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最近一个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对当前社会的道德状况颇多议论。从学术界的讨论到街谈巷议,几乎无不涉及这方面的间题。有人说,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人们道德水准的提高;
也有人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市场经济带来的客观后果是道德“滑坡”。不知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乙:应当说,人们的这类反应是整个社会转型期所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它并不仅仅是人们一时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急剧变迁所引起的,而是有其更为深刻的学理上的原因。人们的议论归根到底关涉到这样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市场经济与道德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和调节这种关系?这也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
说实话,这类问题非常复杂,它既是当前社会生活提出来的现实问题,也是深刻的理论问题,古今中外的哲学都曾或多或少、直接间接地讨论过,但却尚无定论。当然,唯物史观为我们的探讨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市场经济的特点。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其一是社会分工,其二是利益的分化和独立。马克思就曾明确说过:“以交换价值和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是“以生产者的私人利益完全隔离和社会分工为前提”的[①]。离开了社会分工,便无商品交换的必要;
没有利益的分化,也无需进行商品交换。社会分工使需要与满足、生产与消费发生分离,从而商品生产者必须按消费者的需求进行生产。这就意味着商人只能以对方的需要这一外在尺度来选择自己的活动方式和发展自己的能力。就此而言,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在本质上是一种他律性的行为。从利益分化来说,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利益的驱动构成市场经济行为最原始的动因和最直接的动力。市场行为动机的这种功利特征,使得商人总是把自己的商业活动当作实现其功利目标的手段。所以,他律性和功利性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
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道德的特点。马克思深刻地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②]。这个论断可谓抓住了道德现象的内在本质。这一本质特征意味着道德动机必须是超越狭隘功利的。也可以说,正是由于超功利性,道德方能达到自律。因为一切可能的功利事物均属于人的身外之物,亦即说它对人的存在来说并不具有本体的意义,所以功利目的不过是来自外在规定的一种自觉形式而已。因此,以功利为目的的行为,只能是一种他律性的非道德行为。只有那种不计荣辱、不计得失,只为行善而行善的行为,才具有自律的意义,从而属于道德行为。为了得到某种报偿而去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去纳税……,这类行为都是非道德的。因为人们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为了善本身,而仅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利,从而“行善”不再是目的,而是沦为某种外在目的赖以实现的手段。这类行为固然是出于自觉(即对利害关系的权衡),但却并非出于自愿。假如有另外的手段可以不付出或少付出代价便可满足同样的功利需要的话,那么以功利为目的的人就会毫不犹豫地放弃这种客观上的利他行为。这难道还是道德的吗?这类行为在客观上诚然有益,但毕竟不可与那种完全为了良知、出于自愿而去救人、去纳税的行为同日而语。被功利所驱使的行为,说到底不过是一种交易罢了。由于处在道德范围之外,它既无所谓道德,也无所谓不道德。
甲:但据我所知,在伦理学中,对道德本质也还有另外的解释……。
乙:是的。对道德的阐释,有不同的伦理学说。其中有侧重道德行为动机的,也有侧重客观效果的。一般地说,功利主义伦理学属于效果论范畴。效果实际上是外在目的的实现。功利主义伦理学也强调外在的功利目的对道德的本质意义。二者显然有相通之处。按效果论的解释,无疑应肯定他律行为在道德上的合法性。但我认为,把他律规定纳入道德至少有两个困难:首先,它无法说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我们知道,法律的约束力最终建立在人们因对自己利害的关切而产生的敬畏之上。守法的原因只是在于免受惩罚。因此,与自律性的道德不同,法律是他律性的,体现为外在的约束。它们显然不属于同一范畴。若按效果论对他律行为的容忍,这种差别就被抹煞了。其次,它也无法合理地说明道德的“慎独”境界。假如道德是一种他律行为,那么在无人监督,解除了一切外在约束时,人们还能(或者还需要)道德吗?有一位台湾学者写道:“因为被侵害者是陌生者就不感到道德上的压力,普遍表现在制造业的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假冒商标、饮食业的不讲卫生、出版业的盗印等各方面”[③]。因陌生者不可能造成“人言可畏”的舆论压力,便无法慎其独,这种“道德”又是何其脆弱!倘若离开了对道德价值的目的性追求,这类现象又何以杜绝?基于以上原因,我不同意效果论和功利主义的解释,倒认为康德的动机伦理学有可借鉴之处。康德严格区分了假言律令与直言律令,认为只有后者才是道德判断形式,它并不依赖“如果”。因此直言律令所要求的行为本身即是目的,而不是达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所以康德强调以自律为特征的道德动机的决定作用。显然,马克思所说的“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批判地吸收了康德伦理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当然,康德的伦理思想带有浓厚的先验论色彩,这种局限性使它难以说明伦理原则的历史生成。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则坚持动机与效果辩证统一的立场。但动机对效果的逻辑先在性意义仍然为马克思所肯定。正是基于这一点,我认为必须把自律性作为道德的一个重要特征。
甲:可是,商业活动中的那种诚实守信、文明经营等行为,难道不是道德的体现吗?
乙:不少人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他们确认市场经济对道德观念的积极推动,也大都是基于这种判断。但我认为应对此作具体分析。假如人们的诚实守信是出于自愿,而不是为了任何别的目的,这无疑是道德行为。但需要指出,这种自愿决非来自市场经济本身,不是市场经济使然。而一旦与市场经济发生内在关联,这种行为就不再是出于自愿,而是出于不得已。这时,它的道德色彩便消失殆尽了。因为如果是为了与顾客建立良好的商业信用关系,以便打开市场,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而这样做,则是非道德的(并非“反道德”)。问题在于,在商业活动这一特定情境中,出于自愿的诚实守信是缺乏保障的,它往往会受到功利目的的左右和遮蔽。说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了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说过的话:“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必须同廉价卖给他货物的人们保持良好的关系。因此,一个民族要是惹起它的供应者和顾客的敌视,那它就实在太愚蠢了。它表现得愈友好,就对它愈有利。商业的人道就在于此,而这种为了达到不道德的目的而滥用道德的伪善手段就是贸易自由论所引以自豪的东西”[④]。读了这段话,商业信用行为背后所潜含的功利目的不是昭然若揭了吗?恩格斯后来虽然又指出了商品经济的这种非道德性质在资本主义进入发达阶段后出现的新特点,但他同时表明这并未改变问题的实质[⑤]。
甲:问题是恩格斯的分析是否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形?
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表现出许多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同的特点,如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按劳分配、更有效的宏观调控,以及人的思想觉悟较高,等等。但既然是一种市场经济,无论它如何特殊,也无法逃避功利原则的驱动。因此,即使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也不可能摆脱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非道德性质这一普遍特征。社会分工和利益分化从根本上注定了它的行为模式只能是他律性的。
甲:如此说来,市场经济和道德,一为他律,一为自律,二者必然表现为互斥甚至冲突,从而构成二律背反关系。
乙:的确如此。仅就市场经济与道德相互对立的一面而言,它们之间的关系确实带有您所说的这种二律背反性质。
甲:这大概正是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消极道德现象的原因之所在。前段时间,社会上出现的某些见利忘义、明哲保身的现象,以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潮在一定范围内的蔓延,恐怕与市场经济的崛起不无关系。有些人总想回避这一点,但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这样做都很难说是一种客观的态度。正视这一点,恰恰是解决问题的开始。
乙:但我想澄清一点,即市场经济与道德的互斥只是表明市场经济的非道德性质,但“非道德”并不就是“反道德”。因此,似乎不能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必然会导致道德的堕落。记得一位外国历史学家在分析战争原因时举过一个有趣的例子。他说:“每次交通事故,说到底,都是由于内燃机的发明以及人们想从一地到另一地的愿望引起的。但是,警察和法院总是要为每次交通事故寻找一个特定的具体原因——驾车人方面的错误:超速,酒后开车,刹车失灵,路面不好”[⑥]。与此相类似,假若市场经济不存在,那么无疑以它为前提而派生的现象包括反道德现象(诸如商品拜物教等等)也不可能出现。但问题在于,市场经济毕竟只是它们赖以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就此而言,市场经济的存在与消极道德现象之间的关系就不是必然的,而是两可的。这就为人们的能动选择提供了可能性空间。关键是如何找到一种合理的操作机制,来有效地调控这种关系。准确地说,消极道德现象的出现,只是与市场经济的自发发展有关。
甲:我注意到您在前面肯定市场经济与道德之间二律背反关系时曾加了一个限制,即“仅就它们相互对立的一面而言”。言外之意,两者还有其他关系?
乙:是这样。以上我们仅仅说明了市场经济同道德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关系只是在直接意义上成立的。但这并非问题的全部。除此之外,它们还有相统一的一面,这种统一则是间接的。
甲: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来理解市场经济与道德的统一性呢?或者说这种统一性具体地表现在哪里呢?
乙:概括地说,这种统一性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对道德的间接肯定关系之中。
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人类道德的进步奠定历史基础。《管子》中说的“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这句话朴素地道出了一个真理。唯物史观则科学地揭示了经济对道德的历史制约性。不能否认少数先进人物可以抑制基本生存需要而追求一种道德上的自我实现,但作为一个群体、一个民族,即在类的层面上,则不可能实现这种超越。这也正是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层次论”的合理之处。离开坚实历史基础的道德,潜在着沦为一种伪善的危险。这一点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假道学那里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左”的错误的干扰,我们也曾陷入脱离物质基础的道德“乌托邦”。这一教训是值得我们永远汲取的。唯物史观认为,道德完善作为人类解放的一个内在方面,只能“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关系的状况促成的”[⑦]。值得指出的是,由此体现出来的市场经济对道德的肯定关系只是一种历史的统一,而非直接的同一。因此,它并不排斥二者在直接意义上的对立。
其次,市场经济对人的主体性存在方式的肯定,有助于道德自律的实现。我在一篇文章中曾具体分析过市场经济的主体性与反主体性双重效应[⑧]。就其反主体性效应而言,市场经济存在着使人物化和单向度发展的倾向,它导致的后果将是他律性,因此与道德相悖。但就市场经济的主体性效应而言,它又同道德具有一致性。因为道德行为的实现离不开主体的自觉、自愿、自主的选择,而这种选择既是主体性的体现,又是自律性的表征。特别是市场交换过程中人们对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选择的体验,为道德决定的自律性特征提供了一种人文前提。马克思说:为了使“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交换双方“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⑨]。而意志自由亦即自我决定,它是自律性的基础。当然,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对道德的肯定作用,并不是当下实现的,相反,它只有经过长期的人文精神的升华,才能够变成现实。
以上分析表明,市场经济对道德的肯定只是一种历史的肯定、间接的肯定。也正因此,这种统一性不具备人们在“此在”状态下的操作意义。
甲:以前我也同意对市场经济与道德之间关系作一种辩证的理解,但却总是感到空泛。今天,听了您的这番话,总算对它们究竟怎样对立、又如何统一,得到了一种可能的解释,使我踏实了许多。不过这还只是一种理论的解决,因此我想请您进一步阐述一下您一开始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即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处理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
乙:在这个问题上,我的基本观点是,既然市场经济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互斥和对立的一面,那么,就应当在现实生活中为它们严格划界,以便防止二者相互“僭越”。(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对此,我想联系以往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来具体说明。我认为,这方面最大的误区乃是功利与道德的混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需要分开来说。
首先,经济学的伦理化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我们知道,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经济的内在结构和客观过程,亦即马克思所谓的“自然历史过程”。这种特定视野,决定了经济学只能采取理性的方式,以因果解释模式为基本框架,来逻辑地再现社会经济结构和运作过程的内在本质。因此,作为一门实证性的社会科学,经济学是超越价值视野的。它所关注并能够解决的问题为“是什么”,而非“应当如何”。恩格斯说:“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做证据”[⑩]。这表明,经济学的实证视野是拒斥价值判断的。空想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缺陷,便在于仅仅局限在伦理谴责和道义控诉,而缺乏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本质的科学揭示,从而混淆了两种不同的视野和问题。愤怒固然可以出诗人,但却出不了经济学家。我们过去往往在经济学领域中预设伦理前提,从而限制了对经济效率的自觉追求和高度重视,结果陷入了抽象的公平尺度优位的误区,严重地抑制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既缺乏公平尺度的可操作性,也不具备满足公平要求的经济基础,公平的理念沦为平均主义。而对公平的直观而庸俗的平均主义理解,又反过来阻滞了经济的增长。这不正是道德原则介入经济学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吗?直到今天,我们才找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合理模式。这一转变实质意味着在学理上摈弃过去那种把经济学伦理化的做法,在操作上则恢复效率这一功利性规定在经济领域的至上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物质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充分证明这一选择是正确的。另一方面的例子在方向上恰恰相反,它是把功利问题纳入伦理道德领域,从而混淆了自律与他律的原则区别。这典型地表现在人们的道德意识培养中。我认为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过某种误区。“狼来了”的故事是大家所熟悉的。这个故事一直被作为一种道德劝诫广泛地流传着。它教导人们为了免遭因撒谎带来的报应而应当诚实。这实际上是宣传了一种自作自受,施害者与受害者集于一身的因果报应观念。其实,在担当着“助人伦,成教化”功能的大量文艺作品中,都不乏这类“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报应模式。这种模式的逻辑是:为了逃避某种惩罚而去“行善”。这样一来,“行善”就变成了一种“储蓄”行为,其最终目的乃是为了得到某种有利的报偿。这恰恰是一种典型的功利追求。它包含着这样一个非道德的结论:假若可以免受惩罚,那么善行则纯粹是多余的,因而不“值得”选择,是否行善、是否遵守道德规范因此便不再重要了。这就使道德行为完全建立在对惩罚的恐惧和对奖励的期待这一功利目的之上了。实际上是把道德这一精神的自律同外在他律相混淆了。因此,按照这样的方式培养出来的不可能是真正的道德意识,而只能是一种隐蔽的功利心。在这种误区的影响下,出现所谓“道德法庭”这种不伦不类的说法也就不足为怪了。
甲:如此看来,为了避免在实际操作中陷入功利与道德的混淆,就应当对这二者实行严格的划界。这是否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把市场经济和道德作为两个相互区别的领域,按不同尺度来分别处置?
乙:正是这样。所谓“划界”,也就是“对症下药,分而治之”。一个健全而合理的社会,应当是丰富多彩的,它需要容纳多样性。这样的社会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任何一种尺度(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抑或其他的),一旦变成涵盖整个社会领域和人的全部生活的独断尺度,都将是危险的。过去,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我们曾一度把伦理道德的社会功能夸大到不适当的地步,甚至变成调节和维系全部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和纽带,以至在物质生产领域也主要靠人的“思想革命化”,结果付出了沉重的历史代价。对此,所有过来人都不会淡忘的。可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由于前些年存在的“一手软、一手硬”的偏差,金钱尺度被独断化。它所带来的消极后果至今有待消除。今天,商业广告不仅能够占领严肃大报的头版全部篇幅,而且据称已“侵占”三峡绝壁[11]。这类现象至少给人造成一种印象:金钱万能。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拜金主义思潮,说到底正是这种金钱尺度的独断化造成的。就此而言,它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本身的确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其实,一个健全的社会必须自觉开辟一块金钱失效的领域,以便消解金钱尺度的独断地位,为道德的存在和进步留下地盘。这恰恰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令人欣慰的是,这个问题已开始引起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关注。市场经济与道德划界,就可以通过它们二者的互斥和互约来限制对方,既避免金钱尺度的独断化,也避免道德尺度的独断化,使整个社会日益走向完善和健全。所以,“当归上帝的归上帝,当归凯撒的归凯撒”,才是合理的态度。这正是我主张“划界”的原因所在。
甲:您的这种“划界”说,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比较好理解。但从个人的角度,则尚难接受。因为这样一来,人们岂不无所适从了?在现实生活中,人总是一种具体的存在,究竟做一个“经济人”,还是做一个“道德人”?这种两难选择不是导致人格分裂吗?
乙:我觉得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人们在从事商业活动时,无疑应当充分坚持物质利益原则,并把它置于至上的地位。这个时候,人们尽管弱化了道德约束,但也决非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是受到许多非道德约束。首先,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所形成的张力,限制了私欲的膨胀。其次,社会的调控手段(如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等),也对商业行为起到某种约束作用。而当人们一旦退出商业领域,介入其他社会生活层面时,则应放弃金钱尺度和效益原则,而把道德尺度置于至上地位,成为富有同情心、助人为乐,按伦理原则行事的人。这与其说是人格分裂,倒不如说是角色转换。其实,每个介入社会的人都不可避免地经常处在社会角色的转换之中。在不同的情境(如工作岗位、公共场所、家庭等)中,他需要扮演不同的角色,所奉行的原则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必须有所区别。这样,一个人才能形成为社会所能容纳的人格。你我都不乏这方面的体验,但却并未因此感到有什么不适和痛苦。人们在市场经济和道德划界的社会里,也面临着类似的情形。“划界”的意义,乃是把共时态的冲突消解在历时性的角色转换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它恰恰是消除人格分裂的一条途径。因为这种转换可以解除人的紧张感、焦虑感,使人们在不同处境中各得其所,从而达到心安理得。
甲:有道理。不过,问题在于一个奉行道德原则的人难道不能在商业领域践履其道德信念,从而成为一个更理想的商人吗?换句话说,在市场经济中,就真的找不到义与利完全统一起来的可能模式吗?
乙:问题提得好。它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划界”。我所说的划界只是原则上的区分。它丝毫也不否认事实上存在的某种重合情形。在商业活动中,一个主观上为了利他,客观上获得利润,这无疑是可能的。但这却并不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义与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为市场经济行为与道德选择之间固然可以存在某种程度的契合,但这种契合无法克服两种局限:第一,这种契合总是外在的。因为它原本就是两种互为独立的视界相交汇的结果,因而不具有内在的意义。第二,这种契合也是不充分的。它只是像两个圆的交叉,而不是两个圆的完全重合。契合的仅仅是那块重影部分。这也就是说,当你最大限度地追求功利目标时,就不可能同时充分地追求道德上的善;
反之亦然。例如,充分的利他行为,即“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无私奉献,在市场交换的范围内显然无法实现。因为只有纯粹的义务劳动才能成为充分的利他行为。而义务劳动是与那种追求价值增殖的商业活动不相容的。总之,市场经济与道德行为无论怎样契合,都无法最终消解它们之间互为外在的排斥关系。形象地说,两个交叉的圆除了重影之外的所剩下的空白部分,恰恰体现着功利与道德的分野,它构成了我前面所说的“划界”和“角色转换”的充足理由。
甲:通过您的这番解释,我比较清楚了。看来,“划界”和“角色转换”无论如何也是必要的。这似乎为我们在操作层面上昭示了一条处理市场经济和道德之间关系的具体途径。最后,我还有一种顾虑。唯物史观的理论和我国的历史实践都已证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对这一问题的确认,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赖以确立的一个基本前提。而您却主张为市场经济与道德划界,使它们相互限约。当道德尺度约束市场原则的扩张,从而避免金钱尺度走向独断时,是否在客观上也会限制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
乙:我认为,这里的关键在于应如何理解“充分发展”及其特定历史情境。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即资本主义生产”[12]。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市场经济可谓“充分发展”了。它把一切社会关系统统还原和归结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甚至把德行、爱情、良心、信仰也变成了商品。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其特有的历史局限性,它尚未达到历史的自觉性,其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只是盲目自发演变的结果。在今天,历史已经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市场经济开辟了新的可能性。这种特定的“此在”性,使我们通过对资本主义的逻辑认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所提供)和客观历史认识(资本主义的实际发展所提供),达到了一种历史的自觉。它要求我们必须克服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进行自觉选择和能动超越,而不应完全重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轨迹。这不仅是道义上的需要(因为我们已认识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而且是客观上的要求(因为历史已经为我们实现这种能动超越奠定了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自发到自觉的转变,无疑是一种历史性的飞跃。这种差别,决定了我们站在今天的历史高度所理解的“充分发展”,只能是一种扬弃,即最大限度地宏扬市场经济的正面效应,使之升华为一种广义的人文精神,同时又必须最大限度地矫正、限制和克服其负面效应。前者使我们有可能克服以往曾经出现过的极左错误,避免社会主义的空想化、理念化;
后者则能够使我们不再重蹈资本主义的覆辙,避免资本主义社会所曾经受过的痛苦。通过“划界”而实现的道德尺度的确立,既有助于市场经济主体性效应的发挥,也有助于弱化其反主体性效应,抵制它的泛化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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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
[③] 韦政通:《伦理思想的突破》,台湾水牛出版社1987版,第23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01-602页。
[⑤]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2-275页。
[⑥] A·J·P·泰勒:《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起源》,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63页
[⑧] 参见何中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几点哲学思考》,载《文史哲》1993年第4期。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199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9页。
[11] 参见《报刊文摘》1993年9月30日第2版。
[1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1页。
(原载《哲学研究》199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