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转贷市县政府的债券,市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不得突破省政府批准的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分为新增债券、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部门(单位)使用的债券资金相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项目为公益性项目,主要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关于地方政府债券的申报发行、安排使用、偿还、监督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同级新增政府债券申报项目库,重点考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及重点项目中的公益性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工
作准备充分、成熟度高、具备发行条件的项目入库。
第七条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按照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集中资源优先保障在建项目、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按类别可分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库、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库、其他类专项债券项目库。
第八条申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应满足并不限于以下条件:项目实施机构应当进入国家土储机构名录,项目地块应当具有征地批文或收储协议,且无抵质押情况,债券存续期内,收益覆盖债券本息倍数不得低于 1.1 倍,且当年有发债需求。
第九条申报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应满足并不限于以下条件:项目应当纳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且取得立项或可研批复,安置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合规资本金且资本金比例不低于 20%,债券存续期内,收益覆盖债券本息倍数不得低于 1.1 倍,且当年有发债需求。
第十条 申报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应满足并不限于以下条件:属于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及收费一级公路等政府收费公路;取得收费立项,落实合规资本金且资本金比例不低于 25%,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即收入不能为企业所有),债券存续期内,收益覆盖债券本息倍数不得低于 1.1 倍,且当年有发债需求。
第十一条申报其他专项债券项目应满足并不限于以下条件:项目应当属于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属于项目打捆申报的,其中公益性项目投资额占比不得低于 50%且发债需求不得超过公益性项目投资总额,取得立项或可研批复,落实合规资本金且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相关规定,债券存续期内,收益覆盖债券本息倍数不得低于1.1 倍,且当年有发债需求。重点鼓励乡村振兴、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第十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省、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于每年 9 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报送次年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建议书,包括并不限
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融资规模、建设周期、开工年度、项目成本收益测算、债券需求总额及年度申报计划等。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组织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有关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市级有关部门报送的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筛选,提出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年度举债计划,建立新增政府专项债券申报项目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申报项目库,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和机构编制实施方案、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项目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汇总市级和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新增政府专项债券申报项目库,按照规定报送省级相关部门,申请入选财政厅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备选库。
第十六条新增政府一般债券项目库应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安排部署,市财政局收集市级有关部门项目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后,汇总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新增政府一般债券项目库报送省级相关部门。
第三章 额度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第十八条对财政厅每年初提前下达我市(不含扩权县、市)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需求、债务余额、财力水平、风险状况、支出进度、绩效考评等相关因素进行测算,提出市级和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以下简称四区)限额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
第十九条在市政府批准提前下达市与四区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内,市财政局提出市级政府债务举债规模,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同级政府债务举债规模,由市财政局统一编制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市中区、东兴区提出同级政府债务举债规模,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在财政厅下达内江市(不含扩权县、市)全年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后,由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政府债务限额、项目需求、债务余额、财力水平、风险状况、支出进度、绩效考评等相关因素进行测算,提出市级与四区全年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市政府批准下达市级与四区全年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内,市财政局提出市级政府债务举债规模,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同级政府债务举债规模,由市财政局统一编制调整预算方案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市中区、东兴区提出同级政府债务举债规模,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扩权县(市)年度政府债务限额、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举债规模审批程序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属于截至 2014 年底清理甄别认定的或有债务,分清偿债责任,利用政府债务余额小于债务限额形成的举债空间,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负责结合同级有关部门(单位)或有债务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方案。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或有债务转换为政府债务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偿还的,由市财政局编制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方案,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后,汇总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或有债务转换为政府债务方案,按照规定上报财政厅。
第四章 发行使用
第二十四条根据财政厅审核的新增政府一般债券项目库和入选的新增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备选库情况,市财政局在批准的政府债务举借规模内,统筹考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出市级新增政府债券发行计划,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并汇总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新增政府债券发行计划上报财政厅后,分批次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收到财政厅拨付的债券资金后,按照申报债券资金的用途,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项目需求和还款能力,提出市级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应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同级政府批准并报财政厅备案的方案使用债券资金,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
(一)新增政府一般债券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或已通过其他资金来源安排未使用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新增政府一般债券原使用方案作出调整,按规定程序及时重新确定项目,确保 12 个月内作出安排使用;新增政府专项债券原则上不得调整资金用途和具体项目。项目单位提前归还资金形成的新增政府债券资金结余,应及时作出重新安排,避免资金闲置浪费。
(二)或有债务转换的置换债券因债务余额减少、债权人消失、实施债务重组等原因无法按原方案执行,各级应当对置换债券原使用方案作出调整,按规定程序及时重新确定项目,确保当年 12 月 31 日前作出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新增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债券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拨付债券资金,保障新增政府债券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纳入国库管理,严格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且通过先行调度库款安排资金的项目,在债券成功发行后,应由财政部门及时予以归垫。市财政局收到省级转贷我市(不含扩权县、市)债券资金后,应根据债券资金分配方案及时足额拨付到非扩权县(区)。
第三十一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当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协议约定和履行情况,及时足额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确保债券资金按进度要求使用完毕,形成项目实物量,充分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还本付息
第三十二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费用、还本付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债务主体责任分别由市级、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负担。
第三十三条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提前做好还本付息(费)资金筹措工作,将债券还本付息(费)资金纳入年初预算足额安排。对市级年初预算编制还本付息(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厅还本付息(费)支付要求,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金规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市级当年地方政府再融资债券发行计划,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后,汇总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当年政府再融资债券发行计划,按照规定报财政厅。
第三十五条市级(不含扩权县、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约定还本息费日的 20 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费)资金缴付市财政局。年度终了,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应付未付款项,市财政局在下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予以扣收;对四区应付未付款项,市财政局在办理
年终结算时采取专项上解方式予以扣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并与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表有关数据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要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建设、运营、组织收入,并与其项目资产、未来收益严格对应,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各年度均实现收支平衡,通过锁定逐个项目风险,防控专项债券整体风险。
第三十八条市财政局建立新增政府债券使用进度通报约谈制度,每月通报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新增政府债券使用进度,并将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对拨付进度快、使用情况好的地区和部门(单位)在债券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存在债券资金拨付使用不及时或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的,对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重点对预算管理、项目安排及预算调整、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还本付息(费)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四十条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接受人大、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对违规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市级其他涉
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的制度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