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透视] 农民人均纯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现金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构成,其中家庭经营性现金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家庭经营性现金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更是高达41.06%,用联系的眼光、发展的眼光分析这些数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走出去多少,决定拿回来多少,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础保障,农业仍然是农民就业的重要渠道,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农民收入”这个“三农”工作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关键词,一直左右着各级党委政府对一系列农村政策的“废”与“立”,牵动着农村工作的大局。
  2009年贵州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005.41元,扣除物价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9.2%。
  数字里面有乾坤。“3005”,这个搁在哪里都不起眼的阿拉伯数字,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一有瓜葛,就特别吸引人们的视线。汇成“3005”这条大河的支流有四条:工资性收入1074.32元,家庭经营性现金收入1537.57元,财产性收入81.9元,转移性收入311.63元。
  数字是枯燥乏味的,然而用联系的眼光、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数据,它们就会给我们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走出去多少,决定拿回来多少
  
  2009年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工资性收入的占比达到35.75%,充分显示来自非农领域和产业的收入对农民增收的重要贡献。工资性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重要地位是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的逐步扩大得到确立的。我们把时间倒拨10年,1999年全省农民的人均工资性收入只有263.5元,占比只有19.33%,到“十五”期末的2005年增加到583.28元,占比为31.08%。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越是发达地区农民家庭工资性收入越高,占比最高的上海市达70.8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1.94个百分点。
  走出去,天地宽。这不仅是一个认识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近些年来,为引导农民走出去,省委、省政府都把劳务经济作为重要的农民致富工程来抓,全省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配套措施,城乡一体、规范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从一定意义上说,走出去多少,决定拿回来多少。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乃大势所趋。
  从发展路径来看,城镇化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城镇化的发展不仅可以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也能吸纳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为农业的规模经营、乡村工业化、农村市场化发展创造条件。2000年至2009年,我省城镇化率由23.9%提高到29.9%,仅增加6个百分点,城镇化发展水平仍处在一个低水平上,城镇化过程明显滞后,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土地,仍是农民的基础保障
  
  据《2009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8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农民家庭经营性纯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例达50%以上的有21个,其中占比60%以上的有7个,最高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达79.35%,其次是海南省达73.69%,贵州排第14位,占比为54.08%。2009年,我省农民家庭经营性现金收入1537.57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2%,依然是汇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大河的主要“源头”,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半壁江山,其主导地位没有改变。从表面上看,这个数字好像没有什么昭示性意义,但解剖家庭经营性现金收入的构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土地对于农民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2009年组成我省家庭经营性现金收入的三个部分是:第一产业收入1233.79元,第二产业收入60.2元,第三产业收入243.58元。其中一产占80.24%,是家庭经营性现金收入的主体。把一产收入放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考察,这个比例也达到41.06%。在我省一些地区,这一比例与农村低保接近。农村低保是一种基本的救助制度,它有一个明显的底线,就是对人的生命本身的守护。这个包括农林牧渔在内的1233.79元,与带有“底线”意义的低保标准几乎“接近”。“家中有地,进退有据”。对于有多元收入的农户来说,来自于土地的收入仍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而对于一些缺少技能、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而难以实现转移的农民和老年户、纯农户以及其他一些没办法“挣工资”的农户,土地收入几乎是他们的全部依靠。可见,种植业是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省农村劳动力比重高、数量大,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础保障,农业仍然是农民就业的重要渠道,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即使将来城镇化水平提高了,仍将会有大量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经营性收入仍会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化决定富裕化
  
  比较全省9个市州地的情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颇能体现当地工业发达程度的工资性收入绝对地左右着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座次”。2009年9个市州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按序排列稳居前三位的分别是贵阳、六盘水、遵义,分别为1947.85、1706.96、1357.15元,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6.64%、55.36%、37.07%。而家庭经营性现金收入就“地无分南北”了,基本不与发达程度挂钩,贵阳、遵义、安顺、黔南、毕节分别为2521.96、2049.22、1980.87、1910.27、1600.44元,第一位与第九位相比,高出1422.9元。
  道理很简单,建立在科学发展观基础上的农村工业化,首先受益的是当地农民,由此提供的就业岗位使符合要求的农民直接转变为产业工人。这种“转变”,较之于外出打工,费用开支少、成本小,权益保障可靠,获得的收益更加稳定。前不久我们在福泉市马场坪镇的调研也印证了这一观点。可见,建设“生活宽裕”的新农村,还有赖于经济的加快发展,尤其是农村工业化水平的极大提高。因此,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是当前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政策选择和有效途径。具体措施就是要着眼于兴县富民,着力培育产业支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引导企业和要素集聚,改善金融服务,增强县级管理能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增收提升民资民力
  
  在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中,无论总量还是比重,财产性收入还远未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2005年至2009年,农民财产性收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9年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2005年增长了56.64%,说明农村家庭财产性收入增长潜力巨大。但从绝对额看,2009年我省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仅为81.90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2.73%。家庭经营性现金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就是说,农民的收入还主要来源于耕作和打工收入,财产性收入还远未真正显示其占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来源的高份额优势。
  组成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四块收入中,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租金收入和土地补偿收入,与经济发达程度相对应,位居第一的贵阳市遥遥领先,为418.75元,名列第二的黔西南州只有81.13元,而位列第九的地区仅23.37元,比贵阳市低395.38元。
  有一个不起眼的数字,它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我们感到它透出的信息却极有价值。2009年,全省农民人均利息收入1.21元,在财产性收入中占1.48%,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占0.04%的比例。储蓄的出现,象征着农民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意味着潜在社会投资能力日益增强。民资民力只要引导得当,也必将实现“能量转化”。
  解决农民增收问题,事关全局,事关长远,意义重大。这既是当前紧迫而繁重的任务,也是今后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既是农村工作的基本目标,也是整个经济工作的重大课题;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要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就必须提高农民购买力,开拓农村市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就必须繁荣农村经济,增强农户的经济实力;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让他们安居乐业。
  目前,有“米袋子工程”省长负责制,有“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能否考虑设立一个“农民钱袋子工程”书记负责制呢?(执笔:罗 凌、崔云霞、王辉永、唐枫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