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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5133282018000058
中共甘孜州委农工委第六届四川农业博览会甘孜展馆设计制作服务
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共甘孜州委农工委
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四川 · 甘孜
8 2018 年 7 7 月
编制:
审核:
2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 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6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7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9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1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49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59
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中共甘孜州委农工委
委托,拟对 中共甘孜州委农工委第六届四川农业博览会甘孜展馆设计制作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33282018000058。
2.采购项目名称:中共甘孜州委农工委第六届四川农业博览会甘孜展馆设计制作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中共甘孜州委农工委。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一般公共预算金额
500000
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 1 1 个包(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及所投产品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强制性条件。
(二)其他要求
4 1、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2、供应商不属于“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至 2018 年 8 月 2 日 09:3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00 号环球中心 W3 区 2102 号)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现场或网上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相应材料应交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8 年 8 月 7 日 14: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大厅(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00 号环球中心 W3 区 2102 号)。
十、磋商 地点:
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评标室(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0 1700 号环球中心 3 W3 区 区 2 2102 号)
5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
中共甘孜州委农工委
通讯地址:中共甘孜州委农工委 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8990469483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支行 账
号:51050141618500000138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00 号环球中心 W3 区 2102号 邮
编:
610000 联 系 人:
徐先生 联系电话:028-65279155、65278911、68730328 转 605 传
真:028-65279155
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
500000 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
500000
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7 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如涉及) 1、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截止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当天)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清单范围的,将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要求进行加分; 2、供应商所投产品中有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清单范围的,供应商必须选取该强制清单中的产品进行投标,且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应页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但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第六章“技术要求”中实质性条款要求的,供应商也可选择节能清单之外的产品进行投标,且在响应文件中作出相关说明。)
(实质性要求)
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8 国家环境标志产品 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截止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政府采购政策(如涉及)
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当天)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清单范围的,将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要求进行加分; 注: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上自行查阅、下载。
9 国家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如涉及) 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截止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当天)最新一期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清单范围的,将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要求进行加分; 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信息产业部网(http://www.mii.gov.cn)上自行查阅、下载。
10 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1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2 磋商保证金 金
额:10000元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并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交由代理机构查验方为有效)。
收款单位: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支行。
银行账号:51050141618500000138。
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8月3日下午16:00前。
13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028-65279155转8。
14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028-65279155转8。
15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
9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028-65279155、65278911、68730328转8。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W3区2102号。
16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028-65279155、65278911、68730328转8。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W3区2102号 17 供应商质疑
联系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028-65279155、65278911、68730328 转 8。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00 号环球中心 W3区 2102 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8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高新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2829639 联系地址:高新区财政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9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0 招标服务费 本次服务费 10500 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
10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中共甘孜州委农工委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11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12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的形式,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7 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按须知前附表规定以人民币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3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供应商如未提供声明文件的,视为完全响应以上要求。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磋商邀请
(二)磋商须知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四)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五)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六)响应文件格式
(七)评审方法
(八)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
15 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公告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公告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公告的内容。
11.4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无)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6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印制、签署和装订
18.1 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且该两部分文件必须分册装订。
(实质性要求)
18.2 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准备正本壹份副本 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年月日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其他响应文件应准备正本壹份副本 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年月日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
17 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壹份采用 U 盘制作。
18.5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6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实质性要求)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8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实质性要求)
18.9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实 质性要求)
18.10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密封时,应将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分别封装。
(实质性要求)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年月日。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单位公章。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应出具加盖单位鲜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
18 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
(实质性要求)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4 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应当与磋商文件的名称、编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的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5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6 最终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章 总则第 7 条”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
19 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0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自行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1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22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
23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共甘孜州委农工委第六届四川农业博览会甘孜展馆设计制作服务采购项目和《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中标通知书、合同及验收合格通知书到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4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25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2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及所投产品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强制性条件。
(二)其他要求 1、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2、供应商不属于“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交纳本次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7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注:①若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②若供应商为事业法人的,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若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的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④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
3、具备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三年内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报价响应时间前三年内任意一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③也可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一年内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距响应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7、供应商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强制性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
8、供应商不属于“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
28 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所在页。查询时间为截止开标之日前一个月内)
(二)
应当提供的供应商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以保函形式交纳的,须提供代理机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确认材料原件。以其他形式缴纳的,须提供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2、非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并签署响应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磋商并签署响应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注:
1 1 、本章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鲜章)。
2 2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9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川篇”、省委书记彭清华在“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成果交流汇报会暨省委中心组学习会上的讲话精神 t 和来州视察调研重要讲话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农业交流合作,引导甘孜州各县(市)和有实力的优质农特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组织优质农特产品及其生产、加工、流通项目参加展示展销,宣传推介我州丰富的农牧业资源,展示农业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成果,开拓市场营销渠道,强化贸易洽谈合作,提升甘孜州农业发展水平和效益,促进农牧民增收,助推全面小康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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