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国际比较研究


  摘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是保证和提升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对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次研究从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内涵要求以及现状及存在问题入手展开论述,通过梳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与实践,比较分析了中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差别,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借鉴建议,以期能对建设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字: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认证制度
  2005年12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保障跨境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的指导方针》(简称《指导方针》)指出,跨国界高等教育指的是在教师、学生、课程、机构或办学者跨越国家管辖边界情况下开展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简称《条例》)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因此,中外合作办学属于跨境教育范畴。
  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网络组织INQAAHE,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定义为“一个为利益相关者建立信心的过程,使他们相信教育提供能够达到所期望的或最基本的要求”。各国通常通过立法颁布准则规范、采用质量审核、开展评估认证和强化教育机构自我保障对跨境国际教育实施质量保障。
  一、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发展与现状
  (一)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内涵
  自2003年开始,我国陆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等系列文件,从法规政策、立项审批、资源引进、教育教学、学位证发放、质量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内涵要求。在立项审批方面,严格控制项目人口质量,《条例》明确了省、部两级审批权限。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是教育部仅保留的9个行政审批项目之一。在资源引进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国家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国外知名的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此后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外综[2007]14号文件、教外办学[2013]91号文件中一再强调突出优质资源导向,坚持优势互补实质合作。
  在教育教学方面,教外综[2006]5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强培养过程的管理”,并对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要求“共同制订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并对课程门数、学时数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该外国教育机构名义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水平应当获得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的认可”。
  在学位发放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機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教外综[2006]5号文件明确规定,“同时实施中国高等学历教育和外国学历学位教育,并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和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应当满足双方学术要求”。
  在质量监管方面,《条例》要求“实行省、部两级日常监督与管理,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教育部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监管,2009年启动评估工作,随后开通了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通过评估督促中外合作办学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法规原则和政策导向,增强我国教育机构吸收、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和创新能力,维护学生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评估和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推动形成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具有较广泛社会公信力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
  (二)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现状
  自1995年开始中外合作办学,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提质增效阶段,质量保障成为核心任务。教外办学[2013]91号文件的出台对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目前,我国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主要是以法规政策要求为依据,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管、教育部学位中心的评估、社会监督和办学者内部质量监控来展开的。2009年至今共开展了六轮评估,其中22个项目被评为不合格,申请自愿退出109个。2016年,教育部公布了停办的308个本科以下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2018年又批准终止了234个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初步建立了退出机制,显示了我国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进展效果。截止到2018年6月,经批准设立的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共2342个,本科及以上机构、项目1090个,其中含10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大学以及89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由于我国合作办学发展时间短,仍处于探索阶段,加上我国教育发展不平衡,中外资源整合较为复杂,与西方教育差别较大,合作办学在与国际教育接轨过程中遇到了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与实践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英、美作为主要教育输出国,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得到广泛认可。早期的教育输入国(境)及地区新加坡、马来西亚所制定的一系列准人质量标准及实践,对跨境教育质量保障建设也发挥了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