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协议(2011)驻地办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第八驻地办

 廉

 政

 协

 议 根据交通部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的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保证国家高速公路网长春至深圳线青州至临沭(鲁苏界)公路工程项目顺利建成通车,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第八驻地办(以下简称甲方)与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第二十一合同段(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国家高速公路网长春至深圳线青州至临沭(鲁苏界)公路的合同文件,自觉严格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上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双方应建立健全的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理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吃、拿、卡、要”,及报销应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现场监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乙方就餐的,只能在工地现场安排工作餐,杜绝喝酒。

 3、不得收受乙方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公务的馈赠品、纪念品。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乙方指定和推荐分包队伍、劳务队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5、不得串通乙方改变工程设计,扩大(减少)工程规模,降低工程标准,违反施工程序,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

 6、不得利用监理职权和影响在工程建设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乙方的义务 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2、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报销任何应有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未经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分包。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合同,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进行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合同,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进行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严重的处罚。

 五、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止。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第八驻地办

  第二十一合同段 (盖章)

  (盖章)

 驻地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电话:

 2011 年 1 月 5 日

 201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