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最新规定 ,竟然变成了这样,后悔现在才知道!

 为了强化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特制定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1、一次性请假超过 15 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2、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 30 天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或对照《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生育、年休、探亲、婚丧等各种假期,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病请假的,需凭医院《病假证明单》休病假。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5、经组织批准,参加成人学习、自学考试和党校学习的职工,其上课时间和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凭学校正式通知),视为上班。

 6、各种假期满后必须销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否则超出天数视为旷工。旷工连续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7、从 xx-xx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指纹机考勤。

 8、本规定从 xx-xx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 2 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 1 天、春节 3 天、“五·一”国际劳动节 3 天、“十·一”国庆节 3 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 30 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 45 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 4 年一次,假期 20 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 5 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20 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 天假期 (产前 15 天,产后 75 天);难产者,增加假期 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 15 天;满 24 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 30 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 15 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 6 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 30 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 15 至 30 天;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 42 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 1 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 5 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 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 20 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 15 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20 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 15 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30 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60 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 6 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 7 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 21.5 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 3 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 6 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范文 为简化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程序,根据《固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对我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委书记管理审批对象为科级干部和村居书记。请假 3 天(含)以下的,口头报告。请假 3 天以上二个月以内的,需填写《请销假报告单》,审批后方可离岗。年度内累计请假二个月以上的,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二、镇长管理审批对象为镇其他干部和村居主任。请假 3 天(含)以下的,口头报告。请假 3 天以上二个月以内的,需填写《请销假报告单》,审批后方可离岗。其中请假 7 天以上的,应向书记报告后审批。年度内累计请假二个月以上的,报县人社局审批。

 三、所有请假人员离岗前均要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登记,作为考核依据。党政办公室要设立专门的请假备案登记簿。

 四、请假人员离岗前要安排好临时工作代办,3 天以内的由本人约请代办,3 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安排代办。

 五、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需延长假期的按上述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