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问责法律体系构建研究


  摘 要:对于高等教育而言,通过优化当前现有的高等教育问责模式,应当能够从源头入手来明确各项职责。现阶段的问责模式欠缺必要的透明度以及公开性,而与之有关的各项问责信息也很难予以全面公开。因此,本文探析了高等教育问责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通过探究当前现有的典型问题来完善构建问责体系。
  关键词:高等教育;问责法律体系;构建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4 — 0108 — 03
  从当今高等教育现状来看,高等教育在现阶段整体上呈现稳定性,这是由于其转变了原有的精英教育模式,进而逐步转型为大众教育。但是不应当忽视,高等教育涉及到的各项相关机制和规章并没有真正达到健全,其中仍然暴露出了各种弊端和隐患。同时,健全高等教育问责法律体系的举措也有助于创建透明性更强的全新高等教育体系,针对其中涉及到的主体要素以及其他相关要素予以全方位的完善。
  高等教育现有的问责法律体系应当包含全面以及局部性的问责、组织问责以及自我问责,同时还涉及到其他多种层次的问责机制。然而截至目前,高等教育问责模式并没有真正实现健全。因此为了优化现状,有关部门就要更多关注问责法律体系,运用体系化的手段与举措来公开各项信息,同时也要着手建设完整度更高的高教问责流程,确保其符合更高层次的法律体系构建目标。
  一、高等教育问责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高等教育涉及到的问责法律体系,指的是设置特定的规则以及约束机制用来约束现有的高等教育;有关部门借助问责体系来推进当前阶段的高等教育的完善,确保上述法律规则能够拥有超越个体权威的法律效力,确保从源头入手来防控权力滥用以及权力腐败。因此可以得知,创建问责体系的根本宗旨就在于防控多样化的风险与隐患,其中典型为高等教育涉及到的渎职现象、伪造欺骗以及其他不良现象。通过健全问责体系的举措,高教部门应当致力于健全现有的外部评估以及自我检查手段,在此前提下保障教育质量并且提升综合性的绩效。在必要时,有关部门还需给出与之相应的评估报告,据此实现全方位的高教质量监管并且优化评估标准。
  早在上世纪末,问责体系与高等教育就开始逐步实现融合,有关部门对此也给予了较多关注。但是截至目前,问责制模式并没有真正实现其完善性,而与之有关的界定模式也欠缺清晰度。从基本特征的视角来讲,高等教育问责模式通常都会涉及到多维度,其中包含教育质量、效益与效率、伦理目标以及结果等多样化的要素。通过健全问责体系,对于整体上的法律体系绩效就能予以全面优化与提升。在问责模式下,针对特定类型的主体就要致力于全面追究,借助法律举措来追查其自身应有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二、构建问责法律体系的重要价值
  首先是保障最根本的教育权利。从接受教育的视角来讲,高等教育应当致力于面对多样化的对象,对此亟待健全与之相应的权利保障。这是因为,保障教育权利并非单纯停留于浅层,而是需要根植于相关法规之上,运用法律举措来推行权利保障。作为被教育者而言,某些高校存在较大可能将会伤害其自身应有的某些权利,因而呈现了权利侵害的不良现象。近些年以来,某些高校倾向于随意进行各项费用的收取,或者欠缺公正性的处理决策。因此在面对上述状态时,高校有必要着手设计更加健全的问责模式,运用多样化的举措来监控教学质量,开展实时性的评估与审查,进而保障各项决策应有的公正性。
  其次是监督主体行为。受到市场化带来的强烈影响,现阶段的高教体系正在倾向于商业化以及私有化,其中涉及到谋求个体利润。在此前提下,高等教育频繁表现为教育贪腐、随便进行收费以及其他混乱现象,因此突显了问责体系的价值所在。因此可以得知,教育问责模式应当涵盖过错问责,同时也包含了与之相适应的责任追查。作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行政部门,应当确保从根源上约束滥用现象,防控教育渎职以及伪造现象,同时也要将自身的关注点转向教育腐败的全面防控。
  第三是优化整体上的教育质量。在健全问责模式的前提下,对于当前现有的整体教育质量应当能够予以全面优化。这是由于,问责体系在客观上有助于规划教育资源,其中涉及到实时性的教学审查、评估监督以及其他类型的约束手段。通过运用上述的举措,应当能够切实防控浪费某些高教资源,对于当前现有的资源利用实效性予以全面提升。与此同时,评估教育结果的措施也有助于推行更为健全的问责流程,进而全面简化了当前现有的资金运用,体现了最大化的过程价值。
  三、问责法律体系现有的状况
  (一)欠缺支撑性的制度
  在当前状况下,高等教育现有的问责模式仍然没有健全与之相应的支撑性制度,尤其是法律支撑。从现状来看,多数高校都已拥有了特定的自治权,上述权限来源于现阶段的高等教育法。但从根本上来讲,教育法并没有将其予以全面细化,同时也并没有涉及到职权界定、岗位设置以及其他关键性的要素。除此以外,高等教育整体上呈现混乱与复杂错综的内部管理权限,与之有关的权责缺乏明确度,上述的职责范围也是相对模糊的。如果遇到失误或者决策偏差,那么某些部门也会倾向于彼此推诿,无法实现精确问责以及依法问责。
  (二)主体责任仍然不够明确
  问责体系在客观上不能欠缺明确的主体,探究其中的根源,就在于高校以及有关部门并没有致力于明确现有的各方职责,因此欠缺自主权并且表现为严重的行政化趋向。受到上述状况带来的影响,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当前高校很可能将会表现为冲突性。具体在施行特定的法规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的高校仍然欠缺必要的全面管制,以至于很难保障其自身具备的自主性。因此可见,当前较多高校仍倾向于忽视最根本的教育功能以及人才培育,与此同时问责制也欠缺公正性以及平等性。
  (三)缺失专门机构
  截至目前,教育问责体系并没有配备与之相应的问责机构,整体倾向于事后进行问责。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只有等待真正暴露了相关问题,那么对此才能着手加以处理。然而实质上,高教领域仍然隐含了某些潜在性的漏洞或者弊病,针对上述漏洞仍然无法着手进行追查。在当前的高教体系中,有关部门仍然占据主导性以及权威性的位置,依照从上至下的基本次序来执行问责。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高等教育在当前状况下并没有健全与之有关的竞争机制以及监督机制,同时也欠缺高水準的科学性与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