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在新闻发布会上向广东的张茵叫板,以劳动者代言人的身份驳斥部分资方代表对《劳动合同法》的责难,直言资方只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看待法律,说是“我们可以和张茵辩论,去她的企业调研,测算她的用工成本提高了多少?甚至可以在电视台公开PK,在报纸开专栏讨论!”网上对此一片叫好,欢呼总算有人出来替打工的人讲话了。
中国过去有句老话:话不说不清,理不辩不明。所谓现代民主,其实与“争论”这个词紧密相联,从英国大宪章运动开始,现代民主的发生和发展没有一天不与“争论”相联系,不同意见的相互争辩和不同利益的博弈是自由民主的应有之义,如果没有这种正常有序的争辩和利益博弈,也就没有现代意义的民主。因此,无论是张茵在政协会上和会外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好,还是孔副主席在新闻发布会上向张茵的叫板也好,都是正常的民主方式,至于孔副主席提出要与张茵在电视上PK一回,更为公众所期待。而我所希望的是,这种不同意见的争锋能够成为社会上一种普遍的争论方式,并且形成一些公认的PK中应严格遵循的规则,以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
美国人罗伯特写了一本大书,书名就叫《罗伯特议事规则》。据说这本书的第一版基本内容源于美国众议院议事规则,以后经过反复修订补充成为美国人公认的一般议事规则,适用于从权力机关到民间社团的各类会议,告诉人们应当怎样开会、怎样辩论。其根本原则中有几个基本点:
1.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哪怕就是每一个人,甚至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
2.对领袖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确保自己在根本上仍然能够直接控制集体自身的事务,而不是完全被领袖所控制,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3、.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以上的1、2两条突出的是辩论之中参与者的平等权利,第3条强调了所有决定在作出之前必须通过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不言而喻的是,平等权在PK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实际上它构成了自由辩论的前提条件。以前曾有报道说,某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与公诉机关交手言词激烈,庭审一结束,公诉方即将辩护人带上手铐押走。当然,检方的如此行为或许并非找不到理由,但所谓自由和充分的辩护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所以,尽管电视PK是个好东西,几乎是全世界通行,是潮流所向,然而首先需要具备严格的地位平等法则的保障,甚至连双方的身高差异都是应予平衡的因素,个子矮一点的要用木板垫高,直到与对方相等为止。对于孔祥鸿与张茵而言,总工会虽属群团组织却无疑具有官方色彩,孔主席起码是副厅级干部,又有“劳动者代言人”身份,张茵是资方利益代表,明显属于少数派,已经受到网上万炮齐轰,更害怕官方成本“调研”和税务检查造成的麻烦。辩论虽说还没有开始,就可以预测张茵必败的结果。可以预言,这场孔副主席预约的电视PK将有头无尾无疾而终。
看来在中国,从权力机关会议到群团组织会议,到其他各种形式的会议,要实现公平有序的PK和不同利益的博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达成公认的并具有法律性质的一般议事规则,是自由民主由法律原则走向具体实践的基础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