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玠:台湾地位未定论无法成立

  

  台湾地位未定?台独人士的迷思与诡辩。

  纽约大学终身教授、著名两岸问题专家熊玠在《中国评论》月刊八月号发表专文《论“台湾地位”与“一个中国”之关联与正当性》。作者表示:“最近台独分子又配合日本人重谈‘台湾地位未定论’老调。还企图在美国法院申告台湾主权不属于中国。其最终目的乃在民间混淆视听,俾以加深‘拒统’气氛与迷思。甚至让更多台湾民众认为与大陆‘和平发展’就是出卖台湾人利益。故如我们要加深两岸和平发展,其第一步必须在法理上彻底摧毁民进党炮制的‘拒统’理论与迷思。”文章内容如下:

  

  台湾“远见杂志”在今年民进党517 游行前两天举办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四种倾向,如下:(一)赞成“先维持现状” (44.9%);

(二) “赞成台独”(25.4%);

(三) “永远维持现状”(11.5%);

(四) “与大陆统一”(8.3%)。另外,赞成“最终应该独立”的占48.5%;
认为“最终应该统一”的占16.2%。

这前面四项数据和2003 年以来不同机构举办的八次民调走向大致符合。但主要变动在最终应该统或独的问题上。赞成“终极统一”的人数与2006年比,就减少了12.5%;
而赞成“终极独立”的人却比2006年增加了4.2%。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赞成终极统一人数下降率,比赞成终极独立人数增加率高过近三倍。这个现象,在其他机构(譬如《中国时报》)主办的民调结果也得到旁证。台湾民众意见对终独与终统问题有这样大差别的升降情形,主要是由于民进党自2001年以来有系统“反中国化”(甚至篡改教科书)的作为与理论蛊惑民众所导致的结果。

  过去一年来,马英九任何与大陆接触、或和好合作之互动,通通被民进党与蔡英文涂黑为“出卖主权”,以此诉诸民粹,煽动民情。最近台独分子又配合日本人重谈“台湾地位未定论”老调。还企图在美国法院申告台湾主权不属于中国。其最终目的乃在民间混淆视听,俾以加深“拒统”气氛与迷思。甚至让更多台湾民众认为与大陆“和平发展”就是出卖台湾人利益。故如我们要加深两岸和平发展,其第一步必须在法理上彻底摧毁民进党炮制的“拒统”理论与迷思。

  

  两个被民进党利用作推进“拒统”迷思的动力

  

  自胡锦涛主导大陆的对台政策以来,北京政府已由以往追求两岸统一,开始重视防止台独。为求防独,大陆近年来展现更多弹性,在经济等领域惠及台湾。马英九上任一年来,也急于与大陆“休兵”,携手共同应付全球金融海啸的巨浪狂涛。然而,两岸关系和缓一年多以来,台湾的民调仍有以上的偏差现象,推其原因,其实不完全是过去民进党八年执政以来“去中国化”努力所积累的后果。另外还有一个潜在因素,被民进党利用,变成了一个可以鱼目混珠、更进而捏造所谓“台湾主体论”的机会与动力。藉此将一个民粹式的“台湾主权”假想深植民间,起了很大作用。

  这里所说的因素,即两岸之间对“一个中国”涵意以及台湾的法律地位,没有共识,而且有很难弥合的分歧。因此,给了台独分子与民进党好插针觅隙的机会,并在台湾民间极尽离间之能事。他们的说法是:接受“一个中国”即等于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宰割。因此,台湾一定要坚持自己的自主性(“主权”);
并坚持台湾人一定不能承认自己是中国人。在民进党执政以前,大多数的人都认为自己既是台湾人也是中国人。而在民进党执政八年后,却大有改变。自认是台湾人的比例为六成五;
自认是中国人的仅有一成五。而认为自己既是台湾人又是中国人的,占一成八。可见中毒之深。也证明了民进党洗脑式的作法,有其威力。

  虽然表面上“台湾地位未定论”的陈饭,是日本“交流协会”驻台代表斋藤正树于今年五月一次演讲中公开炒作,但是自李登辉开始至陈水扁二十年“台独王朝”一向主张的“台湾主体论”,以及炮制“国民党是外来政权”的动机,即是在为台湾法律地位另觅蹊径,期与中国(广义的中国)的政法脐带切割。其用意正好与斋藤正树大炒“台湾地位未定论”陈饭雷同。为了给台湾独立找法理依据,台独党羽一定要为台湾制造一个独特而存在于中国之外的定位。最能取信于一般台湾民众的依据,即是有系统地树立“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理论与假想。蔡英文所领导的民进党,处处标榜捍卫台湾“主权”即是爱护台湾,用以涂黑马英九所作所为是“出卖主权”。这个说法在民间取得相当的回应与回响。也就是今日台湾“拒统”迷思高涨之缘由。

  一个中国,早已是全球华人的共识。

  现在,我来依据个人对国际法的瞭解,依次答辩以上台独人士的说词,并提出个人认为比较合乎真实的答案。

  (A)至于宣言是否有法律拘束力一节。

  我们须先知晓国际法包括习惯法与条约法两部分。自十七世纪开创现代多国体世界社会以来,按照习惯国际法(一称“通用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所谓国际条约,不论其名称为何,只要当事国有明确“意愿”,纵使是口头协议,也可成立其与条约有同等的拘束力。在1933年有关东格陵兰岛法律地位(丹麦对挪威)的案例中,那时附属于国联组织的〈国际常设法庭〉, 即判决挪威外交部长对丹麦外长口头同意尊重丹麦在该岛的主权,虽然是口头协议,但既然它代表挪威的“意愿”,那就形同条约,对挪威有拘束力。在成文的条约法(treaty law)方面,对这一点已有明文确认。1969年由91 个国家在维也纳签订的《有关条约法公约》开宗明义第一条(a)款,规定“条约”是泛指“国与国之间在国际法规范下签订之协议,无论是见诸单一和多项文件,也无论其使用何等名称”均为条约。一般国际法教科书通常均列举以下各项名称为条约或与条约具同等效力之承诺: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盟约、宣言;
甚至换文、备忘录、宣告、同意之声明,等等。(小注:《有关条约法公约》是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参考了习惯国际法再加增订而准备出来的草案,经91个国家参与研商、辩论同意后签订。根据该委员会的解释,本条约第一条(a)款有关条约之定义中,因提出了“在国际法规范下签订”的条件,所以没有重复习惯国际法中强调当事国“意愿”是决定条约构成之要件的观点。)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小结论:即无论按照习惯国际法或成文的条约法,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因为它们具体载有战时盟邦的“意愿”(关于这点,连台独阵营的国际法学者也都承认的),所以完全具有与条约同等的拘束力,是无可争辩的。

  (B)关于旧金山对日和约没有中国参加以及日本仅放弃台湾与澎湖列岛而没有说明归还给何方的问题。答案是这样: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第二年;
也是“中华民国”由大陆转移退居台湾的第二年,更是蒋介石先生在短暂隐退后恢复总统职位的下一年。美国官方正在等待“尘埃落定”,还不准备承认中国大陆的共产政权。虽然美国并未撤销对现已播迁台湾的“中华民国”政权,但仍不知道在海峡两岸之间,应该邀请何者代表中国参加。美国的补救办法,是让日本跟时居台湾的“中华民国”于次年(1952)签订一个双边的和平条约(简称“中日和约”)。这是因为那时的日本(与美国及其他主要国家一样——除苏联与英国外)继续承认在台湾继续存在的“中华民国”。所以后者是代表中国而与战败国日本签订此和约的。其余部分牵涉到以上的第三点,我们在下面一道回答。

  (C)日本与“中华民国”所签和约的法律地位。这个“中日和约”的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与日本间之战争状态,自本约发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终止”。虽然第二条说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列岛等地一切权利而并未做出究竟交给谁来接受的交代(已如上述),但这第二条应该和第一条合起来看。既然根据第一条双方战争状态因此条约而终止,那么战败国日本所放弃本来就窃夺自中方的土地,是否即还给了与日本签此和约的中方?如果还有人要装糊涂,那么我要他们看该条约的第四条:“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请注意,这里所指的是“中国”与日本在“中华民国三十年”(1941年)以前签定的“一切条约”归于无效,这表示几重意义。首先本条约用的是“中华民国”年号,而又说所有“中国”与日本在这个年号以前所签订的条约均归无效。所以,这证明了日本接受“中华民国”是代表全中国与日本签订本双边条约。其次,就是1895年中日签订的马关条约也包括在这些由于抗战而归于无效的“所有”中日双边条约之中。既然割让台湾的马关条约因此而宣告无效,那么后果只有两个:第一,被日本在《旧金山对日和约》(1951)与这里的《中日和约》(1952)所放弃的台湾与澎湖列岛等地,自然是物归原主。所以,是还给了中国(而由与日本签约的“中华民国”代表“中国”接受)。第二,另一后果是:由于马关条约无效,那么台湾在法理上就从来没有离开中国。这二者之间,请台独分子选一个。很清楚地,不管选哪一个,其结论仍然是台湾在法理上已由日本归还中国。所以他们的“台湾地位未定论”根本无法成立。

  

  台湾与“一个中国”的关系

  

  摧毁了“台湾地位未定论”,只是解决了“拒统”学说与迷思的第一部分。同样重要的是台湾与“一个中国”有何相干?民进党另外在《大陆政策说帖》的一个削足就履的说法是:“就国际法而言”,1952 年日本与“中华民国”签的《中日和约》(民进党称之为“台日和约”)“内容已经取代了战时盟国在开罗与波茨坦就处置台湾的方式所做出的各种声明。”“因此,从法律上来看,台湾已经脱离了日本,但并不属于中国或其他任何国家”。民进党这个说法完全是不仔细研看他们奉为神明的《旧金山和约》;
或者是看不懂该条文的真义。明明在《旧金山和约》第八条规定:“日本承认盟国现在 [既存] 或今后为结束自1939年9月1日开始之战争状态而缔结之一切条约以及为恢复和平或关于恢复和平而订之任何其他协定之完全效力”。本条文说的战时盟国所已作的“一切”条约或协定,当然是包括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这两个文件按照国际法具有条约的拘束力,上面已有交代)。可是,虽然民进党的说词完全没有道理,但他们要强将台湾与中国切割之企图,无形中证明了:切割台湾与一个中国的关联,对于他们在台湾群众中建立“拒统”的迷思,至为重要。

  

  结束语

  

  简言之,主权是属于人民的。政府只能代替人民行使主权。但领土之转移和接受,只有政府才可以出面执行。所以,根据以上所陈述历史真相,无论按照以上所论及的何种法律依据(一是日本按条约归还台湾给中国;
另一是因马关条约归于无效而台湾自动回归祖国怀抱),由于史实的关系,接受台湾回归的政府仍是“中华民国”政府。但“中华民国”政府如此做,是代替中国人民而做的。抓住这个法理,再以逻辑演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台湾的关系,是因为它是广义而由中华民族组成的“中国”的一部分,故能与原属中国人民的台湾省有自然的关系。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在台湾行使治权,但主权仍属中国人民,而“中华民国”作为中国(广义的中国)一部分,等于是代替中国人民在台湾继续不断地行使治权。如此看来,台湾之法律地位,与“中华民国”在法理上的继续存在,再与座落在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系,全都贯通一气了。在这三位一体的逻辑关系结构中,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因为有“中华民国”的继续存在,才牢不可破,亦无懈可击。这样说来,有鉴于台湾与大陆在法理上纯为中国(广义的中国)的一体,所以两岸间之统一,不是应不应该的问题,而是什么时候发生的问题。故两岸的统一,其实是暂时分离之后的“再统一”;
而非第一次的统一而已。在国际上用英文来说,应该是Re-unification。

  台独阵营坚持并极力传播“中华民国”早已不存在,其动机是企图将台湾与大陆相连的法理脐带割断。其心可诛,其言可谴。而更可虑的是,由于台独这种邪说的灌输,台湾一般大众不知其究竟而囫囵吞枣地认为台湾与大陆是“两个互不相干的个体”。所以,李登辉的“两国论”,与陈水扁的“一边一国论”,尽管其荒唐无比,可是仍有相当销路。正是这个缘故。这种现象是“拒统”迷思的一大泉源。会给两岸和平发展带来阻力;
更遑论两岸再统一的未来。职此故,两岸高阶层更必须达到共识,才能有望说服台湾被迷惑的某些大众切实认清敌友:不再以大陆为敌,放弃台独灌输的“与大陆和好就是出卖台湾人利益”的邪念。所以,摧毁“拒统”迷思是为推进两岸和平发展的第一步工作。

  在台湾,尽管马英九可以扭转民进党执政时的“去中国化”(包括篡改教科书)的恶行,但他无法单方让台海两岸达到一个对这一说的三大相关问题上的共识。(这三个相关问题即:台湾地位之确定、一个中国的涵意、以及台湾与广义中国(包括大陆)之关联)。这是须要两岸组成一个高阶层合议小组(其中必须有精通国际法人士),密切磋商、彼此磋磨,方能定案的。

  最后,容我再重复一遍:这个共识达成后,才可以让民进党无隙可趁。譬如他们如再说与大陆交往就造成“台湾主权被出卖”或是“台湾被矮化”等等,再也无法取信于民了。这样,才能期望台湾的大众,在两岸和平发展的课题上,不再被邪说蒙蔽。两岸领导人所精心策划与督导的和平发展之努力,才会得到台湾多数民众的清晰瞭解与衷心支持。当然,两岸在这个复杂问题上达到以上共识,在国际上有关中国再统一的课题上,也能起得匡正视听之作用,殆无须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