新承包者按照新的规定与小组签订了合同,组长肖和平也要求肖心维出100元钱。肖和平当时是如何向肖心维要钱的,双方各有各的说法,按照肖心维的自述,“当时,肖和平说交100元钱,作为柑子树的苗子钱,因为村里要向组里收钱。等到第五年你们向组里交钱时,再将这100元钱扣除。我十分不愿意,认为这违背了合同,但还是交了。”

  但是,到了第二年,肖和平又要肖心维再交100元钱,并提出不交钱就收回果园,肖心维认为组里擅自修改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提出除非组里赔偿1000元毁约费,否则绝不交出果园。肖和平的看法显然不同,他认为此事并不是哪一个人自作主张,而是经小组全体成员讨论决定的,果园本来就是集体的,当然得尊重大多数人的意愿,这叫作民意,何况其他两户承包者都是按照新办法执行的,你肖心维凭什么搞特殊?两边立场不同,各不相让,遂起争端。

  1997年4月,2组组长再度易人,新上任的组长就是肖心洲,他仍然坚持要肖心维交钱,此时,村干部也多站在小组长一边,要求肖心维要么交钱,要么交地,而肖心维一家则始终坚持按他与小组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寸步不让。为此,他与村里闹僵,并不再担任干部。围绕着这片果园,形成了一个肖心维与小组和村里难以解开的死结。

  现在,肖培润一家要求分地,却又使组长肖心洲看到了解开这个死结的希望,他考虑以肖培润的手续不全为由,让肖培润协助做肖心维的工作,也就是说,将肖培润的分地与肖心维的交钱联系起来。

  肖培润当然不明白组长的想法,他按照心洲所说,找到刘本义,并交清近三年所欠提留,刘则给培润出具了一份证明,说明他已交清提留,并同意将肖和林的土地转给肖培润。

  显然,刘并没有弄明白心洲的想法,作为村主任,他所主要关心的是提留,而不是本不应由他负责的小组内的土地调整。但肖培润则认为,有了村主任的证明,问题应该能够解决了,所以,当他手持刘本义的证明找到肖心洲时,他遇到了事先并未想到的问题。心洲提出,请他协助做心维的工作,只要心维交钱,土地马上分给他。此时,尚在兴头上的培润不假思索地答应了心洲的要求,但事后才知道事情好像并不那么简单,心维虽然是自己的连襟,但在经济上又如何能够做得了他的主呢?结果,他既未能说服心维交钱,也没有分到土地。此时的肖培润认为自己钻进了心洲做的“笼子”,他找到刘本义,要求村里做主。从制度规定上讲,土地调整的权力在小组而不在村里,组长要按自己的想法去做,本义也没有办法,何况肖心维的果园本来就是村、组面临的一大矛盾,总不能组长在想办法解决问题时村里反而出面拆台吧?所以,培润的诉求也没有什么结果。觉得自己“受骗上当”的肖培润十分恼火,加之此前肖和林退出来的地已经被肖仕明占去了一大半,自己只抢得一小块,一气之下,他就在肖心洲的地里种下了自家的油菜,他把组长的地占了。培润的想法十分明确,他想用这种极端的方法逼村里,甚至乡里解决问题。按他的说法:“如果不把你们触痛,你们就不会解决。”

  为了不使矛盾扩大,乡里和村里异常迅速地作出反应。1998年4月8日,双村的驻村干部李副乡长(以下按习惯称李乡长)带领双村的一班干部来到肖心洲家,又将肖培润夫妇找来,一场“官”民纠纷的仲裁案便以现场办公会的形式展开,我和李光义也旁观了整个仲裁过程。

  仲裁从李乡长首先听双方讲述事情的起因开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以上的描述,也是我对这种讲述的一种归纳性回述。在事情的经过大致清楚之后,李乡长开始施展她的仲裁术了,而在这一过程中,特别引起我注意的是她所秉持的立场和使用的权利技术。

  李乡长:如果你(指肖培润)答应组里提出的两项条件,一、交清提留;
二、协助解决柑子树的承包问题,村里可以马上分给你土地,如果你做不到,就只有排队等地。

  肖培润:柑子树承包是村里和心维之间的事,与我有啥子相干?此时,培润已经意识到心维与村里的纠纷与他无关了。

  肖心芝:按道理,不应该划给你土地,但考虑到你家三口人只有一个人的土地,村里提出你如果能协助解决柑子树问题,就优先划给你土地,所以,刘本义才出具了证明。

  肖培润:刘村长开条子时,只说交提留,没有说柑子树。

  肖心洲:柑子树是我提出来的,当时你拿证明来找我,我说,只要你把柑子树的钱拿出来,就给你土地,你也答应了,但你并没有交钱。

  心洲实际上是不承认村里的证明,在这一点上,他有着充足的理由,土地调整的权力在组里,在他看来,肖培润只有在协助解决了小组的柑子树承包问题之后,才谈得上分地的问题。

  李乡长:按理,土地调整的排队先后应以迁移证的日期为准,你拿不出迁移证,为了照顾你,村里才提出两个条件,你当时也答应了,在你交清提留以后,村里还出了证明,但你最后并没有兑现这两个条件,所以,村里的证明也是无效的,你什么时候该分土地,还是应该由组里认定,你占了组长的地,这就没有道理了,组长的责任田应该受到保护,毁坏了他的作物,该赔就要赔。

  肖培润:请问,我不把你们触痛,你们会不会解决?只要把土地划给我,我也愿意赔。

  李乡长:你的手续不全该不该分地?

  肖心芝:村里开条子是为了讨好群众,看来是不对的,如果错了,我们该批评就批评,该改正就改正。

  仲裁案进行到这里时,李乡长和肖书记实际上就从各自的角度,将问题的焦点从村里的证明与小组长的不配合转移到了肖培润是否具备分地资格以及他侵犯组长责任地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意见形成了:

  1、组里收回肖和林的承包地,将其作为公路用地。

  2、责成肖培润赔偿肖心洲禾苗损失费和强行侵占耕地费50元,并罚款100元,两项共计150元。所占地必须立即退还给肖心洲。

  3、如果肖培润不服处理,可于15日内向上级申诉,如果不申诉,必须按此调解意见执行。

  至此,仲裁案告一段落,肖培润自是不服,事后也并未履行有关赔偿的决定,但组长的责任田他倒是退出来了,而他家的分地问题,以后又经历了一些波折才最终解决。

  

  这一场“官”民之间的纠纷与仲裁仍然没有逃脱村庄社会特殊的情–理场域,很大程度上,纠纷的起因就缘自于村庄社会的情与国家所倡导的理,即市场经济建构过程中的契约精神的错位。纠纷中的肖心维自始至终并不在场,但却正是他与村、组之间基于情理矛盾的冲突才是暗伏在肖培润土地纠纷案背后的基本原因。在这场冲突中,如若以国家大文化或现代性的眼光看,我们会很轻易地得出是组里违约导致矛盾的结论,就象李乡长事后对我说的:“这些事情都是村里自己弄出来的。”然而,置身于村庄社会,我们就会发现,肖心维所秉持的契约精神是多么的无力与孤单,因为这一由外部置入的观念所面对着的是村情和民意,这种村情民意体现着村庄社会的理,这种理足以使肖心维的理显得无理,这正是后两任组长要修改合同规定,而村里又支持组里的原因。所以,当契约权利理念遭遇到村庄道德主义之后,肖心维就成为了“犯众怒”的“大社员”,村组干部则成为了民意的表达与主持者。

  身为组长的肖心洲想出“连环计”,实属无奈。只要回忆一下我在《资源汲取与人口控制:村政的行政化》一章中关于村组公共资源困境的描述和讨论,就会明白心洲不过是在运用“相互拉扯”的权力游戏规则, 这一次,他所要拉扯的就是村庄社会的亲缘网络,他想用这张网络把我行我素的肖心维罩住,虽然没有成功,并且最终把自己也网进了麻烦之中,但无论是心洲还是村里,都并没有觉得自己的行为有何失于乡村正义的地方,因此,他们理直气壮地火速搬来救兵,希望政府主持正义。在这种背景之下,政府权威出场了。

  作为政府权威象征的李乡长一出场就遭遇到大文化与村庄地方性知识冲突的两难,李是国家干部,有较高的文化知识素养,更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三言两语的问话中,她便弄清楚了事情的前因后果,“这些事情都是村里自己弄出来的”,就是她对事件原因的真实判断。那么,她是否会按照这一判断行事呢?显然,她并不会轻易这样做。李出身于农村,她十分熟悉村庄社会的情的事理,更何况她还面对着村组干部极需政府撑腰的情景压力,所以,如果她作出组长违背合同的裁决,从契约理念的立场出发支持并不在场的肖心维,进而主张将土地划给肖培润,那么,这一站在村庄场域之外看似英明和公正的决定在村庄之内就会被认为是极度的糊涂,它的结果也可能十分的不公正。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身为父母官的李乡长公开表态支持肖心维和肖培润,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呢?首先,她会因为忽略村情民意而遭遇到集体的抵触。因为合同订立之初,经验主义的农民并不能够完全预知果树种植的效益,这才导致了一方面是无人愿意出面承包,另一方面却又是小组以几乎赠送的低廉价格将集体资产发包给个人的局面。正是这并不真正“公正”(即不合情)的合同本身,诱发了村民主张修改合同,提高承包价格的呼声以及组长顺应民情,开会作出修改合同的决定,如果李乡长不顾及这一特殊的背景,她势必得不到村民和干部的理解。第二,组长因公遇到麻烦,责任田被抢占,村里无法解决,才搬来政府,如果李乡长认为村组干部是“咎由自取”,而不解救其于困难之中,岂不因此而寒了干部的心?那么,日后乡里的工作又如何能指望得到他们的积极配合?

  在基层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李乡长当然不会如此糊涂,村情民意是她所不能忽视的,乡村干部在工作中的相互支持更是她必须着重考虑的因素。但是,李毕竟是政府官员,她有相当的政策水平,她知道如果在这件纠纷案中继续玩“相互拉扯”的游戏,会把水越搅越浑,而且,她也知道肖心维与村组的冲突不是在这里能够一揽子解决的,必须将两件事情分开处理。所以,她采取了在我看来十分高超的仲裁技术:

  首先,她将肖心维果园承包纠纷与肖培润土地纠纷作了区分,但又以语言的逻辑游戏解开了由小组长编织的,缠绕在村、组、肖培润和肖心维之间的迷局,“当初组里为了照顾你,才提出了两个条件,你当时也答应了,在你交清提留以后,村里还出了证明,但你最后并没有兑现这两个条件,所以,村里的证明是无效的。”这一番话有三点玄外之音:(1)组长并不是在做“笼子”,而是为了照顾你肖培润分地的要求,是请你协助组里的工作,因为你并不完全具备分地的条件(手续不完备),要想得到土地,当然得为集体作点儿事情。(2)村、组之间并没有矛盾,你肖培润也不要老是抓住这一点做文章了,村里也是出于同情你才这样做的,更重要的是,你答应的条件并没有兑现,村里的证明当然就是无效的,所以,也不存在村里言而无信,朝令夕改的问题。(3)维护了村组干部的面子,使他们免遭尴尬。心洲是为了照顾你肖培润,才想出了“相互联系”的策略,本义是出于同情你肖培润,才出具了证明。村组之间的不一致被李乡长小心地遮蔽了,李以不伤刘本义面子的方式,委婉地否定了村里的证明,使刘并不特别难堪地脱了套。李乡长的这番话果然见效,肖培润再也不好抓住村里的证明一事提要求了。紧接着,李乡长又乘胜出击,紧紧抠住肖培润手续不全和非法侵占他人土地这两点,将肖培润置于自知无理的地位,作出了退地赔偿的仲裁决定,使村组干部们感受到了国家力量的撑腰。

  案例3较为典型地反映了官民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特点,在这样一类事件的处理中,作为中人的政府官员不仅要充分注意到事件本身在村庄社会中所表现出来的是非对错特征,而且还要顾及到村组干部的威信与面子。村庄社会关于是非对错的评价标准,在许多时候是与大文化和现代性理念所倡导的普遍性标准相一致的,但在许多时候却也可能呈现出村庄社会的独特品性,此时,是运用一般的普遍性标准进行裁量,还是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做出符合村情民意的处理,就成为置身其中的政府官员所必须面对的选择。而是否顾及村组干部的威信和面子,则不仅事关村组权威合法性的维持,而且关系到了乡村干部在长期共事合作中的相互理解与支持。如果不对以上两类特殊因素加以考虑,就往往看不懂或不能理解基层官员的行为,这也是我们这些局外人在许多时候往往容易对诸如此类的事件作出泛道德主义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社会治安的组织化机制

  

  在村庄秩序的调节与维系中,社会治安机制的确立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20世纪的最后10年,由于宏观的中国现代化进程遭遇到发展与稳定这一新的历史课题,治国者对于地方社会的秩序与稳定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为官一方,保一方平安”是中央对地方各级领导人的一个基本要求。因此,基于对农村在中国政治与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认识,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在双村也得到了体现,也正因为如此,相对于发生在村庄情理互融的场域中的调解与仲裁,我注意到,双村的治安更多受到的是国家治理理念和制度安排的影响。

  层层落实,分区包片的治安责任制是基层政府在确保村庄治安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治理技术,这种治理技术有着历史的影子,但更主要的却是适应了当代农村的经济与社会格局。为了确保治安任务在村庄的落实,乡里采用与村里签订治安责任书的形式,将村庄治安的目标、责任、内容、措施、检查及奖惩等一一具明,并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作为村庄治安责任负责人的方式,在乡村两极之间建立起一种督导与负责的相互关联的责任连带关系。

  在村庄内部,村里又按照乡里的要求,进一步将治安责任按区域分解到组,再由组分解到户,层层签订治安责任书,将乡村之间的督导–责任关系扩大和延伸到家户,从而最终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由政府到农户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这一体系放大了政府对基层社会的安全管制效能,而更重要的意义则在于将原子化的农户网络进一个组织化的,自保、自防、自律相结合的治安防范体系当中,从而使产生于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与控制技术实现了现代的转换。以下是乡与村、村与组、组与户之间签订的治安责任书,从中可以看到这一体系自上而下的贯通性。

  

  附件11-1 磐石辖区一九九七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一方平安责任书

  一九九七年是我国历史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二个五年规划的第二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正确处理“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使各级党政组织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特签订本责任书,并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权。

  一、责任单位(村):双村

  二、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上级关于维护稳定的指示和要求,并真正落实到位。对各种社会治安“热点”、“难点”问题能及时正确处理和有效化解。努力探索新路子、新经验,逐渐实现社会治安规范化、法制化,力争不发生有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群众性闹事事件,社会丑恶现象减少。对出现的群体性闹事事件能及时妥善处置,达到本辖区治安秩序良好,群众安全感强。

  2、党政领导重视,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领导分管,具体工作有人抓,年初有安排,月有分析,季度有检查,半年和年度有总结。

  3、对社会丑恶现象思想认识统一,能适时组织开展打击取缔,集中行动,配合公安部门有效遏制“六害”等社会丑恶现象。

  4、社会政治稳定。能积极预防各类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发生,正确处理各类矛盾,及时调解各类纠纷。做到不推诿,矛盾不上交,民事纠纷调解在98%以上,成功率在95%以上,无群体性上访和闹事事件发生。

  5、基础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明显加强,专抓人员工作到位,经费、办公条件、规范化建设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工作全面落实,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群团、民兵等组织参治意识强,与辖区一庭两所工作协调一致。

  6、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扎实。各责任单位要将综治宣传纳入“三五”普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搞好省《条例》、《禁毒条例》和通讯设备线路保护等法制宣传,加强违法青少年法制教育,(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积极开展综合治理人人有责和见义勇为宣传活动,使全民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7、深化争先创模活动。各单位、村要把争先创模活动与开展“安全文明村”、“安全文明单位”和“依法治村”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进一步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考核与奖惩

  1、坚持平时考核。半年初评,年终检查总评的办法,实行责任金抵押制度,每个村交责任金50元,企事业单位、学校交责任金150元。

  2、年终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村责任金不退,其他合格者按得分比例退还责任金。

  3、考核和奖惩仍按辖区综治委96年5月30日《责任书考评细则》进行,税费解交要达到乡政府规定标准,达不到者,视其情况给予扣罚责任金。

     乡党委   书记:
代科

                   分管人:牟洪昌

    乡政府 乡长:
曹先吉  

        分管人:徐相生

  

     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肖心芝、刘本义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附件11-2 磐石乡10村村(居)委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规定,进一步落实《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两手抓,两手硬”的战略方针,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保持社会稳定。为此,村(居)委会与各村(居)民小组签订一九九六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并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责任期限: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主要目标: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保持社会稳定,重大恶性和高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减少,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三、具体任务:

  1、各小组正副组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增强“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议事日程,真抓实管。

  2、深入扎实地开展综合治理,特别是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护法观念。

  3、继续开展反盗窃斗争和除“六害”活动,努力遏制和减少各种刑事案件,及时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保持社会稳定,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4、认真贯彻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推行治安院长制度等,加强守楼护院,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增强内部防范机制,无责任事故发生,群众有安全感。

  5、做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妥善安置“两劳”释放人员,减少重新犯罪。

  6、突出重点,开展重点治理。严厉打击“门徒会”和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

  7、开展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的活动,评选率达95%以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鼓励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不良风气作斗争。

  四、考评及奖惩办法:

  1、坚持平时检查,半年初评,年终考核的办法。

  2、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评选等级年终考评确定具体奖额,对不达标者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并实行“一票否决权”。

  

   村(居)党支部书记:肖心芝

   主任:刘本义

   村(居)民小组组长:高玉云(4组)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1-3 磐石乡组与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一、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求做到“十好”、“十不”。

  其“十好”为:

   1、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好。

   2、对国家、集体的交通、通讯、电力、水利等设施及公私财物爱护好。

   3、积极参加治安联防,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好。

  4、依法缴纳统筹提留税费好。

  5、土地、森林、矿产资源珍惜保护好。

  6、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老爱幼、遵守社会公德、教育子女好。

  7、移风易俗,执行计划生育和殡葬改革政策好。

  8、对违法人员和劳改释放、劳教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好。

  9、科技致富奔小康,勤俭节约好。

  10、树立社会新风好。

  其“十不”为:

  1、不参加非法组织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2、不吵架打架和聚众斗殴,不寻衅滋事,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村组生活秩序,不阻挠执行公务。

  3、不侵占和损坏他人财产。

  4、不种植、制造、吸食毒品和走私贩卖毒品。

  5、不赌博、卖淫嫖娼。

  6、不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及非法出版物。

  7、不偷税、骗税。

  8、不乱占土地建房和乱砍滥伐林木。

  9、不偷窃公私财物,不拐卖妇女儿童、不窝赃、销赃和包庇窝藏坏人。

  10、不重男轻女,不虐待家庭成员。

  二、责任期限: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三、责任人:双村4组组长:高玉云 责任人:刘继春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从纵向的方面将农户纳入了政府所构置的治安体系,而在横向方面,政府又要求双村按群防群治的要求,分区域、地段建立防范网络,附件11-4所反映的重点地段整治方案和11-5所确立的“治安院长”制度,就是这一努力的产物。

  

  附件11-4 磐石乡双村关于复杂场所重要地段的整治方案

  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各种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重要地段和复杂场所较为突出。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村两个文明建设的正常秩序,特制订双村复杂场所重要地段的整治方案。

  一、重点治理区域的范围:

  根据我村实际,地处三县交界处,特别是牟双路、磐双路一带更要加强防范。

  二、整治措施:

  1、健全组织机构保障

  根据重点治理区域的范围,特成立重点区域管理工作小组,由书记肖心芝为组长,村主任刘本义为副组长,成员以村五条线干部、各组组长和治安院长10人为主要成员,对主要地段做到时时有人管,有人抓,坚持长期不懈。

  2、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我村利用有线广播、岩标、路标、石标、人头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和村复杂场所的巡逻防范   工作,长期不懈。

  3、具体措施的关键:

   (1)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重点区域工作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巡逻,排除赌博现象和一切违反社会治安行为。

   (2)要求重点地段、复杂场所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严禁重大案件发生。

  (3)加强对区域内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真正做到有人管,有人抓。

  (4)对社会团伙结帮活动,坚决堵住,不能让其抬头搞破坏。

  (5)对村、支委及组长全体干部制度斗硬,任务明确,奖惩兑现,与干部工资考核挂钩。

  

   双村党支部 村委会

   (盖章) (盖章)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1-5 双村治安院长统计表(1996、10)

  组 别院落名称所辖户数所辖人数治安院长性 别年 龄党 团备 注

  一组马山垭1137肖心荣男46

  秦家沟1139彭勋庆男45

  千家岩1447肖培枢男70党员

  二组 黄马岭1442肖心洲男36

  关田干419肖万友男47党 员

  当功坝1863肖和新男36团 员

  河 边1246肖万田男34团 员

  三组蚊 弯517李 平男30党 员

  双河口723刘本正男48

  河 边513刘绍富男34

  双河口1033肖和云男41

  当功弯927杜 海男27

  磅 上517刘兴荣男29

  潘家弯1139佘达金男35

  黄家沟1456赵朝林男41

  四组枣谷山1962刘本立男50党 员

  刘家大院1135刘本祥男37

  黄家磅1549高玉云男54党 员

  河 边1965刘继春男57党 员

  老房子1051刘本春男46党 员

  五组李家弯517李明春男35

  曹家沟925曹正尤男44

  磅 上727杜纯全男45党员

  园子弯619杜纯文男35

  石盘上312李绍全男39

  隔壁子624李爱平男33党 员

  上罗家嘴2055罗继昌男62党 员

  下罗家嘴522罗学昌男45党 员

  

   注:28个治安院长中,许多人都是村、组干部或者曾经担任过村组干部。

  

  纵横交错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既是一种防范治安事件,确保地方安全的责任体制,它同时也是对村民和农户行为的一种督导和规范体系,因为只有村民遵守作为公民和村民的行为规范,治安状况才能够从根本上得到保证。因此,除了安全防范之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尤其重视对村民行为和村风民俗的规约。例如,在附件11-3所列举的农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十好”和“十不”标准,实际上就是对农户行为的一种范导,这些标准既体现了国家对现代公民的普遍要求,同时又反映了村庄秩序建构对村民行为的特殊规约。

  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性体系,它的畅行必须以被规范对象接受规范性条件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一种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体系,它就不仅仅只是一种安全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教化机制,即通过确立和宣传村民行为规范,将其内化为村民自觉的行为意识。两相比较,防范是被动的,教化则是主动的,所以,从村庄安全的基础来看,教化始终胜于防范。

  村民行为的教化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法德并倡的过程。所谓法德并倡,既政府通过对村民长时期的教育、舆论和宣传影响,将现代法治理念和德治精神传输给村民。法治理念的传输容易为研究者们所关注,但村庄秩序化的德治资源则是一个易为学界误解的问题,一提及德,人们最容易联想到道德伦理性教化,其实,当代德治最大的特征是国家对社会所进行的政治–道德–伦理三维合一的意识形态灌输。在经历了数十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实际上已经在若干方面转化为一种村庄治理的新道德伦理资源,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合一的新政治伦理已经取代了传统的亲族伦理价值和传统的政治伦理型价值,所以,无论我们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导体系中,还是在村民自治章程所提倡的村规民约和村风民俗中,都可以看到它的影响。例如,在双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五章社会秩序一章中就列举了对村民教育的这样五点内容:

  

    (一)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的教育,调动村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引导村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同违法现象作斗争,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四)进行村民的民主自治意识教育,增强村组干部的民主意识和村民的民主自治意识,提高民主自治能力,实现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治村;

  (五)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推广新技术,搞好技术改造和技术发明。

  

  在这里,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就是一种意识形态信仰的培育和威权化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社会主义不仅成为一种信仰,而且也成为一种道德知识。即使是引文中所提及的现代科学和法制理念的传输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科学和法制的意识形态威权同样会发挥德治的作用, 对范导村民行为发生影响。

  当然,法德并倡并不仅仅是通过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订或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体系的确立就一次性完成的,它是一个长时期的政治社会化过程,正是因为村民的行为意识是在这种长期政治社会化过程中遂步形塑的,所以,对于绝大多数循规蹈矩、遵纪守法的村民来说,由基层政府建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实际影响或者改变村民的日常生活和行为轨迹,就是一个完全无法测知的问题。因此,我更倾向于认为,在村庄秩序常态化的条件下,无论是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体系还是村规民约,都仅仅是一种政府行为的产物,它们也主要是作为现代科层化管理中所产生的又一套制度文本而存在,而作为村庄秩序调节与修复机制存在的调解与仲裁,才是更为经常被运用的维系村庄秩序的权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