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销假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办学质量,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上课、自习、实习、社会公益活动和学院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突发事件而事先未能办理手续者,可于事后凭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需请假,需持有关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家住市区的学生周六、周日确需回家的,在辅导员处登记后可以回家,其他学习时间一律不得擅自回家。
第三条 学生因公、因事、因病请假办理程序:
1.需要请假的学生应由本人如实填写请假申请表; 2.请假时间在一天内由班级辅导员批准; 3.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批准; 4.请假时间超过一周,应由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5.一学期内因病、事等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6.学生请假一律在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处登记,以备任课老师和宿舍管理人员查询。
第四条 因病请假的学生原则上应持医生出具的相关病例证明。如无特殊情况,请假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销假手续至准假人或准假机关办理。如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应由本人(本人在外地时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办理续假手续;未能及时销假或续假者,自请假期满之日起按旷课处理;长时间未归者,按擅自离校论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我院教学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初等教育学院 20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