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媒体对邓玉娇案的报道表明有时报道中的新闻事实与真相相距甚远。记者缺乏实地采访和调查造成错误的舆论导向,并使案件审理复杂化。回顾和反思邓玉娇案的报道得失,对缩短新闻事实与真相之间的距离、提高媒体采编业务、促进转型中的中国传媒业加速发展有着重要启示。
【关键词】新闻事实 真相 记者 邓玉娇案 新闻业务
2009年5月10日,在湖北恩施州巴东县一个镇上,民女邓玉娇将镇上官员邓贵大刺死,成为轰动一时的刑事案件,被称为“邓玉娇案”。该案件审理自始至终在媒体的高度关注下进行,媒体跟踪报道铺天盖地。法院在案发37天后即宣告结案,邓玉娇“故意伤害罪成立,免于刑事处罚”,似乎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
一个本来并不复杂也不甚重大的刑事案件,缘何成为全国媒体的关注焦点?新闻媒体是否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事实?如果是,新闻事实与事实真相又相距多远?个中因由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和研究。
本文选择《南方都市报》的报道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出于三点考虑:一是该报属于影响力比较大的都市报,远离案发地点,能较客观地反映案情的发展变化;二是该报市场化程度较高,记者职业素质和报社业务能力相对强一些;三是该报相对湖北地方报纸而言,受地方相关部门影响较小,较好地呈现了新闻事实逐渐靠近案件真相的过程。
《南方都市报》对邓玉娇案的报道
《南方都市报》前后对邓玉娇案共编发了24篇稿件,其中有2篇社论和1篇来稿评论、7篇综合其他媒体的一般消息稿、10篇本报记者采访稿和4篇新华社稿件。其中,采集其他媒体信息的稿件篇幅短小、敏感信息突出,本报采写稿件篇幅较大、采访较深。两篇社论前后的舆论导向明显不同,前者对公权提出质疑,后者对公权提出肯定。
在《南方都市报》派记者前往巴东后,即5月19日―26日期间,编发稿件明显增多,主要是本报记者采写稿件,内容也更为丰富,对比编辑转载其他媒体的稿件,在质量上有明显提高,更加接近真相。
5月25日,当地统一消息发布,关于邓玉娇案的调查进展情况只在官方网站出现,相关部门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5月26日后,各地媒体记者开始陆续撤离。5月31日,“邓玉娇案”进入司法程序,《南方都市报》发稿数量明显减少,仅在6月1日编发了两则新华社的权威电讯稿。之后一直到6月16日、17日,报社才编发稿件,使用了新华社通稿,并整版编发稿件《邓玉娇爷爷:孙女没说被性侵犯》,对话采访邓玉娇、邓玉娇母亲、邓玉娇爷爷,基本把案件真相公布于众。
新闻事实与真相的距离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这是中外新闻工作者的共识。“新闻学科所说的作为新闻报道对象的事实,就是指实际发生和实际存在的事物状态或状况”[1],通过“子虚乌有”和“道听途说”的信息报道新闻都是偏离事实的行为。新闻媒体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公众和读者报道事实,揭开事实真相。
但现实操作中,新闻事实和真相之间总是有一段距离,陈力丹也认为:“新闻只是关于事实的叙述,不是事实本身,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2]新闻事实总是难以完全反映真相的原因何在?
首先是假象的迷惑。假象也是事实,但却不是事物的本质,常常干扰人们的视线,使人们产生错误的认识。在邓玉娇案中,案件发生的地点是娱乐场所、死亡对象是政府官员、伤人者是酒店服务员等等事实细节,给人一种贪官腐败、恶有恶报的假象。作为记者,不能为假象所迷惑,要勇于揭示事物的真相,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深入调查,掌握全部的事实。但是,在媒体最初的报道里却看不到这样的新闻事实。《南方都市报》在编发了邓玉娇案的新闻报道后,还刊登了《女工受辱自卫,关抑郁症何事》的社论,矛头直指当地办案部门。全国的其他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一拥而上,讨伐声一片,甚至有网友亲自前往巴东声援邓玉娇。可见,假象导致新闻报道的偏离,误导了普通公众,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麻烦。新闻记者在报道新闻之前,须要实地调查,再三核实信息,方能避免为假象左右。
其次是语言表达的有限性与事物真相特征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导致新闻事实难以完全反映真相。新闻语言信息是记者总结和组织的,代表着记者的思想和意识,同时也受到记者素质和阅历的高低以及采访的深浅影响,报纸上的信息不可能完全反映事实真相的信息。5月19日,《南方都市报》刊发第一篇本报记者稿件《邓玉娇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立案》,稿件基本内容是巴东公安局通报的邓玉娇案细节和警方初步处置情况,均属事实,但没有反映真相,反而将原通报中的“按倒”改为“推坐”、“特殊服务”改为“异性洗浴服务”等敏感字眼作为报道重点,给公众以更多猜疑的理由。
此外,新闻语言是一种倾向性特点十分明显的语言,记者报道新闻人物话语的多少、轻重,以及遣词造句的使用都在表达着记者的某种意图。《南方都市报》5月19日的版面,报社仅安排了记者采写的600字左右稿,却安排了两篇综合其他媒体稿件,总字数超过1500字,并配以邓玉娇被隔离的图片,均有某种暗示作用,其立场是站在邓
玉娇一边的。这样编码的结果是使舆论更倒向邓玉娇一边,政府部门受到质疑。
记者如何揭示事实真相
首先应该坚持真实的原则,客观调查和报道事实。“真实”是新闻不可违背的原则,“客观”则是呈现新闻事实的方法[3]。一个优秀的、负责任的记者必然会坚持真实的原则,对新闻事件进行客观地报道,摒弃个人好恶。《南方都市报》刊发的本报记者稿件《邓玉娇案:风云诡秘的三天》就是坚持真实的原则,有闻必录,客观地叙述邓玉娇案在5月21-23日三天的变化。但在同时期,国内一些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出于吸引读者眼球的需要,以《邓玉娇案重要证据离奇被毁两律师求助母校西政》、《邓玉娇内裤上留有强奸证据》等为标题,重点突出代理律师提出的所谓“重要证据”,在“离奇”、“强奸”、“内裤”、“乳罩”等字眼上下功夫。细心的读者一眼就能看出,在邓贵大对邓玉娇实施人身侵犯的过程中,邓贵大被刺死,何以在内裤上留下强奸的证据?这种混淆公众视野的报道充斥网络,违背了真实的原则,没有客观报道事实,这样做只能距离真相越来越远。
其次记者要学会运用“直接引语”,避免信息的以讹传讹。“直接引语”就是直接引用当事人或与事件相关人员的话语,不加任何修饰,为新闻事实服务的人物话语。新闻事实要追求与真相的吻合,但在现实中,一些记者常常感觉自己写的新闻稿子没有完全表达自己的思想,于是“开始不满足于故事外的叙述者身份,纷纷把自己投身到故事中,尝试以当事人的身份向人们叙说着自己的经历”[4],这就违背了新闻客观性的原则。李希光在《畸变的媒体》一书中痛斥中国的新闻文风,认为“中国新闻文风的癌症:没有直接引语”[5]。《南方都市报》记者在直接引语运用方面值得许多媒体记者学习。在案情扑朔迷离的时候,报社刊登了《巴东县公安局长分析案情》一文,为避免信息转述错误,全文根据录音整理,问答形式展开,几乎全为直接引语。但在全国一片骂声的报道面前,这篇报道成了官方狡辩的托辞,未能有效扭转舆论。新闻记者,特别是报道突发事件的记者,应该十分重视直接引语的使用,须“原原本本,准确无误,一字不差”[6]处理直接引语,不篡改新闻人物的主旨,既在语言上真实,更要思想上统一。
第三,记者要珍惜和重视采访、调查,努力接近真相。采访是新闻报道的中心环节,但现实中许多记者常常疏于调查,凭主观认识,甚至是想当然地写作。《南方都市报》第一篇报道邓玉娇案的新闻题目是《女服务员伤人前两次被按在沙发》,没有调查,没有采访,没有现场,信息来自《长江商报》和《楚天都市报》两家都市报。翻开《楚天都市报》当日报道,《巴东县通报招商办主任被刺身亡调查结果:缘起向女服务员强要“特殊服务”》,讲的是全县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及作风整顿大会,会上通报了邓玉娇案,并要求对全县娱乐场所开展专项整治。稿件为特约记者所写,报道也有些文不对题,是一则很普通的会议新闻稿件。但《南方都市报》加上了足以引起公众情绪波动的新闻标题进行转载,使新闻事实远离了真相。就这样,邓玉娇案通过一个并非专业的记者采访,刊登于当地并不严肃的都市报上,其它报纸不经核实,直接按自己的理解加以转引。事实经过数次转述后怎能再保持真实?真相变得越来越遥不可及。在突发事件面前,媒体更应该注重采访,树立新闻品牌意识,而非人云亦云,以讹传讹。
结 语
事实上,媒体不可能达到完全报道真相的目标,但记者要在真相的基础上把握事实,无限逼近事实的真相。此外,“新闻报道永远是一个寻求官方信源认定事实的过程。官方对事实的认定可以消除道听途说的信息混沌状态”[7],记者要认真对待官方的信息,不能把手中的“权利”当成“权力”来使用。深入的采访,客观、公正、公平的报道是记者工作的准绳,是职业所需。
注释
[1]杨保军,事实?真相?真实――对新闻真实论中三个关键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J],新闻记者,2008年第6期,第61页
[2]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第62页
[3]胡兴荣,新闻哲学[M],新华出版社,2004.9,第25页
[4]黎明洁,新闻写作与新闻叙述,视角?主体?结构[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9,第117页
[5]李希光,畸变的媒体[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6
[6]刘其中,诤语良言――与青年记者谈新闻写作[M],新华出版社,2003.5,第159页
[7]李希光,转型中的新闻学[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5.5,第113页
(作者: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周蕾 姚少宝