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试剂招标规定

 医用试剂招标规定

  1.为确保试剂招标工作顺利进行,医院成立试剂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长、药剂科(药学部)、检验科等试剂使用科室负责人员组成。

 2.医院试剂招标工作由招标工作小组具体负责。

 3.年消耗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试剂项目品种纳入招标范围。

 4.各试剂使用科室按规定项目整理其需招标的品种,报药学部门汇总。

 5.药剂科(药学部)整理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公布招标品种目录。

 6.药剂科(药学部)及试剂使用科室通知相关企业投标,同时医院内张贴公告。

 7.药剂科(药学部)对参与投标的试剂生产及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合格者方可参与投标。

 8.专用试剂投标人不足三家者,纳人议标范围。

 9.试剂招标及议标程序由招标工作小组确定。

 10.招标完毕,院内张贴公示中标结果,接受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