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
5104022018000032
攀枝花市东区群工局信访积案难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谈
判 判 文 文 件 件
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群众工作局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2018 年 年 4 月
- 2 -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3 第二章
谈判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3 第六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5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26 第八章
评审方法„„„„„„„„„„„„„„„„„„„„„39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46
- 3 -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群众工作局委托,拟对攀枝花市东区群工局信访积案难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5104022018000032 2.采购项目名称:攀枝花市东区群工局信访积案难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本次谈判共 1 个包。(详见谈判文件第五 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方式 1 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方式 1(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方式 2(书面推荐):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方式 3(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4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谈判文件自 2018 年 4 月 13 日至 4 月 16 日(每天上午 9:00-12:00,下午 15: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办事处(攀枝花市东区榕树街泰隆苑 3-3)获取。
本项目谈判文件有偿获取,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 400 元/份(现金支付,谈判文件售后不退,谈判资格不能转让)。获取谈判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8 年 年 4 月 月 18 日 日 上午 午 10:00(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文件接收时间:2018 年 年 4 月 月 18 日 日 上午 午 9:00_ 响应 文件递交 截止 时间 )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 年 年 4 月 月 18 日 日 上午 午 10:00(北京时间)在谈判地点开
- 5 - 启。
十一、谈判 地点:楼 攀枝花市炳草岗榕树街泰隆商务大厦东大楼 15 楼开标厅。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群众工作局
通讯地址:攀枝花市东区 联系人:兰先生 联系电话:0812-2233033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攀枝花市炳草岗榕树街泰隆苑 3-3 邮编:610000 联系人:丁女士、熊女士 联系电话:18113861097,18113861097,13111881728 传真:028-87793161
- 6 - 第二章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25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25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谈判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3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4 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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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
- 7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的,报价产品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8 优先采购(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若涉及国家规定优先采购范围内的产品,当供应商的评审价相同时,优先采购其响应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提供清单复印件,以《中国政府采购网》最新颁布清单为准。)
9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0 谈判保证金 金
额:5000元(谈判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交款方式:谈判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
收款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902000133287573 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4月17日下午17:00点前(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11 履约保证金 金额: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群众工作局。
开 户 行:商行东城支行。
银行账号:77121015201160000740。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2 谈判 文件咨询
联系人:丁女士
联系电 话:
18113861097
13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丁女士
联系电话:
18113861097
- 8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4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 系 人:李女士 。
联系电话:0812-5818388、17380799257。
地
址: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办事处(攀枝花市东区榕树街泰隆苑3-3)。
15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甘女士。
联系电话:028-87793117。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
16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刘女士/李女士 联系电话:028-87793103/87796339/87797837转882/725。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7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攀枝花市东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12-2243719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 邮政编码:617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8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9 成交服务费 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捌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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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采购项目。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 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群众工作局 。
2.2 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
- 10 -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 质性要求)(仅适用于允许联合体参与的项目)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谈判,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谈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谈判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
- 11 - 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
- 12 - 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10 .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谈判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公告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公告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公告的内容。
- 13 - 11.4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 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谈判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 14 -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 15 -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用正楷填写本竞争性谈判文件附件二“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21.4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 16 -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一: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二: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最后报价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方式二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及时向采购人提交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
- 17 - 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 18 -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19 -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谈判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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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他
39.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40.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20%。
41.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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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缴纳本次采购要求的谈判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22 -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 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 2016 或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6 或 2017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8、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以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或提供供应商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上述检察机关网上平台查询下载的告知函,对查询告知函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验证。)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保函原件或银行下账回单复印件或本代理机构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或加盖本代理机构财务专用章的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原件(注:①保证金交纳方式、金额符合谈判文件要求;②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加盖本代理机构财务专用章的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 23 -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谈判的,则可不提供。)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1 、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
2 2、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 多证合一 ” 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 】1 41 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 “ 多证合一 ” 的营业执照,并就被 “ 多证合一 ” 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诺函格式详见第 七 章)。
- 24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前提:
本章采购需求中标注 “*” 号的条款为本次谈判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全部满足 , 非* * 号条款负偏离达到 3 3 项及以上的视为不能满足采购项目最低要求,不允许参与报价。
1. 项目概述
近年来,为认真解决辖区重大涉稳信访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东区通过实行信访积案化解“五个一”工作法、落实疑难问题包案化解责任制、发挥“大调解”联动调处机制作用、用活疑难案件化解专项资金等手段,多角度、多举措全力推动涉稳信访积案难案化解工作,有力推动了大量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涉稳信访突出问题及时解决。自 2014 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东区共梳理排查并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454 件,成功化解 350 件,化解率为 77%。
《攀枝花市东区社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运行三年来,经过东区信息中心及开发公司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数据库、系统平台、各功能模块已日趋完善。先后新增了综合分析一张图系统、治安防控子系统、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子系统,并对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进行了完善,提高了社区、网格管理人员的办事效率,受到了东区领导的充分肯定与评价。目前系统功能日益完善,并且在系统中已积累了大量有价值的核心数据,平台共采集了东区 8000 余栋建筑物数据、超过 12 万间房屋信息和 32 万人口信息,并且按照信息归类进行整理,提供各类数据的查询和统计。
为推进东区信访积案难案管理的信息化工作,东区群工局联合东区信息中心,计划搭建依托于《攀枝花市东区社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积案难案管理系统。
2. 建设内容
1) 基于攀枝花市东区社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东区群工局信访积案难案管理系统,实现东区信访积案难案的线上管理与追踪。
2) 搭建东区群工局信访积案难案管理 APP,实现案件查询、分析,提供报表和催办等业务功能。
- 25 - 3) 搭建运维管理系统,实现用户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和日志查询,保障系统运行正常。
3. 技术要求:
1 3.1.1 功能需求
1.群工局通过系统录入由社区上报的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