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应急 信息 报告和 传递 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职责 1、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安全办公室负责 24 小时值班,值班电话为:

 。

 3、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应立即通知事故现场负责人(班组长/车间主任)。

 4、事故现场负责人,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确认需要医疗救助等多部门救援时,必须立即将事件信息上报到安全办公室或应急领导小组,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迅速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5、负有报告职责和义务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事故上报流程和时限规定,情形特别紧急时,现场人员可以越级上报,以获得更加有效的应急救援。

 6、发生死亡等一般及以上事故,主要负责人应立即上报上级部门,不得瞒报。超出自身应急能力,应立即向外部政府部门及附近企

 事业单位请求增援,同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方告知有关情况,以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方法。

 四、内容 1、信息接收与通报 各领导轮流值班及时接报和先期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办公室负责 24 小时值班,值班电话为:

 。

 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应立即通知事故现场负责人(班组长/车间主任)。

 事故现场负责人,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确认需要医疗救助等多部门救援时,必须立即将事件信息上报到安全办公室或应急领导小组,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迅速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上报方式:立即上报采用电话上报方式,事发 24 小时内,事发部门须将《事故快报》以纸质版上报安全办公室。事故快报格式见附表。

 上报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地点、部门、伤亡情况。

 负有报告职责和义务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事故上报流程和时限规定,情形特别紧急时,现场人员可以越级上报,以获得更加有效的应急救援。

 2、信息处置与研判 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对事故进行研判,作出预警或应急响应启动的决策:

 (1)当未达到启动条件时,下达预警和应急响应准备指令,各应急小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2)当达到启动条件时,下达应急启动指令,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工作组成员接到应急准备或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后,立即安排应急人员迅速做好应急准备或开展应急处置。

 需外部救援力量时,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与镇政府、泽州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单位联络。

 3、信息上报 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时限和内容的通知》(晋市政办〔2015〕44 号)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1)报告流程及报告时限 1)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遇组长不在时由组长指定代理组长或值班最高领导)应当立即亲自或指派人员向镇政府和泽州县应急管理局电话快报,同时按有关要求报镇政府、泽州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2)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4、信息传递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可能波及企业外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通过电话等通讯手段,迅速向周边单位(见附表)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通报的情况。

 5、信息公开 企业突发事故信息报告要贯穿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全过程,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各种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分析,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一般及以上事故由负责事故处理的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事故信息。

 对于需要上报的事故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6、信息公开的原则 (1)主动性。积极主动的公开事故信息,杜绝不实传言和猜疑传播的空间。鉴于事故的突发性,使它在较短时间内被公众获知,避免谣言四起,人心惶惶,不利于危险的控制和事故的处理。

 (2)及时性。在突发事故应对的各个环节,及时公开相关的信息,能为公众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帮助,减少民众寻找信息的时间,消除或减弱不利的后果和影响。

 (3)真实性。及时准确的把安全事故的发展、以及采取的事故处置举措和抢险救援进展信息告知社会公众,实时掌握社会舆情动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

 7、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2)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3)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领导组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4)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5)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安全领导组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安全办公室。

 (6)一般伤亡及以上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企业及各部门人员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安全生产领导组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做出事故处理决定。事故部门就事故的原因、过程、

 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安全办公室及安全生产领导组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