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摘要 在法律上占有就是指对特定的物实施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从产生之初就担负着维护财产状态功能。我国的占有制度主要是借鉴《德国民法典》,将其内容精要化,体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实际情况的同时规避了很多方向问题,导致在很多定义、性质上都定性模糊。在2007年攽行的《物权法》中将占有作为一编专门规定,仅有5个条文,但对最重要的占有效力问题,几乎没有任何规定,使得占有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纵观各国以及一些地区对占有权利推定的立法和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可以断定这一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在论述占有制度的基础上,主要探讨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问题,同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占有 占有制度 权利推定 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06
  一、权利推定效力的理论基础
  (一)古罗马法中对占有制度及其制度价值的表述
  占有这一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确立占有制度法律地位是在古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中。虽然古罗马法学家在2000多年前就用占有来概括或表述一定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事实,但是时至今日,不仅对于罗马,对于全世界,占有的概念、性质的探讨依旧是最具分歧、最棘手的问题。早期,因为单纯的对物的占有只涉及占有人和该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可以成文所有权雏形的原因在于其本身所具有的支配性、排他性等特征。因此,早期罗马法中,占有与所有权并无明显区别,占有事实即所有,所有权的认定必须基于占有事实。只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日益增多,加上罗马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形成,致使占有与所有的冲突日益恶化,集中问题表现在占有并不意味着所有。占有不同于所有权,占有仅仅是—种事实状态,并不是本权,并不是依附于本权的权利,可其具有独立于所有权的价值。罗马法学家认为,若合法占有者为了在不法他人那里重新获得其被他人夺走的物品,要是规定该合法占有者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那么这种剥夺情况将会成为最常见的事情”,再若该剥夺者基于合法占有者不能拿出该种证据而免于法律上的约束,这会导致对欺诈精神的变相纵容。对此表述分析,可以得知在罗马法中,为了避免上述困境的出现,避免占有人在暴侵夺人面前束手无策,必须在法律层面使占有与所有权分离甚至对立。因为证明占有事实很容易,但是想要证明使之占有的本权确是不易的,倘若由于对本权的无法证明,而导致对占有的随意侵夺,人人可侵,人人自危,会形成—个无限恶性循环的怪圈,届时,不论商品交易秩序,还是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都成了天方夜谭。而通过保护占有来禁止其他人对财产现状之破坏,也就成为了基本的用以维护和平秩序的手段。
  (二)日耳曼法时占有制度及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的规定
  日耳曼法是民法体系的另一渊源,关于占有制度的发展,起点虽低,但贡献不可小觑。农业经济的发展,封建领地的形成,土地的使用及收益成为重点问题。因为土地利益的冲突恶化,加上法律制度的落后,必须通过外在占有的支配状态来彰显权利,即通过占有保护包裹其中的权利,占有与本权为不可分之结合体,占有之诉在日耳曼法中一方面解决占有制度本身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占有的实际权利的归属问题,基于此,也推动力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
  关于占有权利推定效力,日耳曼法对其实质意义的把握也不同于罗马法。
  首先,其并不是将占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单独予以保护,而是选择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予以优待,即占有人对占有这一事实免于举证,法律层面规定其占有为公然占有、和平占有、善意占有、自主占有就。在权利推定发生错误时,主张的相对人可提出证据,以其本权推翻该推定,从而保护真正的本权人。
  其次,权利推定效力意谓权利之实现,若占有人实现其权利过程受到妨碍,则必须将此妨碍排除。在动产的情形下,占有人的物遭受侵夺,即请求侵夺物的返还。如果占有人在一年内公然的无侵扰的占有某不动产,该种占有权的排他效力讲加倍。但是总体而言,占有的保护程度较低,首先,为了整个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第三人,往往不惜牺牲个别权利人的利益,即善意取得制度的运用。其次,对占有的保护力度不够,較之所有权,有诸多限制。
  二、《德国民法典》中关于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立法考察
  《德国民法典》是混合了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产物,内容十分全面,包括:占有之定义、取得、要件、分类、及保护。占有制度在德国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其对占有性质的定位——占有人对于物事实上的管领力,认定为事实而非权利,为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推崇。德国法上占有制度主要沿袭日耳曼法,强调对本权的表彰和保护的同时也认识到占有权利推定的其他功能,相对于日耳曼法有着明显的进步和发展。在保护本权人的基础上,认识到了维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为增强占有事实的公信力,在法律上赋予占有具有公示功能,以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占有在保护财产归属秩序方面的独特价值。这一点是结合罗马法所取得的巨大进步。除此之外,德国法在占有理论上也有了新发展,耶林提出的“纯粹客观说”被德国民法所采用,认为占有是客观地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而不以占有意思为必要。此外,间接占有制度是德国民法的另一重大贡献,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基本分类,一直为近代民法所认可。有学者评价德国法使占有的观念扩大,关于间接占有的规定,扩大了传统的占有观念“使占有人控制物的意志力逐步摆脱了纯粹物理关系的束缚,是占有显现出一种抽象化、观念化的趋势。”在此,不得不提及《日本民法典》,其以占有权闻名于世,继承了德国民法典中占有制度的体制,在立法上,反映出相对于其他物权,占有是前提和基础,而将占有放置在本权之前,在各种物权之前。
  《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具体规定了“占有人的所有权推定”的内容。其目的是减轻诉讼当事人证明动产所有权的困难,动产所有权继受取得很难被证明,因为一旦交付,占有即转移,而是否有正当来源,需要受让人证明前手的所有权,这无疑是对受让人不利,加重了交易负担,阻碍了经济发展。为了让受让人无后顾之忧的投入交易中,占有推定制度便应运而生,仅要求第三人举证或自己仅证明自己占有。恰好相反,第三人的利益有时和占有人甚至是对立的。该条第2款规定了所有权推定,原来的占有人可以向当前占有人主张占有推定,原占有人在当前占有人的推定效力被驳斥的情况下,从而使原占有人减轻证明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