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这标志着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终于“有法可依”,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步入了法治新时代。
《企业国有资产法》总结了运行5年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成功经验,是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目标而制定,同时又是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这部法律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前不久,本刊记者就《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问题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傅传耀。
国有资产监管终于“有法可依”
《当代贵州》: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已作了相关规定,为什么国家还要再为国有资产立法?
傅传耀: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世界上国有资产最多的国家。国有资产的特征是社会主义的特征和执政党的政权的基础,又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基本保障,同时又是广大国民享有权益的公共财富。
由于以前我们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更多运用行政手段,制度性设置较少,管理体制不顺,加上处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有的地方和企业,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与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
因此,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是顺乎自然、应运而生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出台,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又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重点是解决国有资产的监管
《当代贵州》:在《企业国有资产法》通过之前,我国已经先后修订了《公司法》、颁布实施了《物权法》。这两部法律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国有资产的物权保护两个方面,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那么,《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总体思路是什么?
傅传耀:《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十多年的研究起草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经营、保护,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经过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梳理和反复研究认为,制定国有资产法,必须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依照宪法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个总原则的指导下,找准国有资产立法的目标定位。
经广泛调查研究,根据各方面意见,企业国有资产法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作为立法重点,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改革过程中正在探索、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的一些问题,本法暂不作规定或只作原则规定;对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本法只作了衔接性的规定。
总的来说,这部法律重点解决的是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
《当代贵州》:前面您已提到,《企业国有资产法》重点解决的是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那么我国是如何来构建国资监管体制的?
傅传耀:《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构建有三个层面,是与国有资产管理的多层授权体系相对应的:第一层面是国家对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监督;第二层面是政府及政府部门对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三层面是国资监管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层的监督。此外,还有社会监督。
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以国有资产委托人的身份监督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主要手段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国有资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考核其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方面的成效;二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监督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行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有损害企业非国有股东权益的行为。政府是由各部门组成的,政府监督也因此主要由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以及相关行业管理等部门构成。
在国资监管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这一层面的监督,是以国有资产为管理对象,其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与政府部分的监管,是在不同范围和层次上展开的。此外,社会公众的监督也是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创新思路,以改革促发展
《当代贵州》: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大力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国有企业活力,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下一步,我们将如何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
傅传耀:第一,深入学习宣传《企业国有资产法》,营造良好氛围。国资委、各相关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高度重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普法办要将该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点学习内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切实加强学习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做到学以致用,把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与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国企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决策有据、工作有序、行为有范。要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地宣传,使《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入社会、深入企业、深入人心,形成人人关注、广为知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内容,牢固树立依法监管、依法经营的意识,切实提高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二,加快完善地方国资监管法规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基础。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总量2000多亿,从省到县分布于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资产总量接近1400亿。政府、国资监管机构都要高度重视我省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建设,适应新形势要求,深入研究《企业国有资产法》,结合我省国资国企改革实际,加快制定地方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监管制度。同时要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涉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要求。
第三,推动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职,探索国资国企改革新思路。省国资委、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正确界定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一要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确保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国资委要高度重视相关问题研究,要对国资委履职方式、履职能力、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牢牢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不断探索和创新国资国企改革新思路;三是国资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积极掌握政策和改革方向,并就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共性问题作好研究协调,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促进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出台,不断探索国资监管机构行权履职的新方式。
第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保护国有资产权益。国家出资企业要严格遵循《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自主经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程序决定企业改革与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向出资人分红,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国家出资企业以及广大职工的利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结合实际,注重研究、发现和解决本企业在贯彻实施法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促进改革发展,增强和发挥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五,适当时省人大将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检查,通过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来推动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