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的一审结果揭晓:“巴东县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
邓玉娇在法律上已彻底恢复自由身。”(据财经网:http://www.caijing.com.cn/2009-06-16/110185017_1.html)
现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刻,北京的天空正在电闪雷鸣,正在乌云之中下着大雨,这是今年夏天以来最大的一场雨。倘若以古人天人感应的观念,不知道该做何种解释。我自小相信天人感应,至今依然,相信那是神秘的,只能去感受,却无法言说。
或许无数人和我一样,对于今天这样的结果并不感到喜悦,也不感到难过,一定程度上一起为此事呐喊过一起努力过的朋友们,甚至可能还是喜悦多于难过的——正如六年前孙志刚事件以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为收局的时候,我甚至感觉如在梦里。
奴隶做久了,只要不是过于离谱的不公,似乎都能接受——没办法,我也还是用奴隶的方式在思考问题,我所尽可能拒绝的只是奴才的思维方式。
多年来,我尽可能以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结合的姿态面对问题,一方面追求法律本身所昭示的公平、正义,这是理想主义的;
另一方面,以现实的丑恶为认识基础,当理想主义的追求不能实现的时候,并不因此沮丧,因为我们是在中国。倘若做事没效果,那是极其“正常”的,倘若有点效果足以让我开心,了无期待,了无伤心,之所以还做事仅仅因为那是应该做的。
说实话,今天这样的结果比我想象的还是要好一些,毕竟只要检察院不抗诉,当地政府不对邓玉娇“约束性保护”,邓玉娇就彻底自由了。
然而,毕竟邓玉娇被确定了一项罪名:故意伤害罪,是防卫过当的罪名表述。官方为保证他们自己的逻辑统一,给邓玉娇硬按了一个“心境障碍(双相)”这样的精神鉴定,于是即使是“致人死亡”这样严重的“防卫过当”也可以“免除刑罚”。
对于邓玉娇重获自由,我相信除了部分官员和少数几位“理性”人士之外,绝大部分人和我一样是高兴的;
但是,邓玉娇被定罪却是我们反对的。
从一个基础性的正当程序原则出发,姑不论重要证据因警方渎职而灭失就足以无罪开释邓玉娇,即使仅仅在案发现场的休息室那场惊心动魄的搏斗,也足以认定邓玉娇享有无限防卫权。是否构成迫在眉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不是以拿钱搧脸者、屡屡猛扑者的主观意图为根据的,而是以一个被数名有钱有势有力气、有明确性意图的男人,几次扑推倒在沙发上无法起身的弱女子现场感受为根据的。
如果法院判决邓玉娇正当防卫成立,那就应该是无罪释放,其结果是邓玉娇清清白白地重获自由;
法院现在是定罪且免除处罚,邓玉娇以戴罪之身,重获自由。在重获自由这一结果上,两种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在正当性意义上获得了重合,而在合法性意义上,两者却存在着本质的差异:罪和非罪。现代法治社会对合法性与正当性统一的基本要求,在这儿产生了诡异的分离。
这种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分离,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中国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是一个坏现象,也是一个好现象。
所谓坏,那便是枉法,是强奸法律,强奸公义的行为;
所谓好,便是强权在强奸公义,强奸法律的同时,强奸犯也有让步,而这种让步的前提是无数人坚持不懈地努力,许多时候努力了也未见得一定就能达到目标。
这种好坏参半、合法性与正当性分离而纠结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已经是当前中国社会能够达到的最高程度的司法公正。这是令人悲哀的,但依然要看到它进步的一面。一个每次考试都是20分的人,有一次他考了25分,我们还是要鼓励他的。
现在还仅仅是一审的结果,接下来会怎么样?邓玉娇会不会上诉?检察院会不会抗诉,都还不好说。我想最关键的还要看邓玉娇自己的意思,再说一遍,毕竟一切都是她在承受,而不是我们。
也许,目前最重要的问题不在是否上诉,不在检察院会不会抗诉(我想基本上不太可能会抗诉),而在于政府会不会借口邓玉娇“心境障碍(双相)”而继续“约束性保护”,我想这是包括邓玉娇在内绝大部分如我们这般“心境障碍(双相)”者所担忧的。
所以,故事未必就此结束,继续关注!
2009年6月16日12:58
邓玉娇重获法律意义上自由之后两小时
於追遠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