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用不足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信用制度与信用体系建设落后是导致信用不足的根本原因;要在强化诚信教育,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征信、评价制度及问责制度,推进信用立法体系的建设方面制定对策,采取措施。?
关键词:信用不足;信用制度;诚信教育?
中图分类号:F045.6 文献标识码:A?
信用一般认为是指相信、信任、诚信、声誉等人们在道德伦理方面所使用的信用概念,而从经济意义看,是指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为基本特征的借贷行为,是借与贷相结合的价值运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是最根本的运动,而信用则是经济运动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如缺乏这个基础或基础不牢,我们的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将会发生大的问题。?
一、信用不足危害严重?
信用是人际关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是推进改革开放、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的核心部分。但如今却受到了重大的挑战。?
在今年的央视“3•15”晚会上,人们得到一条消息,央视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号称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源自德国的著名品牌地板德国欧典总部其实根本不存在,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此消息一出,欧典地板的声誉一落千丈,还迅速波及到整个木地板行业,引发了木地板行业的诚信危机。?
而另一个典型的事例是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银行的信贷人员普遍担心民营中小企业的借贷风险,担心这些企业提供的信贷资料及财务报告是虚假的,是在骗贷款,因而普遍惜贷和惧贷,从而形成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局,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信用不足和缺失限制和阻碍了社会资金的流动,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信用研究中心主任陈新年曾经指出:我国每年因逃废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为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及发现的腐败等损失。而据一些境外媒体称:中国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违反经济秩序等问题造成的损失已占中国GDP的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约达5855亿元人民币。?
信用不足不仅影响到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而且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延误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众所周知,消费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而信用不足将直接影响消费不足,也就是内需不足。表面上看起来,人们的即期收入和预期收入下降会直接引起消费不足,但买不起房、车,上不起学可以借助消费信贷,但如果信用缺失,你不敢借或者没人借给你或者不存在让你借的社会制度,信用不足最终导致消费不足。而且社会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资金,在信用制度下,有资金的企业可以发展,没有资金的企业同样也可以发展,只要有信用,通过信贷可照样使用资源,并按计划正常组织生产和经营,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企业的信用不足和缺失,还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大大提高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有统计显示,目前我国的合同交易只占整个经济交易量的30%,而履约率仅为60%左右。中国约有17万户企业,应收款占销售收入的38%,约达1.5万亿元,是利润总额的9倍,而因此增加的财务费用每年为2000亿元。所以信用不足和缺失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成为制约市场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的重要障碍。?
二、信用不足成因探源?
我国的信用不足和缺失导致信用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信用不足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观念上的,也有体制上的等多方面的原因。?
(一)传统文化、道德观念上的影响。我国历史悠久,传统文化观念根深蒂固,从老祖宗那里流传下来的消费观念,没有一句是鼓励借钱花费的:如提倡节约的有“一日省一口,一年省一斗;一日省一把,十年买头马”等,忠告我们重视积蓄、轻消费的有“常将有日思无日,莫待无日思有日”等,反对举债的有“省一分不算啥,借一分就是债”;“借钱要忍耐,还债要忍疼”等。可以说这些观念,早已潜移默化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基因之中,以中老年人尤甚。而且在我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在作为社会准则的“忠、孝、仁、义、礼、智、信”中,“信”是排在最后的,这就决定了信不是社会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的主流,只要维护了前几个方面,不守信的行为往往可以被社会谅解,并不予以追究。?
(二)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使信用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在长达几十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各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非常淡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都没有严格意义的信用关系。在这种体制下,一切的资源与财产都是国家的,政府成为了经济活动的主体,生产、分配和交换都由政府决定,企业实际都是政府组织生产的大大小小的车间,没有经营自主权,没有自己的责、权、利,一切都由政府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不需要信用。正因为如此,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商业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等都得不到发展,有些甚至完全取消,而占统治地位的银行信用,其信用关系也受到扭曲。以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为例,由于政府是他们的共同老板,二者之间的借贷关系也不是真正意义的信用关系,是否符合借贷条件,是否贷款、贷款以后干什么,能否偿还,什么时候偿还,其最终决定权不是银行和企业,而是政府。这样贷款是应该的,拖欠不还也没有错,形成不良贷款也是正常的,银行、企业的领导都不负责任,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信用关系的基础。?
(三)转型期信用制度、信用体系建设落后使信用不足与缺失成为常态。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计划经济渐进式向市场经济转型,我国经济已经基本上步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交易关系和交易行为已较多地表现为信用关系。但从总体上看,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较多地注重利用经济手段和经济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于如何建立和发展信用制度,加强信用管理,健全和完善信用运行机制,重视和推进信用法制体系的建设做得很不够。企业和个人缺乏信用记录,征信和评价制度尚待完善,信用评级刚刚起步,信用市场发育程度低,信用体系极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缺乏有效的信用运行机制,信用秩序相当混乱,信用不足和缺失成为普遍现象。也正因为如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往往不愿意或回避与信用有关的交易,从而严重障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美国为例,因为有完善的征信制度和信用记录,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根据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评价是否贷款给你,贷款的风险有多大。这些信用记录,无论你走到哪里,都会跟着你,任何人花十几美元都可以向美国的两大信用记录和评价机构查到你的信用记录,内容非常详细。如果没有信用记录或记录不够,你开不了银行账户,申请不到信用卡和银行贷款,也租不到房子,装不了电话,找不到工作。正因为美国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的建设比较完善,信用管理和信用运行机制比较健全,社会各界都按照信用原则和制度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美国信用总规模的年均增长速度是GDP的1.5倍以上,而且这种趋势在加速,从而使社会经济的增长在放大的基础上进行。与美国相比,有专家认为中国的信用规模差了30年,而制度落后了将近半个世纪,这也许是我们真正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克服信用不足的对策建议?
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曾经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信用体系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等。应该说,这一建议为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指明了方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迫切需要建立卓有成效的信用体系和信用运行机制,鼓励和保护社会各界按照新的信用原则与制度从事社会经济活动。?
(一)要在全社会进行强化信用意识、信用观念的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渠道,讲道理、举案例、说危害,使个人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政府部门都要强化信用意识,将信用作为本组织机构的生命底线,树立“有信走遍天下,无信寸步难行”的理念。?
(二)有关机构特别是企业要在内部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加强信用管理。要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监督和完善本企业的信用体系。要制订企业信用管理的规则和办法,将信用管理贯穿于投融资、客户开发、合同管理、纳税、产品质量等生产、经营活动及整个交易过程。企业特别要加强自我信用控制能力,避免盲目扩张,防止出现债务危机。只有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把竞争实力与信用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三)推进和完善征信与评价制度。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银行等金融等机构在信贷方面的呆坏帐,主要原因是征信制度不健全以及银行贷款审查不严造成的。建立和完善征信和评价制度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确定贷款风险的程度及作为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而且有助于企业防范商业风险,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条件,还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保护投融资者的利益,并为金融市场的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管理以及决策提供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问责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对自己的言行必须负责,而且可以问责。其所说的话,发布的信息、新闻以及广告都要有依据,一旦随便说话、不负责任地代言广告,对他人和组织造成损害,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要有组织和机构去制约它、监督它,有合适的渠道和途径追究其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五)积极培育信用市场,推广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在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少,权威性不够,公信力较差,信用评级标准与考核办法与国际标准相比有较大的差距,数据库也不完善,所以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和办法是当务之急。2006年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了中国国际信用企业评级标准,并启动和开展了相关工作。应以此为契机,以国际信用评级标准为参照系,高起点、高标准、全面推进中国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在培育信用市场方面,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尽早制订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及信用服务机构运作的市场运行规划,建立征信、评级等服务机构的监管、考核和筛选机制,积极促进权威性的征信评级机构的形成和壮大,造就品牌信用服务企业。?
(六)积极推进信用法制体系的建设。要促进社会各界按照新的信用原则与制度进行经济与社会活动,仅有一般的行政管理办法、规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重视信用法制体系的建设。这种建设不仅要包含在民法、经济法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法规中,还应单独立法。可以在调研总结征信评价、信用评级、信用服务、信用管理等工作及信用市场运行机制以及考核、奖惩机制的基础上,将经过实践检验,成熟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规范办法、制度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单独的全面地加以规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与时俱进的信用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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