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试行干部任期制,其核心内容是,党政干部,无论委任的还是选任的,除特殊情况外,都应该做满5年任期。虽然迄今为止,上述试点只在县、处级党政机关中进行,其试行结果能否具有推广价值也尚不确定,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种有着积极正面意义的有益尝试。对这一尝试的理论总结和成果宣传,将促进公众进一步深入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这一制度基础上的政治体制。
我国基层党政干部的频繁流动,是一种长期、普遍存在的现象。以往,这种现象大多伴随着腐败官员的落马,因跑官、卖官罪行的披露而被公众所知。但真实的情况是,干部频繁流动的现象在先,才被腐败官员利用而成了他们的“财路”,以至于“要想富,动干部”竟成了一些基层一把手的“致富秘籍”。马德之流的卖官行径固然已经陷入利令智昏的疯狂,但我们的现行干部制度,对他随意“摆弄”干部的行为,也未能进行有效的约束。
即使排除腐败因素,党政干部过于频繁的流动,也不利于地方政府结构的稳定和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干部没有可预知的确定任期,且大多数官员做不满5年的情况下,只求即时显效、能打动上级领导的短期行为、政绩工程,几乎是最符合官员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湖南省某市乡镇班子的2283名正、副职干部,不到3年就变动了1426人,占62.5%。如此短暂的任期、如此大比例的流动,即使没有一例跑官要官,对乡镇建设的冲击、震荡,也是显而易见的。
正是鉴于上述种种负面影响,湖南省才下决心进行了干部任期制的试点。对此,当地组织干部有着清晰的认识和表述。
但我们以为,除了上述显在的负面作用之外,党政干部,尤其是政府中选任官员过于频繁地打破任期、升迁流动,还会在更深层面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首先,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首脑,均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代表人民选举某人担任政府首脑,既是对他的信任,也是对他的“聘任”,聘任其在确定的5年任期内,完成当地全体选民对他的委托责任。而该官员一旦接受选举结果,也就意味着对当地选民做出了在既定的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承诺。正是因为有了这个承诺,如果该官员不能尽责,则他有义务主动提出辞职,或被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所罢免。这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基本框架。如果没有极特殊的原因,他本人及他人都不应打破这一框架,放弃对当地人大及选民的上述承诺。因此,干部随意流动,尤其是选任官员动辄打破任期的频繁流动,是对选民承诺的失信,也有损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严肃。即使是那些委任官员,虽然没有对选民的直接承诺,但在各地纷纷推广官员群众评议、群众推选的情况下,过于随意的流动,也是对群众的不尊重,以最朴素的道理说:群众一本正经地评议、选拔了半天,是指望你在任期内有所作为的,你却干了一年两载就走了,群众的评议、选拔和期待,又算什么呢?
而从更深层次分析,如果人大选任的官员过于频繁地打破任期、升迁流动,还可能造成选民甚至人大代表,对自己手中“神圣一票”的神圣性、严肃性的怀疑,进而甚至可能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神圣性、严肃性产生怀疑。全体选民委托人大代表一票一票投出来的结果,却不及上级机关或领导的赏识和器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选民的权利又如何体现呢?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恰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基础,根本不容有任何动摇。
(4月4日《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