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总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住院医师培训工作, 推进我国医师队伍建设,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有关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制定本培训标准。

 一、 培训对象 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申请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人员。

 二、 培训目标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临床医师所必经的毕业后医学教育阶段, 目标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诊疗技能, 能独立诊治常见病、 多发病的合格医师。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

 政治思想。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

 职业道德。

 热爱医学事业, 弘扬人道主义的职业精神, 恪守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遵守医学伦理基本原则, 尊重生命、平等仁爱、 患者至上、 真诚守信、 精进审慎、 廉洁公正。

  (三)

 专业能力。

 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临床医学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疾病预防的观念, 具备良好的医患沟通与医疗团队协作能力、 严谨的临床思维能力、 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医学科普传播能力, 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四)

 教学与科研。

 能够参与见习/实习医生和低年资住院医师的临床指导带教工作; 具备基本的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性论文撰写能力、 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外文文献资料阅读能力。

 三、 培训年限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周期为3年(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

 。

 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者, 需相应延长培训时间。

 具有临床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人员及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未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自愿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执业医师, 根据其接受的临床训练经历和临床实践能力, 由培训基地按照本培训标准要求确定参加培训的时间和内容。

 四、 培训方式 (一)住院医师在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选择相关专科进行培训。

 培训期间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 总则和各相关学科细则的要求, 完成规定的专业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技能培训。

 (二)

 培训基地负责住院医师的临床实践培训, 主要采取在本专科和相关专科科室轮转的方式进行, 注重提高住院医师的基层实践能力。

 (三)

 培训基地及有关医学院校负责住院医师的专业理论学习, 主要采取集中面授、 远程教学和有计划的自学等方式进行, 增强住院医师将专业理论与临床实践紧密结合的能力。

 专业

  理论学习可根据教学需要集中或分散在3年的培训过程中完成。

 五、 培训内容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培训, 重点是临床实践培训。

 (一)

 专业理论学习 专业理论学习内容应以临床实际需求为导向,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相关卫生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和标准;

 2. 医学伦理与人文关怀;

 3. 医患沟通与人际关系;

 4. 重点和区域性传染病防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

 5. 循证医学(包括临床科研)

 的基础知识。

 临床专业相关理论教学要贯穿于临床实践技能培训过程中。

 (二)

 临床实践培训 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 通过本阶段的临床实践训练, 完成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培训内容。

 掌握、 熟悉、 了解本学科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病因、 发病机理、 临床表现、 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和临床路径; 危重病症的识别与紧急处理技能; 基本药物和常用药物的合理使用; 临床合理用血原则; 重点和区域性传染病(包括食源性疾病)

 基本防治知识及正确处理流程。

 熟练规范地书写临床病历, 在轮转每个必选科室时必须手写完成2份反映疾病诊断治疗全过程的系统病历。

 掌握、 熟悉、 了解相关学科的学习病种、 临床知识和基本技能。

 掌握适用于合格临床医师“应知应会” 的实践技能(重点是心肺复苏技术、 突发性疾病院前急救等)

 。

 六、 培训考核 (一)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以过程考核为重点。

 过程考核在每个轮转科室出科前, 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 完成情况综合评定;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二)

 住院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培训过程考核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三)

 培训结业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

 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并逐步作为临床医师在医疗机构独立从事诊疗工作和进入专科医师培训以及中级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

 七、 其他 (一)

 各学科按照相应学科培训细则实施。

 (二)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相关培训细则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