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口岸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防联控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口岸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防联控技
质检办卫联[20**]1087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20**.11.27
*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
厅、卫生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口岸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防联控技
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20**年 11 月 27 日质检办卫联[20**]108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各直属海事局,各铁路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
为了做好入出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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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实施细则和联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协作机制要求,质检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办公厅(综合司)联合制定了《口岸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防联控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口岸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防联控技术方案(试行)
附件:
口岸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防联控技术方案(试行)
为了做好入出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卫生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应急预案,制订口岸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防联控技术方案如下:
卫生部预案中对疫情研判了以下六种可能出现情形:
一是继续维持目前仅境外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散发病例,但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人传人能力的状态;
二是境外发生新型冠状病毒人传人疫情,境内未发现病例;
三是我国境内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散发病例,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人传人的能力;四是境外发生新型冠状病毒人传人疫情,境内发现散发病例;
五是境外仍然维持新型冠状病毒散发病例状态,但我国境内发生新型冠状病毒人传人疫情;
六是境外和境内均发生新型冠状病毒人传人疫情。
专家研判认为,在前 3 种情形下,早期筛查围堵策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可发
挥较大的作用,而出现后 3 种情形,疫情防控策略应转为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需要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另行制定。因此,本技术方案主要针对前 3种情形:
情形一应对工作方案:针对仅在境外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散发病例,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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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时。
情形二应对工作方案:针对境外发生新型冠状病毒人传人疫情,我国境内未发现病例时。
情形三应对工作方案:针对我国境内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病例,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时。
情形一应对工作方案
一、不启用入出境健康申报制度。
二、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在国境口岸实施登交通工具检疫。
(一)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直航交通工具。
(二)报告有发热、咳嗽、呼吸短促、呼吸困难等症状者(以下简称“有症状者”)的交通工具。
三、交通工具乘务人员协助开展的工作。
(一)在直航或疫情相关交通工具(飞机、船舶、火车、汽车)抵达入境口岸前,乘务人员至少要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或者该交通工具乘坐人员常用语言)进行广播(附 1),告知旅客如有上述症状的,要主动向乘务人员报告。
(二)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现有症状者时:
1.及时报告检验检疫部门。
2.尽可能采取舱内隔离措施,将有症状者与其他人员隔开,专用洗手间。
3.对有症状者采取戴外科防护口罩等预防措施,并登记其个人信息。
4.对有症状者活动区域、呕吐物、排泄物等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5.登交通工具检疫时,将有症状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登记信息交检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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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工具承运人要详细记录所有旅客的姓名、性别、护照等入出境证件号码、座位号码、可供联系的住址和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四、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交通工具有症状者报告时的工作。
接到报告时,检验检疫机构应了解基本情况,记录有症状者姓名、性别、国籍、出发港、护照等入出境证件号码、发病时间、症状、人数、旅行史等。
五、登交通工具检疫流程。
(一)检疫人员自身防护后,携带登交通工具检疫的用品,登交通工具。
(二)防护要求。
检疫人员登交通工具检疫时,可做如下防护工作: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外科防护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工具,且报告有症状者时,检疫人员须做如下防护工作:依次戴工作帽、N95 防护口罩,着防护服,戴护目镜、一次性医用乳胶手套、穿一次性鞋套。
(三)询问乘务人员是否发现有症状者。如有,询问有症状者的位置和主要症
状。
(四)找到有症状者,立即为其采取医学防护措施,移送至口岸医学排查室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初步医学排查。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条件的有症状者,即为可疑病例:
1.体温≥38℃,伴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表现:
2.发病前 10 天曾前往或居住于报告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可能已经发生传播的地区。--同意到口岸所在地定点医院接受诊治的可疑病例,立即通知卫生部门,移交定点医院诊治,同时报告质检总局。卫生部门在接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后,应尽快接运,原则上不超过 2 小时。
--对不同意到口岸所在地定点医院接受诊治的可疑病例,具备采样能力的口岸,在做好生物安全防护条件下自行采样,样品通知口岸所在地市级 CDC 取走,不具备采样能力的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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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通知口岸所在地市级CDC采样。原则上CDC接到通知后不超过2小时完成取样或采样,采样后,为可疑病例提供《就诊方便卡》后放行,详细登记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转交当地卫生部门追踪观察。
--不符合上述 2 个条件,但有 10 日内疫情发生国家地区旅行史的有症状者,按照《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国质检卫[2008]270 号)进行排查处置,提供《就诊方便卡》后放行,详细登记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转交当地卫生部门追踪观察。此外其他有症状者,按照卫生检疫日常做法实施。
(五)对可疑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详细登记个人信息,为其提供《就诊方便卡》后放行。
(六)旅客离开交通工具后,对垃圾贮存方式、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等进行检查。
(七)对可能污染的区域或物品进行卫生处理。
(八)填写交通工具检疫查验记录,对以上检疫实施过程进行描述、记录。
六、旅检通道入境人员检疫。
(一)体温筛检。
在旅检现场对所有旅客及乘务人员进行红外线体温检测。如发现发热病人,再用水银温度计复测腋下体温,并以此为准进行记录。
(二)医学巡查。
1.在旅检现场设置专人进行医学巡查,配置巡查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2.要求仔细巡查入出境人员是否有传染病症状以及逃避检疫的情况。
(三)病例处置。
1.如发现有症状者,按此情形应对工作方案登交通工具检疫流程中规定执行。
2.对根据协议劝返治疗的有症状者,检验检疫、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劝返工作。
3.对不配合口岸检疫工作的入境人员,由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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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协助处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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