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绩效考核办法

 某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绩效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有效发挥派驻机构的“哨兵”“探头”作用,提高派驻监督质量,全面科学地评价县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绩效,引导派驻纪检监察组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执行力,着力营造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推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 xx 届xx次全会和县纪委xx届xx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转变职能、突出主业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和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全面提升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考核内容。主要分为综合工作(包括纪检监察信息上报、新闻外宣及调研文章采用、宣传教育讲廉政党课等)、执纪监督(包括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落实中央“八项

 规定”精神、查处“庸懒散”问题等)、业务工作(包括“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发现线索、问题线索初核、督促整改、资料归档等)、自身建设(包括参加学习情况、主题党日活动、遵纪守法、执行机关工作纪律情况)和年终民主评议五个方面。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承担的业务工作及县纪委监察委部署的重点任务为重点,适当提高承担的业务工作分值,做到既考核承担的本职业务完成情况等基础性指标,又考核工作的质量性、增长性、创新性指标;既考核个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又考核参与委机关部署的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自身建设等情况。

  同类同考、打破平衡。为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注重打破平衡、挑起竞争,实行综合考核,做到同类同考,激励争先进位。

  量化为主,注重实绩。坚持能量化则量化,能细化则细化,把软条件变为硬指标,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重点单项工作或临时性任务实行奖罚分,更加注重工作实绩和工作质量。

 民主评议,全员参与。坚持既发扬民主,又尽量避免“唯票”现象,适当降低民主评议分值。

 三、考核内容

 派驻机构工作考核突出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全面考核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协助促进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和驻在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情况;推动驻在部门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和廉政教育情况。

 (三)按规定受理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开展谈话函询、初核和审查调查情况。

  (四)对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情况。

  (五)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情况。

  (六)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推进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

  (七)加强自身建设,开展纪检监察系统以案促改工作情况,对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完成县纪委监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及交办的其

 他任务情况。

  四、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按月进行,重在日常。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一)平时考核(10 分)。派驻机构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派驻机构日常履行工作职责及完成工作情况。派驻机构年初建立全年工作台账,每月填报《XX 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进度月报表》(见附件 1),以月为周期报送推进落实情况,县纪委组织部负责审核评价,年终汇总。

  (二)年终考核(60 分)。年底,县纪委抽调相关室(部)人员组成考核组,对派驻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对照考核细则(附件 2)对被考核单位全年工作推进情况及成果成效进行定量打分。年终考核成绩按照 60%进行折算,计入年度考核分数。年终考核成绩由考核组提供。

  (三)民主测评(10 分)。年底,县纪委组织召开述职述责述廉会议,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就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述职述责述廉,参加会议人员对派驻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四)领导评价(20 分)。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派驻机构作出评价。

 五、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得分=平时考核+年终考核+民主测评+领导评价,考核等次分优秀、达标和较差三个等次。考核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60-89 分为达标,59 分以下为较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定为差等次:

  (一)派驻机构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

  (二)驻在部门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派驻机构未发现或者报告的;

  (三)派驻机构干部利用职权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或者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执纪办案工作中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根据考核年度总成绩,“优秀”等次定为年度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由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约谈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构成问责情形的,严肃问责。派驻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县纪委监委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派驻机构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等次的,建议县委对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七、考核组织实施

  派驻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在县纪委监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一般在每年年底或者翌年年初由组织部会同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等部门一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向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通报。

  八、本办法由县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