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以来,中国政治研究已经不能自外于海外中国问题研究。毕竟,政治学学科的恢复是中国社会科学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事件,它昭示着在政治学研究领域,关于中国政治的研究不仅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理论和经验,而且要注意吸收国外研究的最新成果。据归纳,在国外中国研究的重镇美国,其研究模式不下九种:(1)倾向模式;(2)派别模式;(3)官僚模式;(4)结构模式;(5)规范模式;(6)毛控制模式;(7)世代模式;(8)利益群体模式;(9)合理性模式。[1]这些研究模式,以今天的眼光看,有些是隔靴搔痒,有些是雾里看花,有些是生搬硬套,但也有相当的研究触及中国政治发展的逻辑,其分析鞭辟入里,其观点发人深思,其方法富有学理涵容性,在80年代得到国内中国政治研究者广泛的响应。90年代后,随着中国学术对外交流的扩大,中国政治研究的不断深入,国外中国政治研究的许多概念和范畴对中国政治学人逐步失去了最初的新鲜感和震撼力,但是,那些架构比较合理、学理资源比较深厚、在学科上具有“大理论”特征的理论方法仍然对中国政治学人的中国政治研究发挥着深远的影响。它们实际上为理解和解释中国政治提供了虽然不同但有内在联系的一组理论视角。
1.比较现代化。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从比较的角度对这一过程进行研究是现代化理论的基本特征,凡是以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为线索来探讨社会变迁的理论都可以归入比较现代化研究的范围。比较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立论是,现代化在欧洲是现代性因素“内源发生”成长的结果,这种现代性因素以殖民和资本输出的形式从欧洲向外扩张,把世界其他地区强行拉入工业化、民主化、城市化和理性化的历史运动之中,人类史由此变成一部世界史,因此,在非欧洲地区,现代化不过是这些国家应对来自“外部挑战”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中国政治学人对现代化理论还相当陌生,但是,由于马克思的现代社会发展理论与现代化理论有许多相似之处,[2]这一分析框架实际上非常接近现代化理论的某些预设,与它的理论逻辑并无大违。这也是为什么改革开放后,现代化理论一经传入中国,即风行于中国的社会科学界,成为最时髦的理论方法之一。[3]然而,上述分析框架的取向毕竟不是现代化问题,“中国革命运动是一场伟大而复杂的政治斗争,但它本身并不等同于社会变革,并不能代替对社会变革全局的研究。”[4]那么,如何认识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的全局呢?罗荣渠先生把它归纳为四个过程:(1)自我衰败的过程;(2)半边缘化即半殖民地过程;(3)革命化过程;(4)现代化过程。“综观中国现代变革的全过程,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传统发展轨道已被打破,开始被纳入现代世界发展的大潮之中,因此,中国的半边缘化和革命化,实质上都是中国现代化总进程中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变的特殊形式。就现代化的特定意义而言,在19世纪后半叶,它只是中国近世社会大变动诸流向中的一个流向;到本世纪初清王朝解体,现代化才异常艰难地上升为诸流向中带有主导性的趋势;到本世纪50年代以后,它才逐渐上升为大变革的主流,即占支配地位的大趋势。”[5]在比较现代化研究的影响下,80年代以来,不仅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围绕着“传统-现代”这个路径来分析,甚至那些并非专门研究中国政治发展的论著也以社会转型为中心来解释和评价与此相关的其他历史问题,从而使得中国政治研究具有浓厚的“社会-历史研究”特色。
2.国家-社会关系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通常被扼要地概括为市民社会理论。作为一个研究模式,它强调的是社会与国家相对的二元性质,关注的是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但因其发展脉络过于庞杂,缺少理论亮点而显得较为沉寂。如果不是20世纪后期国家主义的猖獗,市民社会理论可能就此衰落下去。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直接导因于70年代以来的东欧和前苏联的改革和民主化运动,它受到中国政治学界的高度关注则是1992年以后的事。从现实来说,它是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正在经历的社会领域自治化进程的回应,这一进程配合着经济领域的市场化逐步打破国家的全面控制,使越来越多的权力要素流入社会,导致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面对这种变化,80年代后期的中国政治学界引发了一场以“新权威主义”为主题的争论。“新权威主义”者基于对后发型现代化国家政治发展规律的认知,认为中国这样一个处于改革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市场化和社会自治化只有在集权体制下才能加速进行,一个强大的具有现代化取向的中央权威是完成社会平稳转型的必要条件。“反新权威主义”者(又被称为“激进改革派”)则主张中国必须加大政治体制改革步伐以推动正在经济社会领域出现的市场化、自治化趋势,只有变集权为分权的政治民主化才能打破发展的瓶颈,实现经济、社会和政治的良性互动。撇开二者的分歧不论,它们的共同特征均是主张体制内改革。但80年代末期中国政治生活发生的一些大事件促使中国政治学人对中国政治发展进行反思,这种反思的一个结果是,现存体制内的改革被认为其边际收益已经接近为零,要进一步发展中国的民主政治,需要在国家体制外的社会领域用功,即以社会领域的深入广泛的变革推进国家领域的变革,而一个自主性的市民社会是自由、民主、法治的可靠保证。体制外改革由此获得了战略意义。此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遂成为中国政治研究的热点,“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被认为是一个极富增值性和原创性的分析框架。需要指出,虽然“国家-社会关系”隐含着运用市民社会的独立性所动员的社会资源来抵御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专横设想,但基本上,在中国政治研究者那里,这一关系更多地被解释为一种基于各自所具有的发展逻辑和自主性而展开的良性互动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端,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6]毫无疑问,这种非激进的互动取向同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生态特征是相联系的。
3.新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是一种主张把制度因素引入经济分析中以解释长期经济变迁成因的理论,它本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非主流学派,但由于在建立制度分析模型方面取得巨大成功,80年代后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新制度主义有两个中心概念:“产权”与“交易费用”。产权是对资源的排他性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它的重要性表现在假如某种资源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利用这一资源就要冒着收益不抵成本的风险,即产生外部性问题,从而导致资源利用的低效率或无效率。较之产权而言,交易费用是一个更具革命性的概念。交易费用简单地说即某一产权界定的运作费用。假如交易费用为零,产权如何界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无关宏旨,但事实上交易费用总是大于零的,因此产权的界定取得极为重要的意义。产权的界定就是制度,制度的功能就是降低交易费用,使外部性内在化,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新制度主义把“制度”理解为一系列包括正式约束(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非正式约束(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的社会的“博弈规则”。所谓博弈就是选择,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通过影响个人选择而对一国的经济绩效发生积极作用。[7]在这里,制度被视为经济增长的自变量,制度总是变迁的,制度变迁即产权界定的不断调整,产权界定则是国家最擅长和最本质的工作。这样,历史的进步和经济政治的发展应该到制度变迁中去寻找原因。新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特殊关注无疑引起政治学界的极大兴趣,因为和经济学相比,制度更应是“政治”的。只是由于行为主义革命的缘故,制度的研究让位于行为的研究,国家的研究让位于政治系统的研究,规范的研究让位于经验的研究。在行为主义政治学已呈颓势的70年代,一部分政治学者转向决策理论研究,“制度主义成为政治学研究中一股涌动不已的暗流”,他们适逢其时,因为一部分经济学者也转向政治研究,“经济学研究中制度主义思潮的兴起,鼓舞了政治学研究中的制度主义理论家”。[8]显而易见,政治学和经济学的汇合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制度”这一关键变量打通了个人行为与集体行动、社会与国家、经济与政治的联系。新制度主义,论出身,是经济学的,论归宿,却是政治经济学的(“新政治经济学”),这也是人们把它视为经济学与政治学科际整合范例的原因。新制度主义传入中国的时间不长,应用于政治学研究的时间则更短,目前主要是一些研究生和青年学者在使用这一理论方法,分析中国政治问题也很自然集中在中国改革发展的战略、国家与市场一类很“经济化”的主题上,而主要不是社会政治问题。可以想见,这将是一个有望“刷新”政治学并有可能取得重大突破的新领域。
比较现代化:主题与问题
持比较现代化理论方法考察中国政治发展的学者多半都同意,中国现代化的主题可以概括为回应西方挑战,重建政治共同体,从而实现以经济起飞为动力的文明结构的全面转型。这里一个基本的理论假设是,在19世纪中叶以前,中国的衰落主要源自内部的传统危机,如果没有外部因素的作用,王朝可以通过动员自身资源克服危机,自我复制,但在西方冲击下,王朝循环被中断,从此以后,中国的变革是围绕西方新兴资本主义世界的中轴而进行,是受外来影响支配的。[9]
这一主题和假设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认识中国现代化的障碍。相当长时间内,马克斯?韦伯的理论在东西方现代化比较研究中具有主导地位。韦伯把中国未能早于或与西方国家同时开始现代化转型的原因归结为中国人的“心理上的特点”,即与西方新教伦理价值取向大异其趣的儒教精神和生活态度的消极作用。这种从文化-心理角度探讨中国现代化历史起点的观点曾对中国学者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亚洲“四小龙”的兴起以及对儒家文化的批判性挖掘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文化决定论”的解释效力。[10]它促使人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来思考中国落伍的原因。在整个80年代,在注意吸收国外中国研究学术成果的基础上,从经济结构、增长方式、社会组织、人口变迁、城市特质等方面对这一问题展开的探讨大大丰富了关于中国现代化障碍的认识。例如,融家庭手工业和小商品生产于一体而富有弹性的农业自然经济、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国家政治和以儒家传统文化为基干的宗族伦理构成的自洽性的社会结构是压制资本主义发展的根本所在,这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对政治学者来说,上述研究文献涉及到的前现代时期中国政治的特质无疑是最令人关注的内容。的确,许多资料表明,18世纪的中国有过启动现代化最有利的时机:一方面,西方的现代化已有200余年的历史,正向东方扩张,外部挑战开始出现(按现代化理论,挑战是现代化的机遇),另一方面,王朝正处于全盛期,政局稳定,而且中央集权化官僚体制的专门化、职业化和理性化的特点都很明显,完全具备应战能力。但为什么中国却不能像日本那样有一个“明治维新”?海外中国研究主流学派的观点是,清王朝这样一个入主中原的异族政权过于关切自身的统治安全以至压倒了现代化的取向。这使得政治制度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并因过分强调控制而导致权力内重外轻、政务懈怠、行政退化、贪污腐败。到19世纪,“政治结构成了一堆废物,对于现代化道路上任何有意义的行动,它都毫无所用。政治上的失败乃是解释中国对现代化起步缓慢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11]换言之,中国传统政治结构是现代化转型的先天障碍,即使在它“非常具备现代转变条件”时同样如此。需要指出,中国学人在自己的研究中很早就触及到这一结论,[12]尤其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一直把政治问题作为中国改造的中心问题,只不过没有从比较现代化的角度来加以系统论述罢了。
于是,革命便获得了历史的合法性。虽然在90年代“告别革命”的思潮对中国现代史上的若干重大事件提出深刻的质疑,但大多数研究者仍然相信,中国传统政治结构的内在强制单靠功能的转换是无法改变的。问题是,革命摧毁王权以后,却没有能够在政治结构的废墟上建立起一个新的权威。按照亨廷顿的观点,在封建制或权力分散的政体中,集中权力是现代化的先决条件,而在一个已经集中权力的官僚政体中,当务之急是如何通过官僚机构推行现代化的变革。[13]然而中国现代化的困境在于,当中国有机会启动现代化时,面对的是一个反现代性的专制型中央集权政体,而当中国最终被纳入现代化潮流中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威予以保证时,中央集权政体却发生了严重的危机,(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丧失了整合和贯彻的能力。旧秩序已经分崩离析,新政治规范无从产生,中国现代化在列强环伺、军阀割据、暴力冲突中步履蹒跚。在这种背景下,从政治上寻求根本解决的激进方案,以高度集权的方式重组社会秩序,便成为多数现代化精英的选择。显然,在这里,“革命”这一曾经主导中国政治研究的“反帝反封建”范式的中心话语被置入中国现代化的语境中,获得了新的意义:革命既是一个分权运动(摧毁传统的政治结构,打破专制的中央集权),也是一个集权运动(重建国家主权,为现代化提供新的权威基础)。
1949年共产党开国建政,标志着长达半个世纪的重构现代化新权威基础运动的结束,中国迅速进入现代化经济建设时期。比较现代化研究者感兴趣的问题是,以工业化为基本内涵的现代化建设对政治与社会生活发生了什么影响,或者反过来说,政治权威为推动工业化作出了什么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又带来什么样的社会政治后果。许多文献都注意到,近代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工业基础极为薄弱、社会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度,人口规模超大与社会资源总量贫乏的尖锐矛盾使现代化具有一种极为紧张的性质:从时间上说,需要把西方三百余年的现代化过程浓缩为几十年内完成;从空间上说,需要迅速的富国强兵以打破新政权面临的外国敌对势力的封锁包围,这就决定中国的工业化不能不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战略”。“赶超型”工业化需要规模庞大的资本投入,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为它提供国内储蓄和资本积累来源的部门只有农业,于是注定农业要成为工业化的唯一索取对象。这在中央权威衰落的条件下是不容易做到的,但1949年的革命正好锻造了一个强大的中央权威,因而国家可以利用其垄断地位,运用工农业产品不等价政策把农业剩余集中在自己手里,实行强制性的工业化积累。中国工业化的特殊逻辑必然创造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在乡村,为了最大限度动员和提取工业化所需资金,必须克服土地改革后出现的小土地私有制和个体农业的制度性后果,以合作化运动把农民组织起来,收回农民独立的财产权利;同时为了使农业为国家经济发展蓄留大规模劳动力,必须冻结农业人口流动以压低其机会成本。这样便有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在城市,为了抑制居民的消费需求,满足国家对资源的垄断性提取和再分配,必须以组织化的社会生产代替分散的私人生产,由此又必须把原属于职业意义的“工作场所”改造成直接承担汇聚资源、供给公共产品、具有社会控制功能的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器的“政治单位”。[14]“赶超型”工业化的最大特点就是造成社会对政治权威的极度依赖,因而政治权力可以不受限制地渗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领域和每一个阶层,使中国社会政治呈现出鲜明的“国家全能主义”特质。国家全能主义现代化模式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对社会生活的高强度控制,虽然可以实现国家工业化的若干目标,但却最终导致社会的普遍困顿,使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大规模提取无以为继,反过来又使工业化和国家政治体制陷入危机之中。这是1979年开始的改革开放的深刻动因。
比较现代化无疑为中国政治研究提供了一种“宏大叙事”的分析框架,即使是对某个短时段和某些个案的研究,也因其依托于这一分析框架而显示出大历史的理论风格。它在中国学界享有重大影响不是偶然的。但是,作为比较现代化的理论基础———现代化理论的逻辑假设却一直为人诟病。在早期的比较现代化研究中,现代化就是西方化。既然承认世界现代化进程首先肇始于西欧,然后经欧洲其它地区和北美传播到亚洲、非洲和拉美所有国家,那为什么不能把这一过程视为欧美产生的制度和价值观念即西方文明向全世界传播的过程?不难发现,“西方中心论”假设是以现代化理论中常用的“传统-现代”二元模式为基础的,根据这一模式,传统与现代在性质上是两个对立的无法兼容的要素系统,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以划分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现代化就是前者经过传播而获得后者的共同特征。因此,对“西方中心论”的批判多由对“传统-现代”二元模式的检讨开始。布莱克认为,现代性与传统性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极端状态,每个社会的传统性内部都有发展出现代性的可能,故而应把现代化理解为传统的制度和价值观念在功能上不断适应现代性要求的过程。在布莱克倡导的比较现代化研究中,现代化理论的重点转向对不发达国家本身的现代性和传统性的互动关系的研究。[15]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柯文提出与“西方中心论”相对立的“中国中心观”问题。所谓“中国中心观”是指近现代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逻辑发展,19世纪西方的登场制造了种种问题,“尽管中国的情境日益受到西方的影响,这个社会的内在历史自始至终依然是中国的。”[16]这种偏重于从中国社会内部因素而不是外来因素来解释中国近代社会政治发展的“内向方法”(internalapproach)很自然导向对费正清学派的“冲击-反应”模式的批判。然而,柯文的观点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尽管它为一部分中国研究者所支持和追随,但只要细心阅读他们关于中国政治研究的论著,不难发现在大历史观方面,他们根本无法埋葬“冲击-反应”模式(例如在许多批判这一模式的文献中仍广泛使用“早发内生”、“后发外生”这类现代化分类概念)。毕竟,19世纪列强的入侵确确实实导致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即便柯文本人也不得不把中国问题作分层处理,承认至少在“最外层带”,诸如通商口岸、现代兵工厂、工商业、大众传媒、基督教徒、总理衙门等等的出现是对西方冲击反应的直接产物。[17]具有反讽意味的是,在比较现代化研究中,积极清算“西方中心论”的多为西方学者,[18]中国学人至多只怀有意识形态的义愤,至今很少见有系统的令人信服的论述,这是耐人寻味的。[19]
国家与社会:边界与互动
作为一个具有内在联系而又具有张力的分析架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无疑是西方学者对西方国家工业革命前后社会政治变革的思考的结果。如前所述,这一理论通常以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态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和成长导致社会领域相对于国家的自主化而问世的。这显然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事实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进在许多论者的笔下往往又以“权威理性化”、“文化世俗化”、“结构区分化”这样十足的现代化理论语言加以表述,而且从结构来看,一个执着于“传统-现代”的纵向比较,一个钟情于“国家-社会”的横向分划,因此在精神气质上,国家-社会关系研究与现代化研究具有天然的亲和性。所以有学者认为,当中国学者引入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及理论后,“我们基本上可以将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定位为对中国欲实现现代化(政治现代化)的发展道路的探究。”[20]
有趣的是,为什么在中国政治研究中现代化理论研究范式方兴未艾之时,市民社会理论会异军突起?如果说这两种研究天然亲和,为什么后者的崛起让人多少感到前者的衰落?单纯从理论自身的角度看,这可能与现代化理论研究中中国语境强化的权威主义取向的内在矛盾有关,从政治发展实践的角度看,它也是当代中国政治动员型工业化的挫折导致国家危机的产物。前面已经说过,中国现代化的动力不是来自社会自组织,而是来自一定的政治权威,正因如此,“国家全能主义”便具有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国家全能主义”与现代化存在着一种二律背反的关系:现代化需要国家通过政治动员来推动,然而革命后社会的政治动员的特质是政治权威的行使没有确定的体制程序和法律程序,它运用完成革命的力量权威地组织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必然使现代化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和震荡性,把现代化引向危机。为了解决危机,国家又不得不通过更加强制专断的方式来满足自身对社会控制的需求,抑制来自各方面潜在或公开的挑战。它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可避免的权力高度集中。[21]国家无所不能,无所不管,政治、经济、文化一体同构(即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均集中于政治领域)和中心重叠(即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均由政治的强制逻辑一以贯之),社会完全成为国家的行政附属物。1979年的改革开放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一场针对这种国家高度集权的分权运动:它把直接经营生产的权力返还给企业,把资源配置的权力返还给市场,把经济活动中的社会性监督与管理的权力返还给社会,这样,在“国家领域”的身边,开始生长出一个粗陋的“私人领域”。“直到1992年,当中国的改革进入市场经济在日常生活中普遍确立的阶段,‘社会’才被人们逐渐注意,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话语才在中国知识界引起如此普遍的注意。”[22]但要注意,仅有市场经济的发动还不足以促使人们关注市民社会理论,正如前述,只有配合着80年代分权运动而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这一改革的受挫才是市民社会理论兴起的真正原因,而市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则意味着中国现代化研究中以国家本位为取向的总体性理路的危机。如果说,民主化进程在体制内因各种各样复杂因素的制约而辗转反复,那么体制外市场经济的发育和社会自主性的生长则为民主化的迟早来临准备坚实的土壤;如果说,民主化进程的突破有赖于国家上层建筑的变革,那么民主政治的最终实现和正常运行则有赖于国家以外的社会的支持。这正是市民社会论者的信念。在他们看来,市民社会对于国家权力体系民主化的意义表现在:(1)市民社会是现代民主的社会载体;(2)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威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缓冲带;(3)市民社会是民主力量生成积累的基地;(4)市民社会是民主平稳发展的平衡砝码。[23]尽管有人批评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理论更多是一种“理性的价值建构”,未必适切中国的实际,但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改革开放20年,中国社会总体状况的确发生了类似西方工业革命以后的变化。第一、虽然迄今为止国家仍然控制着主要的社会资源,但社会资源的占有与控制已逐渐呈现多元化态势,社会很大程度可以利用这些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发展出独立于国家的物质生产和社会交往形式。第二、伴随着社会资源占有与控制的多元化,个人独立性相对扩大,这表现在个人受组织、身份的限制趋于减弱,寻求自身发展的选择余地不断增加,个人财产权利、言论、发表、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状况较前有所改善。第三、随着从旧体制摆脱出来的新的社会力量和角色群体的发展壮大,在政府行政组织之外开始了民间社会的组织化进程,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非赢利性团体和非行政化的赢利性经济组织日益成为国家不能忽视的社会主体。[24]因此,研究者认为,中国市民社会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建构”,而且是一种“实体存在”。按它的发展逻辑,没有理由低估它在政治上的意义。
无论市民社会概念本身存在多大争议,它的最大价值在于恢复了人们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注,刷新人们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知识。市民社会无疑是独立于国家的一个领域,但市民社会却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是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自身的规定性。因此,欲考察民主实现的条件即民主建设问题,不能撇开国家单纯着眼于市民社会,必须从一定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出发。研究者举列了四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1)强社会-弱国家;(2)弱社会-强国家;(3)弱社会-弱国家;(4)强国家—强社会。[25]第一种模式反映了传统自由主义的理念,即社会对抗国家;第二种模式反映了现代权威主义的要求,即国家宰制社会;第三种模式见诸于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国家和现代不发达政体。这三种模式都与中国的现代化与民主建设目标相违。对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国家来说,中央权威的衰败而导致地方势力的盛行和民间社会的活跃(如1915-1936年间)的确也曾使现代化得以在社会中自发和自由地生长,开创过“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岁月”,但这种现代文明因素之间缺乏有组织的相互联系和呼应,不可能产生持久和整体的效应,而且在外敌入侵和内部保守势力的夹击下迅即凋敝破产。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的引导,社会现代化的成果就无法积累和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对现代化的推动作用不是无条件的,国家动员和提取资源首先得有资源可资动员和提取,没有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经济和自主的私人交往领域,正如前述,国家动员和提取资源则无以为继,反过来使现代化陷于停滞。特别严重的是,国家的危机反应促使国家强化对社会自主领域的干预和控制,最终既吞噬了社会,也断送了国家。结论是,中国的现代化既需要一个强大的社会,也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因此第四种模式即强国家-强社会被一些研究者认为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理性选择。(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这构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主流观点,它的基本精神就是肯定国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以制度创新避免社会对抗国家和国家宰制社会的局面,争取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平衡。90年代中国为数不多的“合作主义”(Corporatism)研究可以视为对这一观点的一个响应。
显然,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平衡涉及国家与社会的边界问题。无论是从国家具有优越于社会的权能和扩张性看,还是从当代中国现代化与民主建设的经验教训看,国家与社会边界问题的重点都应首先落实到对国家行动合理范围的界定。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社会生活领域比较而言总是脆弱的,所以需要国家保护,由此决定国家的主要功能就是制订普遍性的行为规则,提供法律保障,以及当社会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矛盾和冲突时以公共权力的角色进行仲裁。但是国家又是个人权利最可能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因此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又应从消极方面予以界定,即凡是社会内部有能力调解和从事的活动,国家都不应插手干预。这成为80、90年代政府改革的“小政府、大社会”思路的一个理论依据。[26]有人认为,中国目前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权力过于发达、控制力过于强大,各种非规范性的社会力量具有相当大的势力,而由各阶层的人民群众所构成的社会权力则十分弱小,尚不足以对行政权力产生有效的制约,也不足以对非规范性的势力产生有效的制约。”解决这一问题应朝三个方向努力:第一,增强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作用,即政府在提供市场运行规则、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规则并有效实施这些规则方面的强有力的作用;第二,坚决杜绝行政权力对市场的非法和不适当的介入和垄断,彻底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现“政企”、“政事”分离;第三,积极创造各种条件来发展社会自主力量,使其向着社会自治和制约政府的方向逐渐成长起来。[27]可见,国家与社会边界问题本质上是关于“国家限度”的探讨。从根本上说,“国家行动的限度是靠制度化、法治化来保证的。……它要求国家行动和国家官员的行为必须接受选民的政治监督并接受法律所界定的规范,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际执行相一致且具有制度化保障,要求资源分配的公正性与资源使用的有效性。”[28]
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为解释与认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围绕着市民社会的构建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按照邓正来的总结,这些问题与其中使用的概念和分析框架的“舶来”特性紧密相关,当西方市民社会模式成为中国政治批判的依据以后,它很容易带来两个误导,一是将该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找一些符合该理论模式前提的伪本土经验材料(例如有论者把中国王朝时期的“民间社会”作市民社会解);二是依循这种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作片面性解读或片面性评论。当然,他把这归咎于“现代化框架”内在预设(西方政治现代化道路的普遍有效性)的影响,因而对这一问题的批评可与对现代化理论的批评联系起来。[29]对中国政治研究者来说,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新制度主义:国家与产权
80年代以来,制度创新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同名词,最先是频率极高地见诸经济学者的研究分析中,随后扩散到社会学和政治学。现在人们对这一点已经没有争议:中国的改革开放尽管是由国家率先发动的,但它的理由却植根于社会,制度的创新发轫于政治中心之外的广大的边缘地带,然后逐渐回馈影响到政治中心,促成改革的全面深入发展。“农村包围城市”或“体制外走向体制内”就是对制度创新路径的一种形象描述。
中国改革为什么不是自城市而是自农村始?按照新制度主义的观点,只有当通过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收益大于为获取这种收益而支付的成本时,制度创新才可能发生。制度创新是需要成本的,这种成本表现在由于改变既存的利益格局和社会结构而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社会震荡,由于社会失序导致新利益群体的行为选择突破原有的理性边界而必须制订新的规范和约束并组织实施,同时为清除制度变革阻力以免其对脆弱的制度体系造成冲击而必须提供安置、疏导或暴力控制的设施。显然,当时处于文革刚刚结束时期的国家既无力也不愿承担这些成本,于是,制度创新选择了从比较成本最小、突破口最容易的部门入手:国家放松对农村的管制,让农民自发进行发展所必须的体制方面的探索。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村民自治制度正是这种制度创新的成果。这是一个十分理想化的分析。
事实上,农村的改革与其说源自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比较,即净收益的正向激励,不如说源自实际收益与实际成本的巨大反差,即负收益的反向激励。制度的效率只能事后评估。周其仁对改革开放前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系统的收益和费用的分析表明,在1957-1961年间(以1960年为峰尖)和1972-1981年间(以1980年为峰尖),国家控制的收益指数增长相对于费用指数增长出现倒挂,也就是说,国家提高农业公有化程度引起制度费用的连年快速增长大于国家由此获得的收益指数的增长。“收益-成本”倒挂的背后是饥荒和停滞,它的后果是迫使国家在政治失败和政策退却之间作出选择,国家除了动员一切可能的政策手段动员农民增加生产并实行自救,别无他途。虽然60年代的政策调整还不能算作制度创新,但承认家庭副业的合法地位和确立生产队为基础的体制实际上为后来的制度创新提供了两个支点,“谁也不曾料到,正因为有了这两个支点,农民增强了对集体的谈判地位,集体则增强了对国家的谈判地位,从而为改革集体公有制准备了条件。”[30]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就这样进入了一个新的逻辑,“即经过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交易,以及农民之间的交易来形成新的有效产权。在一个可以围绕制度形成和改变作交易的环境里,国家从对农村经济无所不在的控制状态大踏步后退,以此交换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控制系统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及其流转权,承包上缴之余资源的私产权,以及非农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最重要的是,国家在交易中转向保护新的有效产权的政策方向,并且它已经不能再单方面改变产权而无须经过与农民作进一步的交易。”[31]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开放前究竟是什么机制使国家的控制在1950年以后能够不容挑战地深入到乡村基层,而我们知道在以往任何时期国家都未曾作到这一点。比较现代化研究是从政治权威与工业化的相互关系来分析的(见前面所述),新制度主义充分肯定这一分析视角,但是把它纳入“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这一框架,作出制度主义的独特解释。所谓路径依赖简单地说就是“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初始的制度选择即使是偶然的,但由于其带来“报酬递增”,结果强化了这一制度的刺激和惯性。从表面上看,50年代初国家把土地分给农民使农民成为小土地所有者与后来国家收回农民土地私有权使农民成为无产者似乎是矛盾的,但是这两者之间的逻辑却是一致的。这就是50年代初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不是产权市场上土地交易的产物,而是国家运用政治暴力剥夺地主转移土地产权的结果(这种做法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其政治上的“利润”就是体制外的动员获得了广大农民的支持)。在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上事先就凝聚了鲜明的国家意志。既然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本来就不是“购买”来的,而是“分配”来的,那么,国家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实际上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目标和需要改变原来的“分配方案”。所以有论者说,在土改形成的农民个体私有制中其实已经包含了后来集体化公有的一切可能的形式。[32]前一个选择决定和影响了后一个选择。这也是为什么当国家取消了农民的土地私有权而农民却并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合法,从而最终接受这样一种非合约性制度安排的根本原因。路径依赖一旦形成,制度变迁或者进入良性循环,或者沿着原来的错误方向自我强化,以至被“锁定”(lockin)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中难以自拔。这时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借助外部力量或政权的力量。于是,“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制度变迁模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是相对于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而言的。新制度主义把制度变迁分为两类模型,一类为需求诱致型,一类为供给主导型。前者指创新主体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为确立预期能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而自发组织实施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它是以奠基于市场经济之上的分权型决策体制为制度条件的;后者指由政府借助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自上而下组织实施的制度创新,它与一个市场经济不够发达且国家力量相对强大的集权型决策体制相适应。研究者一般认为,中国目前所选择的是一种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模型,其特征主要是:(1)在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参与制度安排的社会博弈中,由于政府主体在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资源配置权力上居于优势地位,它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方向、形式、深度和广度;(2)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所追求的目标是双重的,一要通过使权力中心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以赢得最大化的政治支持,抑制潜在的反对派势力的生长;二要通过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以扩大社会全体的福利,增加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3)政府主体在推行自上而下的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为防止下级政府或非政府主体利用上级授权谋取自身利益而使改革发生变形,要求维护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权威。[33]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主体无疑是国家。如果说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产品,那么它一般是而且主要应该是由国家“生产”的。国家的基本功能就是提供法律、秩序和保护产权,并以此交换税收。按新制度主义分析,国家作为垄断者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制度性的服务。例如,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无法避免的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对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而言多半不成为问题,因为国家可以凭恃其强制力和意识形态等要素减少或扼阻“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总而言之,在供给主导型变迁中,国家掌握的暴力潜能使它享有极大的主动性,一旦它发现制度创新方案的净收益大于零,就可以借助行政力量强制性地进行试点,并通过设置人为的改革“进入壁垒”来弱化外部性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34]
但是,国家果真能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吗?国家的强制性变迁能完全“生产”有效的制度供给吗?上面说过,国家的目标是双重的:既要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和合作的一般规则,使国家租金最大化,也要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并由此增加国家税收。这两个目标其实是冲突的:社会产出的最大化有赖于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可能并不有利于国家利益(租金)的最大化。这里关键是要把国家理解为一个遵循经济原则的具有自己独特利益的统治者,即“他”也是具有效用最大化行为的“经济人”,也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问题,面临着潜在的竞争者。第一,国家与社会是一种“交换关系”,国家的制度供给本质上是以提供垄断性的服务换取垄断性的收入———赋税(由此剥去了国家的神圣性)。第二,国家为使收入最大化而为不同的集团设定不同的产权,实际上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由此剥去了国家的中立性)。第三,国家在外在竞争压力下不能高枕无忧,“其垄断权力是各个不同选民集团替代度的函数”(由此剥去了国家的稳态性)。[35]国家的这种世俗化的经济理性特质支配着国家关于制度变迁的态度。正如研究者所指出,国家对预期政治收益与政治成本的比较是国家是否主动实施制度创新的先决条件。不能说国家没有建立有效产权结构的动机,但假如有效产权的确立意味着失去既得利益的集团将从国家政治上的同盟者变为反对者,那么至少在短期内国家不会触动那种虽然无效但能保护该集团既得利益的产权结构;同理,假如经济利益的独立化意味着政治的多元化,意味着对政治秩序和执政地位的威胁,那么尽管预期到有效率的产权结构有助于提高社会总产出和扩大税收来源,国家也会对无效率的产权结构采取容忍态度。[36]再如中国民主制度建设,尽管目标明确,但几十年来一直如此坎坷,从国家角度考察,盖源“当国家或政府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或最后裁决者时,国家显然不会供给或认可那种不能使其政治收益最大化的民主制度的初始形式”。[37]
政治研究者在这里碰到了一个悖论———所谓“诺斯悖论”:一方面,没有国家及其代理人(行政官僚)的介入,(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财产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的界定和实施,另一方面,国家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可能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所以诺斯说:“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38]从根本上说,诺斯悖论是不可化解的,这是因为国家的活动始终面临着两重约束,一是交易费用的约束,二是竞争环境的约束。交易费用大于零,决定产权的界定必须不断进行,统治者必须出场,而统治者在界定产权结构时必然索取“出场费”;在竞争环境约束下,统治者将避免触犯有势力的集团,当这些集团的势力达到临界状态时,统治者会与有利于该集团的产权结构妥协。其实,这不仅仅是新制度主义的看法,而且是整个西方政治学的传统观点,新制度主义不过是从经济学上确立国家与产权的内在联系,从而把这一古老的问题奠基在现代学理逻辑上,使其更具解释力和穿透力。总而言之,“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39]国家的介入只有当面临硬的财政约束、技术手段控制和社会-政治层面的约束时才会行止于其合理的边界上,因此,“国家理性”是需要国家内部分权机制尤其是国家外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的。对于中国政治研究来说,无论是主张国家干预市场的国家主义学派还是主张“守夜人”国家的自由主义学派都不得不在诺斯悖论前重新调整自己的理论。
新制度主义在中国政治学界已经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关注。有人指出:“它的革命性理论含义,对现实经济问题的解释力,充满想象力的独特思路,甚至它的表达方法所包含的理论趣味,使得它在中国经济理论界引起的震荡远远超过其他任何一种西方经济理论。”[40]这里只要把“经济”二字改为“政治”,则完全可以借用来描述它在政治学界的殊荣。同现代化理论、市民社会理论一样,新制度主义理论在中国政治研究中的应用可能需要比经济学更多的限制条件,需要在理论的一般性与现实的特殊性之间寻求更合适的路径与接点,但是它的基本方法、中心概念对于中国过渡政治学和发展政治学的建立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应该是没有疑问的。
注释:
[1]王景伦:《走进东方的梦———美国的中国观》,时事出版社,1994年,第66-71页。
[2]罗荣渠先生列表对二者有较为详细的比较,见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85-86页。
[3]其实,“现代化”一词在五四以后关于东西文化的论争中已散见于中国学人的演讲、论著和报章当中,到30年代以后已经作为一个标准的社科词汇频频使用,而且在讨论中也涉及到现代化的“障碍”、“前提”、“条件”和“方式”这样一些30、40年后才兴起于北美大陆的现代化理论的核心问题。但中国学人的现代化观点在学理上仍然是模糊的、零碎的,这里有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因此,中国虽然早于西方提出现代化概念,但现代化理论于中国却是舶来的。见罗荣渠主编:《从“西化”到现代化:五四以来有关中国的文化趋向和发展道路论争文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3-36页。
[4][5]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38、239页,第243页。
[6]邓正来:《国家与社会:回顾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87页。[7]参阅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戴维斯、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主义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49-72页。
[8]何增科:《新制度主义:从经济学到政治学》,载《公共论丛》,1996年第2卷。但何增科认为,经济学和政治学研究中的新制度主义有区别: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强调个人行为受利益驱使以及理性的个人选择的重要性,政治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强调个人行为受社会规则驱动以及个人偏好的形成受制度的影响。不过,二者都承认制度在影响个人选择从而影响社会结局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9]这是一个典型的现代化理论的命题,在比较现代化论者中也是一个主流的观点,显然,它受惠于费正清学派的研究。这方面的论述可参阅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59页;孙立平:《中国传统社会王朝周期中的重建机制》,《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许纪霖、陈达凯:《中国现代化史》,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1-8页。对这一命题的批评和质疑总体而言是无力的。
[10]儒家文化圈内的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成功经验在东亚金融危机爆发前的确成为挑战韦伯观点的重要例证,这方面的著述同样很多。此外,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看到儒家文化体系始终包含有经世、忧患、变易乃至“革命”的因子和思想潜能,它们与现代化的联系是不能简单否定的。
[11][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76页。这种“政治上的失败”当然也包括清政府推行改革的措施和方法的失误。一些中国学者认为清政府面对挑战并不是无动于衷的,但其改革始终只是政策而不是结构调整,并不能回应社会对全面变革的历史要求,它最终造成地方既得利益集团的坐大,从而加速中央权威的衰落,彻底丧失对中国现代化的领导能力。问题的症结还是政治性的。见萧功秦:《中国早期现代化历史研究》,《萧功秦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199-312页;许纪霖、陈达凯:《中国现代化史》,三联书店,1995年,第74-103页。
[12]如杨明斋、王亚南、张素民、董之学等人3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即认为中国落后的主因在政治,因此主张“主要还是要从政治上来想出根本的彻底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非资本主义的经济改造与建设”问题。见罗荣渠主编:《从“西化”到现代化:五四以来有关中国的文化趋向和发展道路论争文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
[13][美]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第170页。
[14]这方面的文献可参阅李路路、王奋宇:《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结构及其变革》,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中国单位体制的起源和形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秋季卷;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刘建军:《单位中国》,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
[15][美]C。布莱克:《比较现代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第18页。[16][17][美]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华书局,学术动态1989年,第174页,第40—41页。
[18]例如,像亨廷顿,其“文明冲突论”在中国深为学人所诟病,然而他却是明确反对把现代化和西方化等量齐观的。见亨廷顿:《发展的目标》,载罗荣渠主编:《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第354-356页;《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9年,第58-72页。
[19]杨豫先生认为布莱克提出现代化的重点不在于回应外界(发达西方国家)的挑战刺激,而在于处理自身与传统文化的关系,即重视研究传统性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现代性要求的适应,这种观点从根本上清除了“西方中心论”在现代化理论中的统治地位(见杨豫为《比较现代化》写的“译者前言”)。但这恐怕不够。要彻底清除“西方中心论”,也许得采取弗兰克那样的釜底抽薪之法。弗兰克认为,“西方中心论”是基于西方一时的领先优势和结构优势而把世界其他地区说成是围绕着西方组建起来的,因此,要证伪它,必须证明(1)西方不是靠自身的经济力量兴起的,或者说,西方的兴起不是来自它自身的特殊性;(2)西方很长时间,至少在18世纪以前不比世界其他地区更先进,毋宁说,它是1400年以来即存在的世界经济体系的边缘。弗兰克从白银的流向来考察历史,结论是,从来就没有什么西方中心,如果硬说有的话,倒确实存在过一个亚洲中心,其代表是中国和印度。见弗兰克《白银资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当然,弗兰克的历史分析也存在许多问题。
[20]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457页。
[21]见王沪宁:《革命后政治发展的比较分析》,《复旦学报》,1987年第4期;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87页。
[22]许纪霖:“从范式的确立转向范例的论证“,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05页。
[23]见燕继荣:“市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双边进程”“,《东方论坛》,1997年第2期。
[24]见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王颖等:《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康晓光:《权力的转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25][26]见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4卷。
[27]见李景鹏:“走向现代化中的国家与社会》,《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3期。
[28]时和兴:《关系、限度、制度: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93页。
[29]参阅邓正来:《国家与社会》,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87-290页。
[30][31][32]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夏季卷。
[33][34]见杨瑞龙:“渐进改革与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载吴敬琏等著:《渐进与激进》,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75-76页,第88页。
[35]参阅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第164-165页。
[36]见杨瑞龙:“渐进改革与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载吴敬琏等著:《渐进与激进》,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79页。
[37]唐兴霖、马骏:“中国农村政治民主发展的前景及困难:制度角度的分析“,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1期。
[38]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21页。
[39]见诺斯1995年3月9日在北京京城大厦的演讲,《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4月8日。
[40]盛洪:“科斯教授和新制度经济学“,《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