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成本效益理论的司法公正研究
[摘要]司法公正是法治追求的永恒目标。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完善,但司法违法行为现象多发、易发,违法成本过低是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违法成本过低会弱化法律的约束力。文章从成本收益理论的角度对促进我国司法公正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违法成本与违法可能性之间呈反比关系,因而通过探讨提高违法成本路径来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
[关键词]成本收益;司法公正;违法成本
[作者简介]赵妮妮,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2
司法不公,既包括司法和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也包括公民在守法和用法行为中存在的司法不公正的情况。当今普遍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很大程度上与造成不公正的人员没有得到相应的惩处有关,即违法成本低,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的人多,但受惩处的人少;另一种是查处了,但力度不够,隔靴搔痒,没有威慑力。
本文引入经济学的概念,将人当成“理性的经济人”,在抉择过程中进行“理性抉择”,并在行为中考虑成本和效益的情况下,就如何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进司法公正进行探讨。
一、成本效益理论及其在司法公正中的分析
成本收益理论认为:企业生产的产值,要扣除成本因素,才是企业最终的利润,也是企业最终追求的东西。一般在一定的生产规模下,成本是低于效益的,企业通过生产获得利润。随着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达到某个临界点时,成本急剧增加,甚至超过产值的增长,企业的利润就开始下降了,因此企业的生产规模应控制在盈利的生产规模之内。成本是指为获得某种收益而必须为之付出的代价,而收益则指因为前者的投入而获得的利益。
图1为一般市场经营企业的成本效益曲线(其中的成本仅指流动资金成本,即短期成本,行为学认为:大多数人都属于“理性人”,或称“经济人”,倾向于进行“理性选择”,理性选择的特征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都是追求利益的。
从成本收益理论来分析司法公正中的违法行为,经济学中的成本与收益就演化为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违法成本是指因为权力的不当使用而给权力者带来的不利益,主要包括法律成本、政治成本、经济成本、机会成本和社会成本。法律成本是指法律制裁,其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法律成本成为最主要的违法成本,也是违法者承受的最大风险。政治成本主要在尚未构成犯罪时显得尤为突出,主要包括来自党纪、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绝大多数决策者政治仕途比经济收益更为重要。经济成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和被惩罚带来的经济损失。机会成本即选择最优方案而放弃次优方案的价值。提高查出概率,加大惩罚力度就是减少违法机会,提高违法的机会成本。社会成本主要是指名誉、道德、社会评价的损失。违法收益是指权力者因权力的异化而给权力者带来的非法利益,比如贪污受贿带来的物质和非物质利益。如果一个组织和个人觉得通过违法可以获利,而且可以逃避处罚,那他就有动机去通过违法的手段解决问题。
根据利益=所得-成本,得到如下公式:
违法获利=违法所得-违法成本
根据经济人假设,司法权力者是独立的经济人,个人利益最大化是其目标。作为理性的司法权力者,个人只能根据私人收益和成本分析比较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不会考虑到社会利益。根据图1的成本收益曲线规律,选择守法还是违法,往往起关键性作用的就是违法成本。当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时,人们会选择守法;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时,人们会选择违法获利;当违法成本等于违法收益时,绝大多数人基于不被发现的侥幸的心理往往会选择违法。违法成本与违法可能性便形成了“反比例关系”。
在司法不公、法制不健全,权力高于法律的环境,权力可以解决很多法律解决不了的事情,这样极易催生司法腐败,并导致违法成本降低而受罚的成本增加。例如在拍卖活动中,竞拍机构通过向拍卖行或法院行贿从而以很低的价格拿到拍卖物,而严格按照程序参加竞拍的公司往往失去机会。违法成本过低成为这一条件的主要特征,按照违法成本和违法可能性的反比例规律,可以得出在这样的条件下,司法权力者往往会通过干预审判、轻处罚等违法行为获取最大利益,司法腐败极易催生,司法公正便无从谈起。这样,在低违法成本的前提下,违法所得越高,违法获利便越高,违法获利和违法成本之间的关系变成如下曲线(图2):
在上述状况下,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获得巨大的利益,而受到惩处的机会很低,因此有很大的动机进行违法行为。
在以法治代替人治的条件下,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制裁,甚至有失去人身自由、生命的可能,也就是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的情况下,司法权力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会选择遵纪守法,按法律办事,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彰显。这种情况下,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了如下曲线(图3):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一旦违法,往往失去更多,因此不会有进行违法行为的动机。
二、因违法成本低影响司法公正的现状
(一)司法公正意识较薄弱
中国民众遵法守法意识较薄弱,第一是源于几千年人治思维的影响,权大于法,求诸于法律不如求诸于权力;第二是民众法律知识较少,源于政府和社会对法律知识的普及不够;另外,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很多民众有一定的特权思想,希望别人守法而自己能够享受“法外治权”,进而体验“高人一等”的特权待遇。司法权力者思想也难免受到影响,从而造成公正执法、守法的意识薄弱,成为阻碍司法公正的思想因素;加之,我国司法违法成本过低,许多司法不公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者惩罚过轻,不足以震慑作用,加剧了司法权力者以权换权、以权换钱的违法动机,从而衍生出避重就轻、查上不查下、拖延审判、制裁时间等现象。
(二)公权力滥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影响司法执法的诸多因素中,公权力滥用是司法公正的最大绊脚石,是建设法制环境的最大障碍。在滥用公权力之中,领导干部对司法的干预是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对司法机构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的重要原因。法治建设的核心是“两权”:第一是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第二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因此,“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含义是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事”。政府或领导干部过多地介入微观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争夺利益,就丧失了主持公正的能力,也会形成干扰司法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