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制度制度

 意识形态制度制度

  意识形态制度

  党的十九届*中全会指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这为新时代党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创新提出了新要求。制度优势是党的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根本性与持续性竞争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为保持网络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竞争优势,积极创新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并把制度优势不断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使得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体系日趋健全,制度权威日趋加固,网络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不断增强,为新时代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经验。

  一、党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积极适应信息网络化发展的新形势,通过建立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网络意识形态内容供给制度和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制度,系统推进新时代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现代化。

  建立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为了维护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建立起了一系列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一是建立了专人专责的工作责任制。2014 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内容,要求确立专门人员分管网站安全,并要求强化学习培训,提升网络安全意识,熟练掌握网络使用技能等。二是明确了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2015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党委(党

 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从总体要求、责任要求、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四个方面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意识形态阵地范围、党委宣传部门的职责等。2019 年,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委的 7 项主要职责,要求各级党委宏观指导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新媒体建设与管理。表明党中央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全方位构架起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三是网络立法,把网络安全升级为法律责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 2016 年发布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提出了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同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扩大了网络意识形态主体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具有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党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的制定中,形成了由部门通知到党内法规再到全国性法律的制度构建层级,实现了网络意识形态责任主体从点到面的全覆盖,部门责任、岗位责任、个人责任持续明晰。

  建立网络意识形态内容供给制度。内容供给是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内容事关意识形态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是人民共同的期待和利益。我们党坚持以“内容为王”作为网络传播总要求,建立起了一系列网络意识形态内容供给制度。一是建立起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网络意识形态内容供给制度。2013 年,《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要“善于运用网络传播规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网络宣传、网络文化、网络服务中,用正面声音和先进文化占领网络阵地。”而且要坚决整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网络信息。二是建立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供给制度。《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提出了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化传播”。2018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

 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指出“加强中华文化研究阐释工作,着力构建有中国底蕴、中国特色的思想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三是建立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容供给制度。2017 年《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中指出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研究宣传,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并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四是建立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供给制度。2019 年,《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提出了“加强爱国主义网络内容建设”和“开展网上爱国主义教育”的任务,明确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国防教育等作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内容。

  建立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具有传播速率快、传播信息广和信息含量高的优势,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的要求,在提升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力上进行了系列的制度设计。一是建立了媒体融合的体制。2014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建立“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提出了要求,进行了部署。二是对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做出制度安排。2017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从“适应分众化、差异化传播趋势,加快构建主流舆论矩阵”、“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发展壮大网上舆论阵地”等方面对提升舆论传播力做出了制度设计。三是制定了系列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管理规定。从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发布了***个有关网络信息服务的规定,为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安全提供了充分的制度支撑。

 二、党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设始终坚持党性原则,把党性原则贯穿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设的首位和全过程。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设中始终明确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网络意识形态制度建设的根本遵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清除错误思潮和不良信息。在明确坚持党对意识形态的绝对领导的基本原则基础上,积极实施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明确了意识形态工作融入业务工作,并与业务工作齐抓共管的具体要求,从而保证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设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内容事关意识形态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符合人民共同的期待和利益。我们党通过制度建设推出了一批批民众喜闻乐见的“产品”的同时,提升了主流意识形态对网络社会的合理阐释能力,对网络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困惑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满足了民众对于网络时代人性关怀、价值认知和人生发展的需要,增强了网民对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成果的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的有机统一。意识形态的话语主体、话语内容、话语方式等方面的优势在互联网条件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我们党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以动治动”、“以变应变”,破解了网络条件下意识形态建设面对的冲击与挑战,以清朗、安全为目标导向,来解决网络意识形态的制度建设,增加了制度构建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坚持整合与协同的有机统一。一是实现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主体的整合与协同制度。即整合网络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等建立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队伍体系。二是实现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阵地整合与协同机制。即把现有的意识形态建设阵地进行资源重组,比如整合网上和网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全

 方位实现阵地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三是构建部门的整合与协同格局。以大宣传工作理念为统领,实现宣传思想部门、公安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网络信息平台等部门行业的整合与协同。通过优化管理组织和机制,建立跨系统的集成式的治理和监管机制,消除部门林立,多头管理、缺乏协调、信息无法共享的弊端,为网络意识形态的综合治理和协同治理提供组织体制保障。

  意识形态制度

  一、 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制度

  严格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到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则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识形态重点工作和责任制,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过问、亲自处理,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亲自抓。

  3、局属各党支部要抓好党员干部理论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 12 次,其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每年不少于 2 次。

  4、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局党委统一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局党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各所(股)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5、统筹协调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

 意识形态安全。

  6、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局党委对所(股)室、辖区各行业的管理。对于重大有关意识形态工作必须事先经过局党委批准,报上级党委备案,特别是报告会、座谈论坛,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

  7、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二、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对本局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

  2、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协调指导落实工作,做到知责履责尽责。

  3、党委及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4、局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5、局党委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三、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制度

  1、对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分析研判,由局党委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股室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情况。

  2、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每季度对思想理论、新闻舆论、文化艺术、社会舆论、思想道德、网上舆论等进行分析研判。

  3、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需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对特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随时进行分析研判。

  4、健全完善组织协调、社会调查、科学分析、工作保障等机制,推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四、意识形态报告制度

  1、局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并上报上级党委和抄送县委宣传部。

  2、 局党委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党员大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3、 局党委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意识形态督查制度

  1、每年有局党委办公室牵头,对辖区开展一次专题督查。

  2、督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局党委书记要对意识形态工作督查结果存在突出问题的股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4、将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党建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六、意识形态责任追查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县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地,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主要领导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

 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0、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1、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意识形态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医院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各党总支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第三条 成立医院意识形态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支部对本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队伍、抓导向。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处置。

  第五条 各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建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各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重要院情民意中的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七条 各支部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院党委汇报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八条 宣传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与主导权,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党委书记对医院网站与微信公众号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严肃追究党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内容中。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 院纪委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监督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并会同党委组织部作为干部考核、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