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畲族民俗文化法律保护研究】 畲族民俗文化

  摘要:宁德畲族民俗文化内涵丰富,是调查、研究和借鉴畲族历史文化的主要依据。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都无法满足对畲族民俗文化保护的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确立畲族民俗文化保护的原则,设置专门的保护机构,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建立并依法管理相关保护基金。
  关键词:畲族;民俗文化;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畲族是我国人口较少的民族之一,福建宁德畲族人口最多、分布最广、历史最悠久。在2006年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与畲族有关的就有3项,即以霞浦县为主要发源地的“畲族小说歌”、以宁德市为主要发生地的“畲族民歌”和源于永安市青水畲族乡的永安大腔戏[1]。畲族民俗文化经过漫长的历史洗涤,扎根于该民族的生产和生活之中,通过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形式表现出来,是民族文化艺术进一步发展与繁荣的基础之一。
  
  一、 畲族民俗文化的界定及部分畲族民俗文化面临的危机
  
  “民俗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并传承的生活文化”[2],钟敬文先生将民俗分为物质民俗、社会民俗、精神民俗、语言民俗。而法律只能保护具有较高价值的民俗,因此法律上的民俗范围要比钟敬文先生民俗的范围小得多。
  畲族宗教:畲族是一个祖宗崇拜和多神崇拜的民族,畲族人重视传统节日,重视祖先崇拜。畲族先民将机智、勇敢的盘瓠尊崇为畲族的始祖,世代相传和歌颂始祖盘瓠的功绩。盘瓠的图腾礼仪、图腾标志、图腾禁忌等,反映了畲族图腾文化的典型特色。
  畲族民歌:福建畲族民歌经国务院批准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可见畲族民歌在畲族民俗文化中的重要地位。畲族社会广泛流传着二十四节气歌、种田歌、勤耕歌、采茶歌、送别歌等民歌、民谣。
  畲族婚俗:畲族婚礼别具情趣,在畲族婚礼中,畲歌贯穿始终,畲族民歌《哭嫁歌》是畲族婚礼中不可缺少的,其内容包括《哭爹娘》、《哭哥嫂》、《姐妹恋》、《哭母舅》等。此外“调新郎”或称“答歌”、“嬉新娘”、“嬉大舅”、“八仙闹洞房”、“接亲家伯”、“做表姊”等活动都是畲族婚俗独具特色的活动。
  畲族服饰:“男女椎髻,跌足,衣尚青、蓝色。男子短衫,不巾不帽;妇女高髻垂缨,头戴竹冠蒙布,饰理路状”[3]是历史文献对畲族服饰的描述。畲族服饰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较深的文化内涵,内容丰富,鲜明地显示畲族民族艺术特色。“凤凰装”、“绣花鞋”、“脚龙套”、“围裙”等都是典型的畲族服饰。
  畲族语言是畲族最重要的民族特征之一;畲族民歌其音美妙,绕梁三日,其辞精彩,勾人魂魄;宁德畲族独有的宗教文化和内容恢宏的祖图画卷;畲族传统服饰多姿多彩,传统首饰别具一格;父传子继的医药以及“二月二”、“三月三”等独特的民间节庆活动共同构成宁德畲族民俗文化的精髓。
  由于人口流动及外来文化的影响,畲族传统文化受到强烈的冲击,大量畲族民俗文化面临失传的危机。畲语交流范围越来越小;畲歌古抄本严重毁坏;畲歌传入出现断层;大量畲族祠堂年久失修,且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被誉为“三绝”之一的畲拳面临失传的危机;蕴含着深厚、古朴传统文化内涵的畲族婚俗不断被淡化、简化、弱化;部分畲药药方已经失传或面临失传;传统服饰、首饰、畲族传统竹制工艺品的制作艺人正在不断减少;畲族祭祀舞蹈也面临传人断层的危机。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二、 我国现有法律保护畲族民俗文化的不足
  
  (一) 相关知识产权法不能全面保护畲族民俗文化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各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其各自的特点,至今国务院仍无具体的规定出台。《著作权法》不能适用于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首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其特定的创作主体,而畲族祖图画卷等民间文学作品的创作主体通常为某一族群,而非某一个人或者几个特定的人。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还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再次,《著作权法》要求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况且畲族山歌等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是其创作方式,而不仅在于其表现形式。最后,《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如果用保护期限限制畲族民俗文化,则民俗文化早已超过了保护期限。
  《商标法》也无法满足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需求。畲族民俗文化有其独特的价值属性,可以进行商业开发利用,形成文化产业。虽然畲族服饰、首饰、特色节庆活动的开发可以申请商标保护,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制度能够保证畲族民俗文化不被歪曲、变形,有效防止对畲族民俗文化的仿冒、侵害。但我国商标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财产权,而面对即将灭失的畲族优秀民俗文化,使之传承下去是最重要的保护目标,故商标法无法满足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需求。
  另外,畲族服饰、竹编工艺等民俗可能符合专利法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适用《专利法》进行保护,但由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部分畲族民俗可能无法受到《专利法》的直接保护。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排斥部分畲族民俗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目前保护民俗文化的重要依据,但由于畲族民俗文化并不都是无形的、非物质的,因此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畲族民俗文化进行保护也是不全面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在于抢救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在于保存和恢复物质文化遗产,这二者都是为了保护优秀的文化遗产。畲族古民居,畲族祖图画卷,畲族山歌手抄本都是有形的,都属于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丰富的畲族文化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排除对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不能全面地保护畲族民俗文化。
  
  三、 国外对民俗文化法律保护概况
  
  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倾注了极大的关注,更有不少国家或地区通过宪法或法律赋予相关机构权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大力保护。
  (一) 民俗文化保护的国际立法
  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源于1985年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该文件首次界定了“民间文学”的概念,其范围主要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宗教仪式、风俗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4]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民间文化的建议》,该《建议》中的“民间文化”的内涵和《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中的“民间文学”基本相同。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要求各会员国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启动民间创作保护工程。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教科文组织还设立了“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来贯彻落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填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司法空白,对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了长远的推动作用。
  (二) 日本、韩国等国对民俗文化的法律保护
  《古社寺保存法》、《史迹名胜天然纪念保存法》、《国宝保存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为近代日本的历史文化保护做出巨大的贡献,而现代日本更加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1950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该法总则第二条为文化财所下的定义中,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及传统建筑群落。“民俗文化财”指与衣食住行、传统职业、信仰、节庆相关的风俗习惯、民俗民艺,以及在活动中适用的衣物、器具、住屋及其他物品[5]。《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不仅规定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组成、责任、权利和义务,而且规定了有形民俗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的指定、管理、权利和义务的继承、经费等相关措施。日本政府经费支持民俗文化的保存和整理,对民俗文化传承者进行培养的经费也由政府财政支出,并建立起了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保持者”制度――“人间国宝”制度,这些制度对日本文化财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至今被修订了四次,进一步明确了保持人的认定制度,新增了无形民俗资料的记录保存制度,加强了文化财的组织机构管理,引入了欧美等国的登录制度。
  韩国在民俗文化法律保护方面并不落后于日本,20世纪60年代韩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加快,西化思潮严重冲击着韩国民间文化,韩国民俗文化的商业开发使韩国民俗“异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为了保护韩国民俗文化,韩国出台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该法借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将文化财分为四部分: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资料。民俗资料包括衣、食、住、行、职业、信仰等民俗活动,以及进行有关活动时的衣服、器具、房屋等[6]。通过大量调查,韩国将民俗文化财产根据价值大小划分为国家、地方等不同的等级,并于1964年启动了“人间国宝”工程,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或保持团体授予“人间国宝”荣誉称号,“人间国宝”获得者将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力保护和财政支持,以此提高民俗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积极性。《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人类活的珍宝”制度,这个制度主要包括传承人国家命名制度、政府专项财政支持制度、“重要文化财产保有者”的责任和义务制度[7]。为了落实对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韩国成立了文化财委员会,聘请各界文化财专家对文化财进行审议,研究无形文化遗产,推动韩国民族民间文化的全面保护和振兴。 日本、韩国是世界上较早对民俗文化进行法律保护的国家,也是法律保护措施较为齐全和先进的国家。其先进的立法手段不仅对本国的民俗文化保护影响重大,而且对世界的文化遗产保护也意义深远。尤其是《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对其他国家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发挥着重要的借鉴作用。法国首先规定了“文化遗产日”,大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遗产日”等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在欧洲蓬勃开展,由此形成“欧洲文化遗产日”;巴西1998年《宪法》第231条规定,承认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习俗、语言、传统,制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计划》,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推广;越南《文化遗产法》明确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由越南民俗家协会及各省文化新闻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工作;蒙古国政府实施“国家扶持传统民间艺术工程”,建成了“蒙古口头遗产视听文献工程”,对600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了录音录像。
  
  四、 对畲族民俗文化保护的立法建议
  
  《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范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财产权,这完全不能适用于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又不能完全包含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时至今日,我国法律尚无法对畲族民俗文化进行全面的保护,也没有一部明确的关于保护民俗文化的法律法规出台,大量优秀的畲族民俗文化正在不断消失,大批的民俗文物在保护民俗文化的呼声中继续流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全面保护畲族民俗文化的政策法规,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民俗文化保护措施,对促进畲族民俗文化的发展十分必要。
  (一)畲族民俗文化立法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
  1. 抢救先行、保护为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4条规定保护的基本原则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畲族民俗文化的诸多方面都面临着失传的危机,因此抢救濒临失传的民俗文化成为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先行任务,离开抢救谈保护是不切实际的;同样,仅抢救不保护等于做无用功。只有将抢救和保护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畲族民俗文化。
  2. 权利主体确定原则
  畲族民俗文化保护的最初阶段,人们认为畲族民俗是畲族人民在过去生活中产生、使用的,是人类共同的财产,正因为这种“共同财产”理念,导致社会上的主流意见反对用法律手段对畲族民俗文化进行保护,也正是基于“共同财产”的理念,畲族民俗文化面临“异化”危机。畲族民俗表演开发者,为了追求民俗表演的“舞台”效果,扭曲和改变民俗表演的原貌;畲族民俗商品开发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哄抬畲族民俗产品价格;音像制品者改编畲族民间神话时,为了艺术效果,丑化或美化神话人物。这些迎合消费者需要、追求经济利益、扭曲畲族民俗文化的种种行为,加剧了畲族民俗文化面临灭失的危机。
  权利的明确能从实质上保护畲族民俗。根据不同的民俗文化,权利主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地方行政机关,像畲族语言、畲族婚俗、节庆活动等民俗的权利主体应该为行政机关。第二类是团体,畲族舞蹈、宗教仪式等畲族民俗的传承都离不开集体的努力,因此团体享有这些文化的权利理所当然。第三类是个人,畲族山歌、畲族服饰、首饰、民间工艺、畲族医药文化等民俗的主体为传承人个人,更有利于这些民俗的保护和发展。
  3. 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是在民俗权利主体明确的前提下,民俗开发者必须在民俗开发前必要的时间内,将民俗开发利用的规划告知权利主体,并征得权利主体的同意[8]。只有经过权利主体的同意,才能可持续地开发利用畲族民俗,最有利地保护畲族民俗,也更有利于畲族民俗的传承。畲族民俗文化作为特殊的作品,其权利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他人在使用传统文化时,应当尊重民族或群体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精神权利,不得擅自对传统文化进行修改、篡改原生作品,不得违背原生作品独特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不得作不适当使用[9]。知情同意原则有利于保护权利主体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有利于保护畲族民俗文化,有利于可持续地开发利用畲族民俗文化。
  4. 利益均享原则
  畲族民俗文化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可以创造出巨大的商业价值,“使创造利益者享受该利益”是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及现代法制之基本精神[10],我国宪法、物权法都规定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因此作为畲族民俗文化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畲族民俗文化所衍生的经济利益,这是所有权神圣的重要体现。在畲族民俗文化保护和利用利益的冲突矛盾中,片面牺牲所有者或者利益创造者一方的利益都会最终危害畲族民俗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危害畲族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在分配民俗文化利益时要均衡兼顾,实现合理分享利益的目标,避免给畲族民俗文化造成不必要的毁坏。
  (二)设置专门的保护机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三条要求各缔约国“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畲族民俗文化的管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建设部门、宗教部门、旅游部门等等,众多管理部门的存在势必造成管理职能交叉和重叠,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分、相互推诿。而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各行政部门之间很少有相互推诿、职责不清的状况,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管理体系:由中央政府制定总体的保护方针、政策,地方进行相关立法,并设置专门的保护机构。例如宁德市文化局可以统领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工作,文化局下设由文化研究专家、畲族民俗学专家、畲族民俗文化传承人等人员组成的畲族民俗文化专家委员会,由畲族民俗文化专家委员会负责畲族民俗文化的申报、整理等具体保护工作。
  (三)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1.建立畲族民俗文化指定制度
  日本、韩国等文化遗产保护发达的国家大都根据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将文化遗产分为国家级文化遗产、地方级文化遗产。为了更好地落实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工作,首先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了解畲族民俗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生存环境、濒危程度、保护现状等基本情况,再向有关单位申报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畲族小说歌”、“畲族民歌”和“永安大腔戏”已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福建省、宁德市要加紧开展省级、市级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以便更好地保护畲族民俗文化。
  2.依靠立法建立“传承者保护”机制
  畲族语言、畲族婚俗、畲族民歌、畲族医药等大部分畲族民俗文化一般都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传承者们担负着对畲族民俗文化传承、挖掘、整理和发展的使命,这使得保护传承者的工作成为畲族民俗文化保护工作的重点。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应当建立“畲族民俗文化传承者保护”机制。
  首先,认定畲族民俗文化传承者的传承身份。2007年8月陕西省印发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传承人认定部门、传承人资格以及申请传承人所需提供的材料等[11]。2007年9月19至21日,文化部在安徽省召开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会议讨论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应借鉴陕西省的先进做法,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为指导,建立适合畲族民俗文化发展的传承人认定办法。
  其次,在经济上给予民俗文化传承人适当资助。《日本文化财保护法》、《韩国文化财保护法》都规定了“人间国宝”制度来保护文化遗产传承者的权利,我们应当借鉴这个成功的制度,给予畲族民俗文化传承人补助金,以鼓励他们不断提高技艺和悉心培养后继传承人。
  最后,尽量依靠相关知识产权法来保护畲族民俗文化传承人的权利。畲族民俗文化可以看作一件特殊的作品,因此畲族民俗文化传承者和著作权人同样享有人身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和相关财产权。
  3.立法鼓励高校等研究机构给予智力支持
  高等学校、畲族研究协会、畲族民间艺术团体、畲族民俗摄影协会的专家学者们对畲族民俗文化的研究更深刻,也更了解畲族民俗文化的内涵和底蕴,他们对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意见更有利于畲族民俗文化的传承与发扬。
  第一,借助学校培养畲族民俗人才。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重要场所,通过介绍畲族的历史和传统文化,增强畲族人民自觉保护畲族民俗文化的意识,激起畲族人民继承畲族民俗文化的责任感;通过开设各种关于畲族服饰、畲族民歌等民俗文化的选修课,将畲族民俗文化的传承课堂化;通过邀请著名民俗专家、学者开设专题讲座,举办短期培训班,培养保护和发展畲族民俗文化的得力组织者。
  第二,借助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支持。社会团体对畲族民俗文化的研究更有深度,为政府制定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政策出谋划策,以实际行动确保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例如,畲族历史博物馆可以为人们展示最真实、最有特色的畲族民俗文化,畲族文化村、民俗一条街、畲家广场更能展示最自然的畲族民俗文化。
  第三,立法鼓励和推动畲族民俗爱好者的各项民俗活动。例如畲族的某些地区会定期举行“盘诗会”,届时汇聚许多畲族山歌爱好者,独唱、对唱、二重唱,好不热闹。二声部重唱也叫“双条落”,即由一个歌手先唱二个字或四个字,另一歌手紧接着再唱下去。立法要鼓励这种民俗活动,让畲族山歌在他们的接唱中一代一代传承。
  4.立法鼓励文化产业大力宣传畲族民俗文化
  韩国对民俗文化的保护除了依赖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外,还受益于韩国商业炒作和旅游业的发展。因此音像公司、出版社、民俗文化旅游公司等文化产业也肩负着宣传畲族民俗文化的重任。
  第一,立法鼓励文化产业的正当宣传。文化产业以民俗文化为经营对象,不得作出破坏畲族民俗文化的行为,不得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口味,任意篡改、歪曲畲族民俗文化。文化产业可以根据畲族民俗,创造出具有畲族特色的文化产品。例如,根据畲族祖宗崇拜和多神崇拜等传说,创造出具有畲族特色的音像制品,但是不得扭曲原畲族民俗的含义。
  第二,立法鼓励创新畲族服饰。畲族服饰民俗极具特色,如今畲族人民除了在盛大的节日才穿畲族服装,畲族年轻人一般不再穿畲族服装。服装公司可以将社会流行元素融入传统的畲族服饰,设计出适合现代社会的畲族服饰。
  第三,立法鼓励开发畲族民俗旅游。人们对旅游的需求越来越倾向文化旅游,因此可以结合畲族丰富的民俗文化,开发畲族民俗旅游。独特的畲族婚俗、畲族节庆都是畲族民俗旅游的重要资源。既不遵循市场规律又不尊重当地民俗,盲目进行旅游开发,任意对民俗旅游资源进行商品化会出现对民俗文化的篡改,扭曲,过分舞台化等问题[12],我们要对畲族民俗旅游资源进行审视,充分认识和发掘,在保护民俗旅游资源的基础上开发利用,在尊重传统和事实的前提下,科学地开发和保护,使民俗旅游资源在现代化进程中永葆生机。
  畲族民俗文化的商业化,可以是对畲族民俗文化的继承,也可以是对畲族民俗文化的创新,但创新不能违背畲族民俗的真实意思。总之,民俗文化的商业化要遵循可持续发展以及“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重要原则,做到文化利益、经济利益的双赢。
  (四)通过立法确保畲族民俗文化保护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关于民俗资源的税收收入
  畲族民俗旅游、畲族特色产品等畲族民俗文化的商业化,往往会引起畲族民俗文化的“异化”,因此建议开征民俗资源税,防止畲族民俗文化的“异化”,实现民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13]
  民俗资源税的纳税人应该包括旅游者。旅游不仅是一种消费,而且是一种高层次的奢侈消费,所以将旅游者纳入民俗资源税的纳税人既符合消费税的特征,也满足通过民俗资源税增加民俗保护基金的目标。
  建议对畲族民俗开发者和旅游公司征收民俗资源税时采用不同幅度的税率,当民俗开发者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民俗资源时,可采取低税率进行征税,相反,民俗开发者扭曲、破坏民俗资源时,对其进行高税率征收民俗资源税。
  2.立法规定政府专项扶持基金并鼓励民间个人捐赠
  虽然对民俗资源开征民俗资源税,但并没有免除国家、政府对民俗保护的责任。畲族民俗文化的抢救、保护、传承都要花费巨大的资金,单单依靠民俗资源税是无法满足其需求的,政府仍然要定期投入资金,以弥补民俗保护资金的不足。扶持资金应该主要由中央财政拨款,宁德畲族经济并不发达,地方政府财政也不充裕,如果扶持民俗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无疑会给地方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民俗扶持资金无法到位,必将影响畲族民俗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保护畲族民俗文化是全国人民、畲族人民共同的责任,政府要立法鼓励企业、法人、个人投身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工作。我国税收法规定了企业公益捐赠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及比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4]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引导,鼓励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目前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款,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仅在2000年2月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布《鼓励对文化事业捐赠的管理办法》。福建省应该制定鼓励个人对民俗文化捐赠的地方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捐赠办法、捐赠范围、捐赠款项用途以及对个人捐赠的奖彰制度。
  3.立法规定畲族民俗文化保护基金的管理
  为了保证畲族民俗保护资金的合理利用,建议对畲族民俗文化保护基金进行专项管理,立法规定由专门机构制定明确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审计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专项基金的来源,专项基金的主要用途,专项基金的使用原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专项基金的使用审批以及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专项基金应由专门机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使用必须坚持“重点用于畲族民俗文化保护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注重专项基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五)畲族民俗文化保护法律责任
  畲族民俗文化作为法律客体具有特殊性,它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因此注重事前的防范,而不能坐以待毙,等破坏了才采取惩罚措施则未免晚矣!加大力度,以惩罚性为主,从严保护畲族民俗文化。
  民俗文化的民事侵权主要发生在民俗文化的商业性行为上,例如传承者的民俗文化署名权、民俗文化许可使用权受到其他团体的侵害,可以依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出赔偿。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侵害民俗文化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违约金、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三百二十四条到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的多项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处罚,仅有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还将本罪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款的干瘪以及对犯罪主体的限制严重削弱了刑法对民俗文化犯罪的打击力度。我们建议刑法具体规定民俗文化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民俗文化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加大力度打击民俗文化犯罪,保护民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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